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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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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少受痛苦的愿望是确定不移的原则的社会,是不能称为公正的社会的。
我说刑罚跟随着犯罪来得愈快,刑罚就愈有益处,这是因为刑罚同犯罪之间的间隔愈小,犯罪和刑罚这两种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的联系就愈紧密和持久,而它们将很自然地表现为一个原因,另一个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结果。观念的联系,是能把人类智慧的一切高楼大厦都紧紧地连接起来的水泥,没有它,舒适和痛苦都会是孤立的、不会有任何作用的感觉,这一点已得到证明,人们离开共同的观念和共同的原则愈远,即人们愈是愚昧无知,他们的活动受到直接的和比较接近的观念联系的影响就愈大。同时,却忽略比较远的和复杂的观念联系。后一种联系,只有那些热烈追求某种目标的人才能认识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关切的光芒才照耀着一个固定的事物,而把其他的事物留在黑暗中,同样地,遥远的观念联系,智力比较发达的人才能意识到。因为他们习惯于眼光一扫,便立即迅速地把无数的事物全都看到,并且轻而易举地把各种不同的个别感觉加以比较,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也就是他们的行为——的危险性较小,错误也较少。所以说,如果想要使笨拙和愚昧的头脑在想到可能得到利益的某种犯罪的诱人情景后,紧跟着就直接产生了同犯罪有联系的刑罚观念,那么刑罚迅速地跟上犯罪,就负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迟缓只会造成这两观念彼此之间愈来愈分离,而且无论执行刑罚产生了什么印象。(这种印象,与其说是由刑罚产生的,还不如说是由看到的情景产生的)因为刑罚是在对犯罪的恐怖感觉在观众的心灵中已削弱了的时候才执行的,可是由刑罚产生的印象是能够加强这种感觉的。
还有另一个更能加强犯罪和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系的巧妙手段,这就是刑罚应当尽可能地同犯罪的属性相类似。这种类似之点,对于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恐吓作用对立起来是有极大的帮助的。这样一来,这种类似之点,就会使智慧同犯罪疏远起来,并把它引导到同诱惑人的违法观念所引诱的方向相反的目标上去。

二十? 暴力

有些犯罪行为是侵犯人们的人身的,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是侵犯财产的。前一种罪行应当受到身体刑:无论是显贵知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来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由于法律的保护,它是对受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凡是法律准许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不再是有人格的并被看作是物的地方,是没有自由的。在这样的地方,你们就会看到,强者想尽办法来利用法律规定的对他们有利的那些原理。这个空隙,象是一个能把公民变成耕畜的磨杖,它是强者手中用为束缚没有先见之明的人和弱者的行为锁链。正因为这样,在某些有自由的漂亮幌子的管理制度下,暴政会偷偷地进行着统治,或者不可预测地渗入到立法者所遗亡的某个角落中,并在那里不知不觉地加强起来和扩大起来。人们一般总是树起最坚固的障碍物来对付公开的暴政。但是他们对于腐蚀堤坝并为摧毁性的水流打开道路的不易发觉的小虫,却不予以注意。而小虫藏得愈好,就愈稳当。

二十一? 对贵族的刑罚

各民族的法律的很大部分是由贵族的特权组成的。贵族犯罪时,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在这里,我不准备谈下列问题:把人们分成贵族和平民的这种世袭分法,在某种政体下是否有益的呢?这种分法对于君主制度是否是必要的呢?说贵族是制止两极的人们的舞弊行为的中间势力这是真的吗?或者是否宁可说贵族是一个等级,是自己和别人的奴隶,是把生活上的所有特权都蕴藏在自己家里的少数人集团,就象在阿拉伯一望无边的沙漠上到处开满花朵的肥沃的绿洲一样呢?如果说,不平等对社会说是必然的或是有益的这是公正的,那么使不平等表现在等级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使它留在政治机体的一部份上面,而不是改变自己的状况;让它永远地继续下去,而不是不断地时而发生时而消失,这是否是公正的呢?我只是谈论对这个等级的刑罚问题,同时肯定地说,对最高的公民和最低贱的公民的刑罚,都应当是相同的。为了使任何区别都是合法的,它的前提应当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先存在的平等,而法律对于它所约束的所有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必须设想,人们在放弃自己的天然专制权力时曾说:更勤劳的人将获得更多的荣誉,他的光荣将转给他的后代,更幸福的和更受尊敬的人,可以期待得更多些,但是,让他在骇怕违反契约——由于它他才高出其他人——方面,也不比别人差些。固然,这种决定不是由人类的某一个立法会议作出的,但它是从事物的不变本性中得出的。它并没有象人们所想象地那样,取消同贵族存在有关的益处。但是由于它,贵族存在的坏的方面却不能表现出来。这样决定堵塞走向为所欲为的一切道路,同时迫使贵族也骇怕法律。谁要是向我说,判处贵族和平民以同样的刑罚,由于他们受到的教育不同和污名是落在显贵的家庭上,实际上并不相同,那么我就回答他说:刑罚的标准并不是罪犯的感受性,而是社会所受到的危害,如果危害是由受到命运的惩罚较多的人造成的,那么危害就要比较大些,刑罚上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每个人的感受都不同。落在一个家庭上的污名,主权者可以把它除掉,并且可以对无罪的家庭公开地表示出自己的好意。谁不知道,对于容易轻信和容易感动的人民来说,影响情感的仪式,能代替理智的论据呢?

