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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大不如妻-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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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看看,妾是可以用钱买的啊~TNND。?。所以,女童鞋们,如果你们穿越了,一定当穷人的正妻,都莫要当富人的小妾阿切记~!!!
再来就是通房房丫头了。
这个如果看过《红楼梦》的各位都不陌生。袭人当初不就是和宝玉有过那个啥。
就我知道的这种通房丫头有两种。
第一种就是俺们最熟悉的,家生的丫头。
比如小少爷慢慢长大了啊,然后家里的长辈啊比如老太太阿太太的什么觉得小少爷可以成人了啊,然后就派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丫头去给小少爷暖床。“吡---”之后,小少爷成了少爷。?
当然,如果少爷对这个丫头有爱,可以把这个丫头升职为妾。当然,少爷亦然可以让这个丫头只当丫头。
当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让小少爷变成少爷的通房丫头,但实际上还是丫鬟级别的。并不会因为你是少爷的第一个女~人~而改变地位-----除非升职为妾。
第二种就是一般最常见的类型,女方嫁过来时候带的丫鬟。
这种,就是比较具有经济性的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当妻子那几天不方便的时候,但是又不想自己的老公去找其他女人。于是,她的丫鬟,就是非常具有使用价值的人了。
原因1,自己家生的,从小在一起的,底子白,自己信得过。(很多古代闺秀一般有一两个从小贴身的丫头,一起长大的)
原因2,毕竟是自己的丫鬟,有什么问题她可以得到一手资料。而且自身的丫头对自己衷心,不怕她使坏。
而这种类型的丫鬟一般成功上位(升为妾)几率比较高,而且背后靠山也比较大,只要可以安安心心为主人做事,一般都没啥问题。
有时候觉得在古代“妻”的地位还挺高的。现在小三翻成正室的多了,但是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可是啊,唐后(不知道时间记对咩?)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个人认为此法律好啊~!!!两口子坐牢,坐牢阿~!!!
当然,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但是古代的妾还是蛮惨的。SO再次提醒要穿越的各位童鞋,莫做妾阿莫做~!!!
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有时候有些地位的丫鬟都可以75她们。
虽然有一妻二平妻之类的说法;但事实上所谓平妻的事例非常少见;正妻在古代中国社会享有极高的权利;所以有人说中国自古一来就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室;下至平常百姓;原配夫人的地位是极难撼动的;别看宫庭斗争的文章小说那么多;基本上反抗甚至是彻底打倒皇后取而代之成功的这种技术活一般人做不来;在普通家庭中更是如此。
台湾剧情长剧经常讲什么妾生了儿子;典型案例就是梅花烙;会撼动正妻的地位之类的;事实上那么一个赠送的还是外族的女奴;生NN个儿子也没用;正妻想要整死她跟压死只蚂蚁一样简单。妾生几个儿子;都是属于正妻所有的。
作品相关 妻妾的法律地位与权益(转自网上)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
孙普
关键词:一妻/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儒家法/先秦儒家
内容提要: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笔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家庭结构稳固化的基础。法律逻辑告诉我们,犯罪的成立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而一夫一妻制也为有涉“一妻”地位的犯罪奠定了基础。在此,笔者反其道而行之,试图通过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来认识当时的婚姻制度,并在对“一妻”地位维护的原因分析中探究儒家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
一。关涉“一妻”地位犯罪的历史考察
关涉“一妻”地位的历史相对于漫长的华夏文明,的确十分有限。只有当婚姻形成一种制度时“一妻”地位才有了基础。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形式并不等于婚姻制度。婚姻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两性结合方式,而制度化的婚姻有赖于法律的出现。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种婚姻形式。而后,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这样的婚姻形式,简单的说都是出于原始的本能,是物种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而出现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它无法固定化和长期化,所以也就不可能形成婚姻制度,而“一妻”地位更是无从谈起。真正为古代婚姻制度形成奠定基础的是一夫一妻个体婚的出现。在社会财富开始出现私有化,但尚阶级未形成之时,形成的这种个体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就从意识深处排斥群婚的存在。二是出现了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这使个体经济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个人xing爱的结果,它同个人xing爱绝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种经济化的两性结合,将婚姻拉拢到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之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将婚姻制度化势在必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出现了,而国家的建立正是社会阶级分化的结果。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期,原始社会所潜在的巨大惯性,使得原始的婚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了下来。可考的历史证实:我国商朝实行多妻制且妻妾界限不严。奴隶主贵族还实行滕嫁制度,具有对偶婚“与长姊配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为妻”的“妻姊妹婚”的痕迹。西周时期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纳妾不限,至此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为“一妻”地位维护设置了制度平台。本文中,笔者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方面加以论证。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秦朝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对重婚加以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法律答问》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去,而得,论可也?当黥城旦舂。”具体是说:一女子甲离家出走,而另一男子也是擅自逃跑,而两人结为夫妻,甲隐瞒真情,两年后才告知真情,乙并没有抛弃甲,问甲当如何处置?答曰:当处五年徒刑。在上述事例中,虽明显处罚了女方,但这并非男权思想的产物,相反,在秦朝的家庭关系中,夫妻比较平等。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笞之,依常人伤律之。《刻石令》云:夫为寄逐假,杀之无罪。而在婚姻制度方面,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由此可见,秦朝关于婚姻犯罪的认定上不会有太多的男女偏见,而是追究主要过错方。汉朝在婚姻制度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汉九律》中亦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朝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同时对“和娶人妻”加以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此规定性质相当于今所谓之重婚罪。在婚姻制度上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的性特权为封建法律认同。“夫为妻纲”的思想侵透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之中。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男帅女,女从男”(《礼记?坊记》)。同时在妻妾关系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滕犯妻者,减妾一等”。同时又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宋律基本沿袭唐律的规定,《宋刑统?户婚律》亦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若妻殴杀伤妾,与夫殴杀伤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滕犯妻者,减妾一等。”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广泛继承唐宋以来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婚姻规范方面《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同时对纳妾也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大明律?户律?婚姻门》又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关于妻妾地位《大明律?刑律?斗殴门》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门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关于立嫡子《大明律?户律?户役门》规定:“凡立嫡子违法,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大清律?户律?斗殴》同样规定了“一妻”相对与妾的优势地位,“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
以上所述,就是对中国古代“一妻”地位维护的历史考查,主要集中于秦、唐、明三个朝代。这三个朝代分别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中期、和晚期,将目光集中在这三个朝代,能更全面的反映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维护“一妻”地位的历史全貌。
二。维护“一妻”地位的价值分析
对“一妻”地位维护的探究,不能仅限于历史考察。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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