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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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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整个类别上而有其表示的概念中吗?而这又是因为每提到一词,不管是哪一个词,总是同时就想到了这些词类之一了,所以人们就不得在字典中,而只能在语法书中去找这些词类的称呼了。难道概念的那些区别最后不是表示概念的那词借以'分别'为名词、形容词、动词,或副词、介词、代词、或其他小品词,一句话,借以'分为'各词类的区别吗?这是因为这些'词类'无可争辩地标志着一切思维首先采取的那些形式,而思维直接就在这些形式中活动。因此,词类正是语言的基本形式,是任何一种语言的根本因素,我们也不能设想一种语言不是至少由名词、形容词、动词所构成的。那么,要放在这些基本形式之下作为次一级'形式'的就是由基本形式的变化,亦即变格和变位所表示出来的那些思想形式了;至于人们在指及这些思想形式时是否用冠词和代词来帮助则无关宏旨。然而我们还得更详细一点来检查一下并重新提出哪些是思维的形式这一问题。

(一)思维始终一贯是由判断构成的。凡判断都是整个思想网中的线。原来不用一个动词,我们的思维就无法动步,而只要我们是在使用一个动词,那么,我们就是在作判断了。

(二)任何判断都是由于认识到主语谓语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判断或是将主语谓语拆开,或是将它们合一而加以某些限制。将它们合一是从认识到两者间真正的同一性开始,——这也只在两个交替概念之间有可能——;然后是认识到在想到甲时便已同时想到了乙,但反之则不然,——这是一般的肯定命题——;最后是认识到在想到甲时有时候也想到了乙,这就是特称肯定命题。各种否定的命题则反其道而行之。准此,在任何判断中都必然有主语、谓语和系词可寻,而系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主语、谓语、系词三者中的每一项大多数都是由一个特有的词指出的,但并不一定是这样。一个词往往既指谓语又指系词,如“卡郁斯老了”;有时候一个词又指所有三者,如“展开肉搏”,意思是说“两军进入肉搏战”。由此就可见人们并不得直捷了当地在字面上,甚至不能在句子成分上去寻求思维的诸形式;因为同一个判断可以用不同的字面,甚至在同一种语言中也可用不同的词汇,甚至用不同的句子成分来表示,而那个思想则仍然未变,同时思想的形式也随之而未变。这是因为思维本身的形式要是不同的话,则思想就不能是同一个思想了。可是在思想相同,思维形式相同的时候,字面上的结构却很可以不同,因为字面结构只是思想的表面装束,而思想则与此相反是和它的形式分不开的。所以说语法只是阐明思维形式的装束而已。因此各词类是可以从原始的,不依赖于任何语言的思维形式本身引伸而得的,将这些思维形式及其一切变化表达出来就是词类的使命。词类是思维形式的工具,是这些形式的衣服;衣服必须准确地和思维形式的体形相适合以便在衣服中看得出这种体形。

(三)这些真正的、不变的、原始的思维形式当然就是康德那逻辑判断表中的诸形式,只是多了些对此开着的,有利于匀整性和范畴表的死窗户罢了,所有这些'死窗户'都必须去掉;并且'表中的'秩序也排错了。大体上应是:

(甲)质:肯定或否定,也就是概念的或合或分两个形式。质是附在系词上的。

(乙)量:提出的是主语概念的全部或部分:全整性或杂多性。个体性主语也属于前者:苏格拉底意味着“一切苏格拉底”。所以也只是两个形式。量是附在主语上的。

(丙)样态:确有三个形式。样态决定质为必然的,实有的,或偶然的。从而样态也是附在系词上的。

这三种思维形式是从矛盾津和同一律的思维规律产生的。但从根据律和排中律产生的则是:

(丁)关系:只在对已有的判断作出判断时才有关系出现,并且只在于指出一个判断有赖于另一个判断(两者都是复数也可以),随也即是在假定命题中将两判断联合起来;或者是指出判断互相排斥,随后也即是在选言命题中将两判断拆开。关系是附在系词上的,在这里系词'的作用'是拆开或联合己有的判断。

句子成份和语法形式是判断的三因素主语、谓语和系词的表现方式,也是这三者可能具有的关系,亦即方才列举各思维形式的表现形式,又是后者更细致的规定和变化的表现方式。因此名词、形容词和动词是任何语言最重要的基本成份,所以是一切语言所必具的。不过也可以想像一种语言,其中形容词和动词永远是互相溶合为一的,犹如在一切语言中也间或有这种情况一样。初步可以这样说:名词、冠词和代词是规定表示主语的;形容词、副词、介词是表示谓语的;不过动词除“是”是例外,却已包括着谓语在内。表现思维形式的那种准确机械作用须由语法哲学来说明,犹如思维形式本身的操作须由理辑来说明一样。

