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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教育里获取力量,这种教育在企图使人产成为对其他人有益的人的时候,首先却使他们成为对自己无用的人。日益发展的本能,由于找不到任何其他的出路,使被对人类毫无益处地耗费着,从而甚至引起过早的先衰。
杀婴是妇女成了自己的懦弱与暴力的牺牲者后所处在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状态的结果。她需要替还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不幸的人选择耻辱或死亡。在这种死亡和她、她的不幸的婴儿必然会遭受到的痛苦之间她怎么不宁可选择死亡呢?真正保护弱者以防反对恶习(如果不能用道德的外衣掩盖它的话)的专制力量的侵害的法律。会是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的手段。
我不想减轻这些罪行应该受到的应得的灾难。但是在我指出产生这罪行的原因的时候,我认为自己有权作出一般性的结论,当法律为了预防犯罪没有使用在该条件下可以为民族所接受的最好的手段的时候,对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也就不可能被认为是公正的(或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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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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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这样的一种罪行,看起来好象对它并不能适用原义上的刑罚,因为这时刑罚的对象或者是无罪的人或者是冰冷和无感觉的尸体。如果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刑罚给活着的人们留下的印象如同鞭打雕象一样的话,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刑罚将是不公正的和残暴的,因为政治自由必须以刑罚只能由个人来承担为前提,人们十分热爱生活。而人们周围的一切都加强着他们的这种爱的精神。他们被享乐的迷人概念和普通人的甜蜜的迷惑——希望。为了这种希望们贪欲地饮着搀着几滴幸福汁的痛苦洒——强烈地吸引着。因此,对于自杀一定会对人们能产生的某种影响,是用不着耽心的。谁怕痛苦,谁的服从法律,但死亡会消灭身体中的一切痛苦的源泉,那么什么才能够抑制住自杀者的绝望的手呢?
剥夺自己生命的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要比永远离开该国领域的人为少,因为前者把自己全部财产留给社会,而后者却把一部分财产带走了。其次,因为社会的力量取决于公民的人数,所以离开它并且迁移到邻国的人同自己的死亡从社会中消灭的人比较起来,给自己的社会带来的损失是双重的。由此可见,问题在于给予社会的成员离开国境的经常自由,对于国家是有利还是有害的?
不以力量作后盾的法律和由情况本身决定的无能为力的法律是不应该颁布的。因为控制着智慧的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只能接受立法者长久的和间接的影响,而不能够接受直接和和强力的影响,对人们不利的和人们所鄙视的法律会把自己的弱点感染给更良好的法律。那时这些法律不会被看作是保护社会福利的,而是应该被铲除的障碍。正如上边所指出的,如果我们的感情是有限度的话。那么人们对于同法律背道而驰的事物所给予的尊敬愈多,那么留给对法律本身的尊敬的比重就愈少。公共幸福的英明创造者可以从这一原理中作出若干有益的结论。如果我来阐述它们,那么这就会使我远远地离开我的任务——证明把国家变成监狱是无益的。这样的法律是无益的,因为若是没有攀登不上的高山或不能通航的海洋把一个国家要同一切其他国家隔开的话,那么封锁通往这个国家的国境的所有各个途径和看守住它的人,已经不可能受到惩罚了。既然这种罪行已完遂了,就不可能惩罚了,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前惩罚它,那么这就意味着惩罚人们的意志,而不是惩罚他们的行为。命令他们的意图——人们的不受人类法律支配的最自由的部分。
