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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刻。但是,今年却出了意外的情况,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新闻几乎也在同时发生。这
使得所有的电视台都紧张万分,不知如何是好。原来,恰恰在总统即将开始报告的时候,
远在西海岸的洛杉矶附近,一个叫做圣莫尼卡的小小地方法院里,经过十四个半小时的
核议,陪审团宣布,他们对于著名的辛普森民事诉讼案,已经作出了结论。
当时,正是美国西岸时间下午四点。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五点也就下班了。所以,
法官也完全可以决定到第二天再开庭宣布结果。可是,正是由于人们对于这个案子的关
注,法官决定当天就开庭宣布结果。
在美国,陪审团核议的时间长短是没有限制的。一个复杂的案件,陪审团会重新审
听一些法庭录音,重新审查证据,核议花个十天半月是正常的,而且他们是自己关在房
间里核议,法庭的审判大厅是空荡荡的。所以一般来说,这段时间里原告被告都不到法
庭,而是留在家里等候消息了。这时,法庭发出通知之后,就必须等候有关各方到庭。
什么时候能够到齐也不清楚,消息一宣布,只见法庭外的人群越挤越多。各大电视台的
设备林立,都处于“备战”状态。
由于美国东西两岸三小时的时差,正好使得华盛顿的总统国情咨文与之冲突。圣莫
尼卡地方法院的等候是没有一个确切时间的,宣判随时都可能开始。对于电视台来说,
这样两个尽管性质不同,但是新闻重要性几乎相同的事情可能将同时发生,真是无所适
从。最后,由于国会大厦的总统国情咨文先开始了。因此大多数电视台还是把主镜头对
准国会,但是,不停地在画面上打出字幕,通告西海岸的辛普森案大致还有多久可以开
庭宣判。有的电视台则干脆采取分割画面的办法,画面上一半是总统在作报告,另一半
则是圣莫尼卡法庭外人们等待开庭的情景。好在这番等候整整等了三个多小时,最终开
庭的时候,克林顿总统恰好结束了他的报告。否则,相信会有很多人会离开国会大厦的
报导而把频道转向辛普森民事案的。
记得去年,我曾经详细向你介绍了辛普森刑事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我想,你一定也
会有兴趣知道一些有关该案民事审判的情况吧。
从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出来,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尽管最后的宣判仍然吸引着民众的
注意力,但是民众的关心程度,与当初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判决相比,显然是
热情低得多了。当然,时间拖得太长,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允许电视录象,这些都是原因,
但是,刑事与民事审判的本质不同,应该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两次负责审理辛普森案的法官,恰巧都是日裔。刑事审判中,是你已经非常熟悉了
的伊藤法官,他是以公正严谨而著名的。他当时在审理过程中允许电视摄影机全程陪同,
表现了一种不寻常的自信心。这等于把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素质和公正性都摊在全国
人民和无数法律同行面前,没有两下子根本不敢如此自信。这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
事后也有人对这样的全程转播提出异议。觉得这个案件被这样的转播“炒”得太热了。
这次主持民事审判的藤崎法官,则禁止一切摄影机照相机录音机入场,也表现了他
的谨慎。只是,他一谨慎,大家的好戏就看不成了。每天听着参加旁听的记者,站在法
庭门外的“二手报导”,总觉得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尤其是,上次的刑事案审了一
年,辛普森也没坐上证人席接受盘问,这次好不容易把他逼上了证人席,精彩细节又都
看不到了。
顺便说一下,辛普森案这样公认的重要大案,居然会两次都碰上日裔法官。你也由
此可以看到,一是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少数族裔的比例已经相当高了。二是日裔美
国人通过他们多年的努力,在这里的社会地位上升得相当快。
由于这次电视转播不得进入法庭,在最后宣判的关键时刻,电视台为了使观众能够
同步得到消息,想了不少绝招。他们派记者坐在法庭邻近窗口的地方,与外面报导的记
者约好暗号,然后把暗号写在牌子上。不同的暗号表示法庭正在进行的不同程序和判决
的不同结果。
一开庭,里面的牌子就一次次地被举上窗口。当然,窗子是关着的。站在警戒线以
外的报导记者频频回头,看一眼报一报。法庭外面挤满的人群,对这种以英语字母表达
的暗号,也多少能猜出个八九不离十,所以,每当牌子举上窗子,法庭外面众多等候消
息的民众,就发出一阵惊呼。我们这样守在电视机旁的观众,也几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时,
就立即得知了结果。这一结果你也已经知道,辛普森被判对两名受害者的死负有责任,
并因此必须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赔款。
宣判之后的第二天,就有华人报纸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无罪判决”这
样的标题,来报导这场民事审判结果的。这肯定使得读者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感到非常
困惑。也许,你也会提出同样的疑问,既然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嫌疑犯给判了两次,两
次的结果又截然相反,那么,那到底怎么个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个判决算数呢?一个
法制国家的司法制度怎么可以允许在制度上发生这样的矛盾呢?
实际上,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一点也不矛盾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
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
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
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
起并存。
首先,必须回到这两个诉讼不同的出发点上。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审判中,它们的
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们的当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它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
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
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
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
生命。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
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
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美利坚合众国对某某”。
事实上,上面的这个案件名称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称应该是“某某地的人民对某
某人”,如“加利福尼亚人民对辛普森”。因为对于刑事诉讼,原则上来讲是一个地区
的人民为在他们生活的地方发生的罪行,对嫌疑者提起“公诉”,为这一地区的人民寻
找罪犯,寻求正义。
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家属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又是怎样的一个位置呢?他们仅
仅是证人。而且,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并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诉表态就可以上去的。
你和其他证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你
上去作证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师的问题,答完了就下来。律师不叫你作证,
那就没你的事,你只能坐在旁听席上,静候发展。
虽然美国的刑事诉讼是一场“公诉”,但是,作为原告的“人民”在这里是一个集
合体的抽象概念。落实到具体操作,司法调查和诉讼就和其它的公众事务一样,美国人
民是通过宪法这样的契约,委托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来操作的。也就是委托被称之为“公
仆”的政府工作人员来代劳。这里面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的调
查,取证,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庭辩论。
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里,不论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属是不用出一点诉讼费
用的。整个这套班子动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动用纳税人的税金进
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资源是丰富的,经费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经过这样一个转
换之后,名为“某某地人民对某某人”的案子,实际上就变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对
某某人”的诉讼。问题也就随之而出来了。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完成这样的切换,但是,
我们在以前也提到过,当政府已经建立,权力已经集中,它相对于人民的异化很可能在
同时就开始了。因此,当诉讼的公诉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换以后,诉讼的性质也可能被偷
换了。
正是因为有诉讼性质被偷换的可能,因此美国人民认为他们有理由这样担心,一场
代表着人民正义的公诉,是否有可能被偷换为政府利用司法对平民进行的迫害。一旦这
样的事情发生,作为个体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强势的对比下,又是明显地没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员们讨厌哪一个惹麻烦的平民,想把他送进监狱甚至了结了他
的性命的话,这不是太简单了吗?从搜罗证据提出证据,从审理判定到送进监狱,统统
都是政府的人。更何况,刑事审判的诉求是刑事惩罚,它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平民的自
由乃至生命。这使得以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为最根本目标的美国人,觉得无论如何必
须设法防止这种偷换。
因此,不仅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强了保护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
时在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