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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令式形式,即关于责任的、法律的与义务的概念;并且说明了与此同时他如何不得
不留下这一问题而不论,即在神学领域,唯一能使这些观念有力量,有意义的,究竟是
什么。但他感到这些观念需要有某种基础,于是他甚至于要求,义务概念本身也应当是
履行义务的根据;换句话说,它自身应是它自己的强制力。一个行为,他说(第11页:
罗,第18页),除非是单纯地当作一种义务,为了义务的缘故,不是感觉喜欢它而去做
的,便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并且,如果一个人,他心中没有同情心,对别人的痛苦漠
不关心,在气质上对人冷漠无情,尽管如此,只要他完全出于可怜的义务感而施惠于人,
只有这种性格才开始具有价值。这一断言,它是违反真实的道德情操的;这种把无爱尊
为至上,它恰恰是和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相反,后者把爱置于万事之首,并教导说,没有
爱,仍然与我无益(《新约》《柯林多前书》第13章第3节);这种愚蠢的道德迂拙之论,
席勒(Schiller)曾用适切的两首讽刺短诗加以讥讽,诗的题目是《良心的顾忌》(Ge
wissensskrupel)与《决定》(Entscheidung)。
似乎是,完全与这方面相配合的《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些章节,是引发席勒这两首
诗的直接原因。这样,例如,在第150页(罗,第211页)里我们得知:“服从道德法则,
一个人感到义不容辞,这不是建立在自发的爱好上,也不是建立在甘愿努力做上,没经
任何必须服从的命令,而是建立在一种义务感上。”是的,必须命令!多么奴性的道德!
又在第213页(罗,第257页)上说:“怜悯的感情与温柔的同情,实际上会使思想正确
的人感到烦难,因为这些情绪扰乱了他们审虑中的格律,所以意欲逐渐发展以摆脱它们,
而只服从能立法度的理性。”现在我毫不犹疑地主张,支配上述(第11页;罗,第18页)
漠不关心别人痛苦的、无爱的施惠者的,只不过是(如果他没有另外动机的话)对诸神
的奴性的恐惧,不管他称他的崇拜物是“定言命令”或菲茨利普兹里(Fitzlipuzli)①
都是一样。因为除恐惧外,别的还有什么能打动铁石心肠呢?
①更正确地说,应是Huiteilopochtli:一个墨西哥神。
再者,在第13页(罗,第19页)中我们发现,根据上述观点,康德认为,一个行为
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导致这一行为的意向,而在于行为遵循的格律。而我,与此相反,
请读者考虑,只有意向才决定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有无,因此同一个行为,可根据决定做
出行为的意向,应得到惩罚或赞赏。所以无论何时,人们讨论涉及道德上相当重要的行
事做法,总要考察行动的意向,并且只有根据这一标准,才能判断这一问题;有如同样
地,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被误解,他只能在行为的意向方面寻求正当理由辩护,如
果他的行为结果有害,他也只能以此寻求宽宥。
在第14页(罗,第20页)里,我们终于看到义务的定义,它是康德的整个道德学体
系的基础概念。“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但是,必然的事物
绝对确定地要发生的;而以纯粹义务为基准的行为,则一般根本实现不了。而且还不止
此;康德本人承认(第25页;罗,第28页),完全出于纯粹义务决定的行为,我们举不
出任何确实的范例来;在第26页(罗,第29页)中,他说:“从经验中绝不可能确实知
道,是否的的确确曾有过一个唯一实例以显示:
一个行为虽然也出于义务,便是纯粹建立在义务的观念上的。”在第28页(罗,第
30页)与第49页(罗,第50页)里,也有类似的话。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必然性能被归
因于这样一种行为?鉴于对一位作者的词语总要给予最有利的解释,才是公正的,我们
愿设想他的意思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客观上是必然的,但主观上是偶然的。只有这
种解释才能自圆其说;因为,这一客观必然性的目标究竟在哪里呢,其结果大半,也许
甚至永远不能在客观实在中实现?我愿不抱任何成见,但不能不认为,这一表达式——
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对“应该”一词的一种强行隐藏、很不自然的释义。如
果我们注意到,在同一定义中用“敬畏”这个词代替本应是“服从”的意思,这一点就
看得更清楚了。与此相类似,在第16页(罗,第20页)注释中,我们读到:“Achtung
(敬畏)仅意谓我的意志服从一项法则,法则之直接决定意志,以及这样被决定的意识
——这就是敬畏的意义。”用什么语言?在德语中,应当用的词是(Gehor-sam (服从)。
