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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们参观最高法院陈列室的时候,那里有一部介绍最高法院历史的录像片。
该片强调地提到,在南北战争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个案子里,当时以塔尼首席大法
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作出了支持奴隶制的恶名昭著的判决。宣称“黑人不是
公民”,即使当黑人已经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们也无法享有任何宪法权利。这个判
决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起因之一,也成为在今天人们回顾美国司法史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
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褪去,
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
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
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
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
“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
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
字眼。
当我们回到1803年的美国国会,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最终,在
联邦派观点占上风的国会,还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
必须踏上巡回审理的路途。立法机构甚至还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几次会议,并且规定
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马歇尔看上去并没有作出抗争,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这时,他宣布
开始这个称之为“玛勃利告麦迪逊”的案子。
案子一开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时间精力以证明,亚当斯总统确实曾经签过这样一份
法官任命书。对此能够提供最确切证词的应该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但是,首席大
法官本人当然不能自己从法官席上跳下来,跑到证人席上同时兼做一个证人。所以,还
是费了一番周折。最终,提出决定性证词的居然是马歇尔法官的弟弟。当时马歇尔还是
国务卿,他的弟弟当时正巧就在国务卿办公室,亲眼看着这份总统签过字的任命书被封
起来,但是没有送出。
案情确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律师进行法庭结辩。律师说,事实证明,他的委托人
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发出一份强制令,
强制现任的国务卿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把这份法官任命书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来作个答辩。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却没有一个作为麦迪逊的
发言人出来应对。也许,行政分支正等着马歇尔的那张“强制令”?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一个二百年前的新国家发生的打官司的故事。当时的美
国人也觉得这样的事情很新鲜。“平衡和制约”的原则还只是刚刚实行不久的宪法里的
一个理想,是那些建国之父们的一个理性设计。它还远不是今天在美国深入人心,理所
当然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当时一般的美国人,既没有面临“宪法危机”的紧张,也
没有建国之父们高瞻远瞩的忧患意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对于这场普通人状告国务
卿这样的“民主官司”,只是怀着看热闹的好奇心。他们巴不得看到马歇尔大法官发出
这么一张强制令,同时,也巴不得看到国务卿麦迪逊不予理睬。本来么,只有当他们僵
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戏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
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的判决。今天,我们在现在的
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展厅里,可以看到马歇尔的全身塑像。在整个最高法院里,这是唯
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现了他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
像后面,还有一块白色大理石的墙面,上面用金字镌刻着马歇尔大法官在各个不同时期,
在不同的案子里写下的最重要判词,一共只选了短短的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摘自在
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玛勃利告麦迪逊”案子中,宣读的判词。
马歇尔大法官把这个案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得
到这张任命书?他的给出判定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
总统签过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原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补
救?对此,马歇尔大法官说,“由法律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
不论他受到的是什么样的伤害,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保护。”即使官
位高至国务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必须准备站到法庭的被
告席上。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权接受此案,他同意强制令是妥当的。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院就应该发出这个强制令吗?马歇尔大法官指
出,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为当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
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所以,原告虽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错法庭了。他
应该先上低级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个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吗?不是根据这条最高
法院就有了直接发强制令的权力,原告不是就奔着这条来的吗?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
这个“第十三条”,给予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权限的额外权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马歇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就是,美国政府各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
个限度以宪法为准。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令都必须取消。据此,他宣布,“1789年司
法法案第十三条”因违宪而取消。接着,他念了那句历史性的判词,就是今天的最高法
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话:
“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马歇尔大
法官通过这个案子的判词,清楚地表达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国政府的另外两
个分支,分别传达了两个明确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机构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
法,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有权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仅宪法高于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认
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样一个“法律鉴定权”与立法机构无关。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
法。
从此,美国“收银机”增加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动开关。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复审
权”。这使得美国的司法机构第一次明确独立于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也因此历史性地
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大家清楚地意识到,给鸡毛小案断是非,并不是美国最高
法院的职责,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判定
法律,是从司法的角度对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进行制约。这就是“司法复审”的意义所
在。
马歇尔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维和判定,终于不仅被原告玛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
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所接受了。也许,马歇尔的判词首先是从取消最高法院
的违宪权力开始,也就是说,他是先从自己身上开刀,令人信服。也许,如现在有些学
者的猜测,是由于这个判决没有当场给国务卿开出强制令,原告玛勃利也因为法官任命
书的任期已经过去多半,决定放弃起诉,使得行政分支没有给逼急,而比较容易接受这
样的结果。
也许这样的推论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这和当时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国会大
多数议员,在理性之下的权力退让,是不可分割的。这种退让建立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上,
就是大家必须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有了这种共识,才可能
在权力问题上产生妥协和退让。而这种妥协和退让并不是从这个时候才有,当初的制宪
会议,就是依靠这样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这种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这些分据于政府权力不同分支
的当权者,他们确有观点的不同,这种不同观点所产生的争执和冲突,有时甚至表现得
十分感性和冲动,激烈和过火。然而,这里没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权力斗争。
不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不论他们主张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加强各
州的自治权,他们不是为了增加个人手中的权力。这对于一个建国初期的国家是非常重
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宪法建立之后,整个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修补和完善,
还需要一个正反馈的几度循环。如果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权力的欲望已经淹没了理想的
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权力斗争的恶性循环会很快摧毁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
来的只能是一场在虚假理想旗帜之下的争权混战。一切的一切,都会随之扭曲,最终成
为这场混战的陪葬品。
从上封信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