注意:既是用以警告不走到一条岔路上去,又是借以阐明上面所说的,我提出斯特尔恩的《语言哲学初基》1835年版,作为一个从语法形式来构成范畴的尝试,一个完全失败了的尝试。原来他整个儿将思维和直观搞颠倒了,因此他要从语法形式而不从思维的范畴来引伸所谓直观的范畴,随而干脆将语法形式联系到直观上去了。他陷在这个大错之中,以为语言是直接关联到直观上的,而不知语言直接只是关联到思维这种东西上的,也就只是关联到抽象概念上,然后才由此关联到直观上的;这时语言对直观'虽'有一种关系,'但'与这关系而俱来的是形式完全变更了。凡是在直观中的,包括从时间、空间中产生的各关系当然要成为思维的一对象;所以也必然有语言形式以资表达,然而总是只在抽象中表达,只是作为概念来表达。思维第一步的材料总是概念,逻辑的形式只是对概念而不是直接对直观而言的。直观永远只确定命题在内容上的真实性,决不确定命题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因为形式上的真实性仅仅只遵循逻辑的规则。

我再回到康德哲学而谈谈超绝辩证法。康德以他对于理性的说明来揭开超绝辩证法这部分学说的序幕,亦即说明是哪一种能力应在理性中担任主角,因为前此在舞台上的只是感性和悟性而已。前文中我已在康德对于理性所作过的各种不同解释中也谈及过这里提出的解释,也就是所谓“理性是'认识'原理的能力”。'他' 在这里却宣称前此所考察过的一切先验知识,使纯粹数学和纯粹自然科学有可能的先验知识,都只提供规则而不提供原理;因为先验知识是从直观和认识的形式,而不是单从概念产生的,但必须是从概念产生的才能叫做原理。准此,这种原理就该是一个单从纯概念来的认识,并且又是综合的认识。可是这是干脆不可能的。单是从概念产生的除了分析命题之外,决不能有其他命题。概念如果要综合而又是先验地联在一起,这种联系就必须借助于第三者的中介才行,即借助于一种在形式上有经验可能的纯粹直观;如同后验的综合判断以经验的直观为中介一样。从而一个先验的综合命题决不能单从概念产生。根本除了在不同形态中的根据律之外,再没有什么是我们先验意识着的东西了,因此除了那些从赋予根据律以内容的东西中产生的判断外,不可能还有其他的先验综合判断。

在这当儿康德终于带着一个和他的要求相符的所谓理性之原理而上场来了,不过也只此一个'原理',亦即后来其他推论命题所从派生的一个'原理'。原来这就是沃尔佛在他的《宇宙论》第一篇第二章第九三节和他的《本体论》第一七八节里所确立和阐明了的那一命题。现在也和前面在双关语义的标题之下,将莱布尼兹的哲学观点当作理性自然而又必然有的错误途径曾加以批判一样,这里对沃尔佛的哲学观点也正是这样如法炮制的。'不过'康德还是不鲜明,不确定,支离破碎地,矇矇眬眬地提出这个理性之原理的(第一版第307页,第五版第361页和第一版第322页,第五版第379页)。唯有下面这一点倒是说得明明白白的',他说':“如果那被条件所决定的是已知的'或被给与的',那么它的'一切' 条件的总和也必须是已知的'或被给与的',随后那不受条件限制的'绝对'也得同时是已知的'或被给与的';唯有这样,条件的总和才是充量具足的。”如果将那些条件和那些被条件决定的'东西'设想为一根悬着的链条上的环节,那么人们就会最鲜明地感到'康德'这命题表面上的真实性。然而这根链条上面的顶端是看不见的,因此这链条可以'往上'延伸至于无穷无尽。可是这根链条既不掉下来而是悬挂着的,那么上面必须有一个环节是第一环节,并且是以某种方式挂稳了的。或者简单些说:理性要为上溯至于无穷的因果链找到一个出发点。对于理性这倒是很方便的。可是我们想不'再'在比喻上而要就这命题自身加以检查。这命题当然是综合的,因为分忻地从“被条件决定的”这概念所得到的'东西'除了条件这概念之外,再没有别的了。但这命题并无先验的真实性,也没有后验的真实性,而是以一种很巧妙的方式剽窃了表面上的真实性。现在我不得不揭穿这种巧妙的方式。我们直接地、先验地具有的认识都是根据律在其四种形态中所表示出来的。根据律所有一切抽象的说法,尤其是这些说法的推论命题都已经是从这些直接认识假借来的,所以都是间接的。我在前面已阐述过抽象的认识如何每每将复杂的直观认识统括于一个形式或一个概念之中,以致无法再去辨别这些直观认识了。因此抽象认识对直观认识的关系就好比影子对实物的关系一样,实物有极丰富的多样性,这影子却只以一个包括所有这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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