但是,用敬畏这词来代替服从这词,实际上很不恰当,这样做总不能是没有理由吧。这
样做必定适合某一目的;显然这不外是掩盖这个令式形式及义务概念,都是得自神学的
道德观念这一事实;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看到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用这个表达式代
替Soll(应该)一词是多么勉强而别扭,但却单单选用它,因为“Soll”是《圣经》十
诫的准确用语。上述定义:“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因此应
该用自然的、不伪装的、明白易懂的语言解释为:“义务意谓出于服从法则而应该做的
一个行为。”这就是“这狮子狗的原形。”A
A“这狮子狗的原形”,见歌德《浮士德》(Faust),第一部,《书斋》。叔
本华意指,他的分析已揭明康德用语的真义,正如浮士德用他的驱妖术,迫使装作狮子
狗的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恢复他的原形。
那么现在谈谈这个法则,它是康德道德学的真正基石。它包括些什么?并且它是写
在什么地方的呢?这是我们要探究的主要之点。首先请注意,我们研究两个问题:一个
与原则有关,另一个与道德学的基础有关——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虽然它们时常而且
有时甚至有意地被混为一谈。
一个道德体系的原则或主要命题,是它所规定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
或者,如果它没有命令的形式,就是它认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
准确的定义。因此,它包括以一般术语对一单一原则的阐明,即从该体系推演出来的、
循德行之路而行的指向:换而言之,它是德行之所是(o,TL希腊文,德行的原则或本质)。
而任何道德学的理论基础是德行之所以然(希腊文德行存在的理由或其根本原因),应
尽责任的理由,给予劝诫或称赞的理由,不论其理由能在人性中,或在世界的外在条件
中,或在任何其他事物中找到都可以。正如在一切科学中那样,在道德学中也必须清楚
地把所是与所以然加以区别。但是大部分道德学教师却故意混淆这一区别:很可能这所
是(是什么)很容易说明,而这所以然(这理由)是极难说明。所以他们喜欢设法以前
者之丰,以补后者之欠,使富者与贫者喜结良缘,①把它们一同放进一个命题里。其做
法一般是:从能够表述这熟悉的所是或原则的简单形式中,把这所是或原则取出来,并
且强把它放进一个人为的公式,从该公式中,它反而被推演为已知前提的结论;于是这
种做法使读者错误地感到,似乎他不仅已了解这事物是什么,而且也了解了它的原因。
我们通过回忆有极为熟悉的道德学原则,可以很容易使我们自己相信这一点。然而,因
为在下文中,我无意模仿这种卖艺者的把戏,而想以全部诚实坦率进行论述,我决不能
把道德学的原则和它的基础等同起来,必须使两者截然分开。因此,我这所——即这原
则,这基础命题——对其本质来说,所有道德学的教师看法确是一致的,尽管他们很可
能给它穿上不同的服装,我将立即用我认为可能是最简单、最正确的形式表述,即:不
要害人;但应尽力帮助人。说实在话,这就是所有道德写作家竭尽全力试图说明的命题。
它是这些人得出的深度、广度大大不同的推论之共同结果;它是仍被探寻的这所是之所
以然;这结果,它的原因还没有。因此它自身只不过是所与,需要知道的与它有关系之
物,则是所有道德体系,也是本有奖征文的问题。解决这一谜将揭示道德学的真正基础,
它像哲人石一样,亘古以来人们就一直求索。前面我对这所与,这所是,这原则的解释,
是最正确的表达,这一事实可以由此说明,即它支持道德学的一切其他训诫为已知前提
的结论,因此构成它所想达到的目标;所以一切其他道德命令,只能被视为上述简单命
题的释义,视为其间接的或伪饰的陈述。例如,这甚至可适用于那老一套但显然是基本
的格律: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②这里的缺点是,这种措词仅涉
及法律加给的义务,与德行所要求的义务无关;——这容易补救,去掉“不”和“勿”
即可。这样改动以后,这句话的真正意思不外是:不要损害人,但要尽力帮助人。但是
这种意义仅仅是通过转弯抹角的词句得出来的,这公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已显示它自己的
终极基础,它的所以然;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一点也不能由此得出,如果我不愿
意别人如何待我,我就不应该如何对待别人。上述情况也适用于道德学迄今提出来的所
有其他原则或最主要命题。
①叔本华肯定正想到柏拉图的《会饮篇》(Symposium)中第23章的著名神话,
爱神Eros被描绘为贫与富的后代,他们在阿佛洛狄忒Aphradite的生日,于宙斯Zeus的花
园中结婚。
②H.格劳修斯(Grotius)认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