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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问题-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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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不低下,卖淫的错误并不在于对应当免费的事要钱,卖淫也并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卖肉和卖“人肉”难道没有区别?在性活动中难道没有隐私、个性和亲密感是不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在肉贩子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性,只关心她的性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肉”而已。第三,卖淫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
    佩特曼也持否定性交易的观点,但是她的看法与艾里克森的观点有一些区别,她对卖淫的性质做了新的定义。她认为,服务、工作是与身体不可分割的,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可能仅仅出卖其性服务,她同时也出卖其身体。不应当拿性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淫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性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性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性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性而是权力。卖淫是对男性作为性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Minas; 364…366)
    同上述女性主义阵营内部的争议相似,对于卖淫的看法和政策选择,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的观点也明显地分为两大派,一派主张禁娼;另一派反对禁娼。
    主张禁娼的一派主要从道德角度、维护家庭角度申述自己的理由。一位城市老年女性、退休工人、共产党员说:
    卖淫的人不就是为了挣钱吗。我看干这事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穷的真没辙了,另一种是好吃懒做的人。香港(她女儿在香港,所以了解香港的情况)叫北姑,有的人就办去香港三个月的签证,去那里捞一把,干这个来钱快,容易,不用卖力气。听说有的还是大学生呢,挺有学问的。你找不着好工作,还找不着个坏工作,干这个再怎么说也不是体面事。再怎么也是偷偷摸摸,不能大张旗鼓的。干这事说不出口去,对孩子影响多不好。孩子填表,说我妈是干这个的,多难看。我猜有的人没准喜欢这个,又来钱,何乐而不为呢?她们就那么轻松钱就到手了,正经人谁跟她们比,谁跟她们一般见识呀。她们这些人道德不好,屡教不改,图钱图舒服呢。我觉得应当靠法律来管,管得严一点。现在管得还是松,要是管得严点,她们就不敢了。我赞成现在的法律,抓她们,罚款,要不影响家庭,破坏家庭。本来夫妻吵架吵完就完了,结果一吵架他找小姐去了,觉得小姐好了,就不愿回家了,家庭就完了。
    一位河北农村青年女性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主张扫黄的:
    我们学校旁边就有一家歌厅,有小姐,穿得特别裸露,都是外地人,南方人。县城里有很多,他们都和警察勾着呢。她们是被穷逼的无路可走了才干这事。抓她们,她们就得干别的。她们也可以干别的,可是干这个轻省,来钱快。应该把她们抓到妇教所去,如果不管她们,就会越来越厉害,应该给她们点教训。
    一位城市青年女性是从女性身体客体化的角度反对卖淫的:
    在外国是有组织的,有体检,像一种职业。中国不行,不能说是合法职业,对女性身体有伤害。我认为这事反正不好,但是也不知道应否禁掉。它是为了满足男性的欲望,将女性客体化了。
    有些人是对禁娼只抓妓女、不抓嫖客的现象不满,例如一位中年女性说:
    你抓女的,为什么不抓男的呢?男的不就是因为有钱才干这事吗?光处置女的不合适,应当重罚男的。男的不是有钱吗?中国不能公开有妓院,有了中国就完了。因为卖淫合法了,干这个的人就更多了。
    为性工作辩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性工作非法化的实际后果对女性不利。目前的局面是,从买方到卖方都想继续做,政府的禁娼政策并不能真正扫清卖淫,政府政策的效果只是使性工作更困难一些,使违法者从娼妓身上剥削得更多。这就是废娼政策的实际后果。反对性工作的人忽视了性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包括压迫、暴力和受害者化。
    第二,在批判卖淫和批判妓女之间的矛盾。妓女和同性恋的人权难得保证,杀害他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妓女是父权制社会中所有妇女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一群,她们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女性主义者贬低诅咒。
    第三,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它为广大男性军人、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群体,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2004年,北京的统计资料显示,强奸案中有57%是外地农民工所为,虽然可以归咎于这个群体道德水平较低,但是也反映出他们的生理需求被压抑的程度。这就从功能上解释了对性工作的需求。没有这种需求的人往往会忽视有这种需求的人和他们的需求。
    第四,权力无权干涉女性的个人行为。大多数国家规范公民的性行为是通过规范女性的行为,有些强调婚前贞节,有些强调婚后忠诚,还有些使卖淫刑事犯罪化,侵犯了成年女性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第五,对性工作者的性别歧视。虽然男妓一般占卖淫业的十分之一,但是一说卖淫总是批评女性。男性从卖淫业获利,但却制定使之非法的法律。也许这一法律的制定与获利是相辅相成的。
    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强奸甚至谋杀,为什么她干了12年呢?第一,以性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种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交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通过与男性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性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于任何人。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性服务。相比之下,与男性谈恋爱的女性比卖淫更容易被强迫,被强奸,还没有报酬。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强奸。强奸不是性,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她出租身体作性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性骚扰。她现在已经不再做妓女了,她说:我现在不做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
    美国妓女权利团体COYOTE的重要成员蕾芙(Caral Leigh)在1979年的妓女权利运动中创造了“性工作”(sex work)一词,为英语注入了一个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新名词,也宣告了性产业内女性主体得到能动力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1)
    在台湾,1997年诞生了第一个本土的妓权运动和组织。他们提出“性工作是女性的权利”这一观念。台北128名半文盲的中年公娼于1997年9月开始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走上街头,抗议市政府片面取消她们的营业执照。台北公娼自救会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创造了妓权运动,引入“性工作”的自我命名,持续用各种灵巧的策略来对市府施压,终究赢得两年缓冲,也间接促成了废娼市长陈水扁的连任失利。14国妓权运动代表曾麇集台北,参加公娼自救会举办的“性产业政策与性工作权益国际论坛”,抗议台北市政府践踏公娼的工作权,一起打造性产业合法化与除罪化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49)
    台湾著名女性主义学者何春蕤认为,女性与性工作并不必然对立:许多性工作者发展出自主的力量和能动性,甚至能创造出某些形式的“专业操演”与论述建构,以重新描绘女人与身体情欲之间的可能关系,改写女人的情欲宿命,甚至重新打造有关性工作的文化想象。(何春蕤,2003…2,2)所谓“专业操演”就是性工作者努力将工作和快乐区分开来。性工作者往往以用不用安全套来区分性工作与性关系。性工作时用安全套;与真正的性伴侣进行性活动时不用安全套。何春蕤认为,“婊子无情”的辱骂是抹黑扭曲性工作者的论述,它不但想要否认性工作者的专业自主,更强制要求性工作的性成为工作者生命中全面主导——而非片面操作——的力量。而性工作者坚持“婊子无情”的工作态度,则是维护自己的专业身份不被污名抹杀,以积极拒绝“性”成为个人(女人)生命的价值指标。(何春蕤,2003…2,11…124)
    反对禁娼的观点在本次调查中是大多数人的看法,这一调查结果出乎我的预料。
    一位农村中年男性讲了自己对于卖淫的观点,他主要从性工作的社会功能和国家增加税收收入的角度来评价的。他说:
    我认为这个行业应当让它存在。因为社会有这个需要。社会应当从道德、健康方面给它定个位。国家可以收税。既然禁止不了,为什么不让它正当发展下去呢?我自己从不接触这个行当,但我对它没有偏见。国家扫黄我认为没必要,因为现实社会当中有这个需求。应当让它成为一个正当的行当。有的妇女不想通过别的方式谋生,有的男人想用这种方式消费他的一部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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