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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大不如妻-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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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妾汪德芳,成都人。其父原为杨森军部秘书,被迫将女儿嫁与杨森,当时年仅15岁,念中学。成亲后,杨森准她到上海国立音乐学院就读。学成归来,在杨森创办的成都天府中学任校长,成了社会名流,当选过国民党”国大代表”。“文革”期间,因杨森之故,被逼自杀于乐山。
九妾蔡文娜,泸县人。她在泸县女子中学上学时,被誉为”校花”。杨森差人强行说合,14岁时收为小妾。蔡文娜在成都上大学时,和同学吕某相恋;被杨森杀害。
十妾郑文如,重庆南岸裕华纱厂女工。杨森担任国民党贵州省主席时,手下医官系郑文如将郑文如带至贵阳,送与杨森。当时年仅17岁,后患肺病,被杨森抛弃。解放后,郑文如留在重庆,嫁了一名工人。
十一妾胡洁玉,为杨森家仆胡应忠之女。14岁时到重庆求学,杨森索娶胡洁玉。后被杨森带去台湾,生有一女,后带女儿远赴美国留学。定居美国。
十二妾张灵凤,台湾新竹人。杨森年近90岁时,以招募”秘书”为幌子,将这位17岁的中学生纳为小妾。
由此可见,军阀杨森的小妾,逐渐注重要有文化、要上学念书的女学生,例如七妾曾桂枝在上海读书;八妾汪德芳在上海国立音乐学院就读;九妾蔡文娜在成都上大学;十一妾胡洁玉,在重庆求学;十二妾张灵凤,是台湾的中学。
作品相关 妾的调研(转自网上)
妾制研究本科毕业论文(2009-08-2910:29:40)标签:杂谈分类:我的大作
引言
中国有千年的历史文明,而婚姻制度毋庸置疑是这千年文明的底盘,因家庭是自然经济的基本单元,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夫权控制下的微型帝国。丈夫掌握着基本的司法、生杀大权和财权。家庭由血亲和姻亲构成,婚姻又是血缘的法律前提,当然不排除私生子,但一个文明的社会多会想方设法将各种人和事纳入刑、礼――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管辖范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制何来文明?两性的结合、繁衍是整个时代和人类生生不竭的源头活水。既然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国家的基础,那么婚姻自然是国家的基础,婚姻制度可谓关系一个国家的存亡,正如《易&;#8226;序卦》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更何况皇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家庭也同样需要婚姻体制的规范。我国古代的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而在这样一个男尊女卑的泱泱帝国里,一夫一妻制得以长存无疑与妾制的补偿功能分不开。从本质上讲古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实际上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对男性来说则是多种形式的多偶制。
1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妾制的萌生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背景,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无论传统是什么样的,无论我们的好恶如何,也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想抛弃它,……但事实上它却是我们无法摆脱的,我们一切的一切,仍是在传统的影子下渐进的,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积累的。妾制的产生也不例外,婚姻制度沿着历史的轨迹前行,留下文明的脚印。从宏观上看,妾制的产生是私有制和宗法制的产物,同时也推进了宗法制的完备。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种形态:
1。1母系氏族社会的杂婚和血缘婚
史学家认为,从原始群向氏族过渡,大约经历了几十万年。距今大约三四万年,我国历史逐渐进入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初学记》引《诗&;#8226;含神雾》云:“皇帝母附宝,见大雷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史记&;#8226;补三皇本纪》记载:“炎帝神农氏,姜性。母曰女登,有娲氏之女,为少典妃,感神龙而生炎帝,人身牛首。长于姜水,因以为姓。”炎、黄均因感应而生的传说,实际是在尚不知男子在生殖中的作用时,对女性受孕的美好解释。这些传奇故事,只能说是对母系社会杂婚时代的遥远回忆和曲折反映。
原始杂婚进入血缘婚时,已排斥不同辈份的杂婚。血缘婚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为基础的。在这种血缘家族制下,丈夫过着多妻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生活。血缘婚是杂婚的进一步发展,它排斥父女辈、母子辈的通婚,在群聚生活中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为基础,逐步扩展开来,形成同辈血缘婚。这种同辈血缘婚,子女以男性长辈为其父,母亲则自知其各自子女,保持了母系的集群关系。这就形成在原始社会“姊妹即是妻”的血缘婚的特点。这在中国文献和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都有大量的实例。最有名的是伏羲和女娲的神话,他们即是兄妹也是夫妻。
由杂婚进入血缘婚后对女性的生殖崇拜实际已经开始松动。《说文解字》释“姓”字为“女所生也”,把生育的功劳都归功于女子。这是因为原始人智慧未开,尚不知男子有生殖能力,只有朦胧的图腾信仰,以为女人奇异的生殖能力是和图腾或冥冥中的神有关,或者把女性生殖器予以神化,形成女性生殖崇拜。而现代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族源神话常说远古时期一场洪水淹没人类,天下只剩下兄妹,相互婚配再造人类的传说,实际上暗示女子生育必有男子为配,戳穿了女子感天生子的荒谬,揭示了男子在生育上的实际作用。'1'
1。2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期的多偶婚和对偶婚
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的基础上的。这里所用的“兄弟”这一术语,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妹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它可以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一夫多妻,意味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生活最和谐的一对,如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诸妻或夫。而且在长期生育过程中,发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事实。如此,人类婚姻从原始群婚的泥泞中脱离出来。通婚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
随着对偶婚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婚姻也只能倚靠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丈夫或妻子,这样自然结合的多偶婚受到了很大约束。由于妻子变得难求,男子不得不采取抢劫或议婚购买的方式获得女人。这种买来或抢来的妻子一般只有一个,而且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如恩格斯所说:“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婚配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2'
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二者也是交叉的。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和女子之间没有互相占有的权利,男女的结合只是一种松散的互助形式,并没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存在的变更,社会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
1。3父系氏族社会的一夫多妻制
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作用迅速扩大,代替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大约在五六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婚姻状况变化的总趋势是:婚姻、交合的社会限制从无到有,由宽到严。这种限制,一开始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优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伦理,《礼记。坊记》云:“娶妻不娶同性,以厚别也。”。对目的在于繁衍后代的性关系实行限制能有效的保证对父亲的确认,同时保证了亲子的信度,这同私有财产的继承紧密相关。
女性崇拜逐渐转向为男性崇拜,父权制萌芽与对偶婚一同产生。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自由”。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最初的“妾”产生,为后来妾制的形成打下伏笔。妾最初是在不同部族的战争中俘获的战俘。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留存战俘以增加劳动力,成为可行之举。于是,战俘便成为胜利者私有财产的一种形态。《说文解字》释妾云:“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这就是说,女子犯了罪,除了要被罚作劳役之外,统治者(即“君”)还要占有她们的身体。妾与主人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却不是夫妻。《白虎通》卷10《嫁娶篇》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是说这种女奴是主人专为了与她定期发生性关系的。她们随时可能被主人出卖、杀死,没有丝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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