二十二?? 偷盗

对于没有采用暴力的偷盗,应当判处罚金。谁要想靠牺牲别佃的利益的方法来发财致富,谁的财产就应当受到损失。但是,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和实在毫无办法而产生的犯罪。是所有权(它是可怕的,也许是不必要的留给他的只是一贫如洗的生存可能的那一部分不幸的人们的犯罪)
(既然受到财产刑的人数,从犯罪的人多。而财产刑又夺去无罪的人的粮食,并把它给予恶棍们。)
因此,最好用可以看做是唯一公平的奴役来惩罚偷盗者,这咱奴役刑就在于把犯罪人和他的劳动力交给整个社会来支配,作为他为社会契约所表现出来的不正义的任意妄为而应役的处罚,但是,如果人次是采用暴力的,那么同样的,奴役也应当同体罚结合起来。而且其他作者在我以前就已反映出,对采用暴力的人次同采用诡计的偷盗判处同样的刑罚,是有显而易见的害处的,因为把生命同一定数额的金钱——纵然是大量的——等同起来的荒谬的。但是,指出差光鲜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执行这一点。这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害处的。政治机器能把外面传给它的运动保持得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久,而且在改变自己的行程方面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慢。上述两种偷盗。就它的本质来说,也是不同的,而数学上的下一公理毫无疑问可以应用到政治上,不同的浸透的差别是永久的。

二十三??? 丑刑

对于涉及到名誉——即公民有权要求别人给他的那一总分正当的尊敬——的人身的欺凌罪,应当判处丑辱刑。这种丑辱是公众谴责的标志,即剥夺有罪的人所享有的社会对他的尊敬。剥夺祖国和由社会所提示的所谓兄弟关系的信任。丑辱是不以法律的专横为转移的,因此必须使法律所规定的丑辱,是由事物的本性中产生的。并且同全人类的道德或者取决于特殊条件(它影响人民的观点和这些观点能在它那里形成起来的那个民族)的那种道德相符合。否则,对法律的公共尊敬就会丧失,或者道德和荣誉的概念是就消失。而这种概念,无论怎样美好,任何时候,也不能克服范例的影响。谁宣布不关紧要的行为是可耻的行为,谁就缩小了真正可耻的人的行为在毁坏名誉方面的作用,其次,经常采用丑辱刑而同时又不使很多人受到这种刑罚,这是不可能的,经常地求助于社会舆论,会削弱它的力量。许多人爱到丑辱刑等于没有人受到丑辱刑。
*(对于由傲慢而产生的犯罪,不应当判处痛苦的本体刑,因为痛苦本身只能滋长这种犯罪并使它蒙上荣誉。在这里,嘲笑和丑辱是要适宜的,这种刑罚能用观众的傲慢来制服狂人的傲慢,并且是发生影响的。而这种影响,就是真理的力量也未必能把它战胜。既或能够,也是需要很大力气而且是不能很愉的。因此,聪明的立法者,便把力量同力量、意见同意见对立起来,同时消除人民中间对不合理的原则的惊奇和颁扬。而这些原则的妄诞的起源,通常是用从这些原则中得出的巧妙的结论掩饰起来,不让普通的人民知道的。)*
这就是避免带有始终不变的事物本性的矛盾的手段,不受时间限制和经常起作用的事物本性,能够推翻和消灭同它不相符合的一切决定,服从这个普遍规则,不仅只有优美的艺术——正确地仿大自然是它的指导原则——。服从它的还有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长期的的政治,因为政治不是别的,而是极好地进行管理和调和人们不变的情感的艺术。

二十四??? 寄生者

谁要扰乱社会安宁,谁要不服从法律——人们根据它失掉一些东西和占到一些便宜的条件…谁就应当被社会放弃,即被驱逐出境。正因为这样,聪明的政府是不准这样一种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在劳动和各种活动中繁荣起来的。而严肃的传教师竟把它同由勤劳所从长远看财富而产生的安闲生活,同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给予它更多的自由所需要的和有益的安闲生活等同起来。我把这样的寄生生活称为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它既不用劳动给社会带来利益,也不用财富给社会带来利益,它只是占便宜而且任何时候也不损失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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