*(用没收留下来的财产的方法惩罚不在的人,就意味着停止民族之间的一切贸易,同时不以专制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契约,也就是不可能预防不可避免的和容易实施的诡计。)*
惩罚归来的罪人,就意味着妨碍他纠正使社会遭受到的祸害并且会使离开了该社会的人们永远也不再返回。禁止出国的本向只能够强加本国的成员离国的愿望并且阻止外国人入境。
对于除了恐吓以外,没有其他方法将从童年有最初的印象起对祖国就产生了天然的爱恋的人们留在祖国的地种政府,我们应该有个么想法呢?将自己的公民留在祖国的最正确和可靠的方法就是,改善他们每一个人的福利。正如竭力使贸易差额对我们有利一样,主权者和一个民族最关心的是,使本民族获得的幸福比周围的其他民族都多。奢侈带来的欢乐并不是这一幸福的主要条件,虽然奢侈也是反对随着民族所取得的成就而增长的不平等现象的必要手段,而且没有它财富会积累在一部分人的手里。在国家的面积比国家的人口增加得更快 地方,奢侈是有利于专制主义的。
*(因为人口愈稀少,工业就愈薄弱,工业愈薄弱,贫困亦愈加取决于财富。被压迫者联合起来反对压迫者就愈困难和愈可怕。奢侈是有利于专制主义的,还因为使弱者和强者之间的距离更加显著的尊敬、职位、功绩和从属关系容易落在少数人身上而不容易落在多数人身上,对人们的监督的愈弱,人们就愈加独立。被监督的人愈多,这种监督就愈弱。)*
而在国家的人口比国家的面积增长得更快的地方,奢侈则成为专制主义的障碍,因为奢侈使工业和人们的活动活跃起来,而满足需要会为富人带来这么多的享乐和舒适,以致加重依赖感的装门面的奢侈竟会占次要地位。因此,可以指出,在辽阔广大但软弱而人口又稀少的国家里,如果没有其他原因防害它的话,虚荣心引起的奢侈多比追求生活的日益舒适的奢侈更占优势。但是在面积不辽阔而人口较多的国家里,装门面的奢侈始终是为了追求舒适的奢侈所排挤着。但是对奢侈的享乐却与这样一个缺点联系着。即虽然很多人却参与提供享乐和买卖奢侈品的工作,可是它们的大部分却仅仅被极少数人享受着。因此与其说由实际情况还不如说由此较而造成的贫困的感觉并没有减弱。但是只有安全和受到一些法律所限制的自由才是民族幸福的主要基础。在得到上述安全和自由的条件下,对奢侈的享乐能给居民带来益处。在相反的情况下,这种享乐就会变成暴政的工具。正如高尚的野 蛮动物和热爱自由的鸟儿将肥沃的美好的平原留给迫害它们的人,而到荒芜和不能通行的森林去一样,人们也免受暴政所分给的享乐。
由此可见,把国家变为国民的监狱的法律是无益的和不公正的这已得到证明。因此,对于自杀行为的处刑也同样是无益的和不公正的。自杀是应受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他才能在人死后给以惩罚)。而不是人间的犯罪行为。因为刑罚并不落在罪人身上,而落在他的家属的身上。如果有谁将反驳我说,这种刑罚也还是可以制止决心自:1人。将回答说,既然一个人心平气和地抛弃生活的幸福,既然一个人憎恨在地球上生存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他宁愿接受永久的不幸。那么关于子女和父母的不太实际和不着边际的想法是决不能使他动摇的。
三十三????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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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给主权者和民族带来的损失的真正犯罪,但是不应该是丑辱刑,因为这一罪行并不会引起民社会舆论对它的丑辱。当对于并不应算作这样的罪行也判处丑辱刑的时候,这将缩小它在应该受到丑辱刑的那些罪行方面的意义。例如,对于杀死野鸡和杀人或者伪造重要要文件都规定死刑。那么在这三种罪行之间将失去任何区别。从而在若干世纪中付出许多鲜血的代价者极缓慢和很困难地在人的心灵中发展起来的道义感觉也将消失,而为了这种道义感的产生曾需要向最崇高的动机和无数重要仪式求援。
这种罪是由法律本身在产生的,因为随着关税的增长,由于犯罪而得到的利润也总是在增长着,从而使人们犯罪的诱惑力也在增长着,由于应防守的边界的扩大和商品额的缩小,走私就更加容易了。最公正的刑罚是没收违禁品同它一起去进来的一切物品。关税愈低,则刑罚侥幸成功时所能够得到的利益的大小,才来冒险的。
可是为什么犯这种罪——对于国王从而对于国家来说是盗窃行为——的人,不应受到丑辱呢?关于这点我将回答说:根据人伞兵意见,不能触犯他们本身的罪行,不会使他们感到这样的不安,以致引起人们对罪犯的公愤,而走私正是这种罪行,对于人们遥远的后果只能产生极微弱的印象。人们并未感觉到走私可能使他们遭到损失,再加上他们还往往从中获得利益,他们只发觉使国家遭受到的损失,所以他们并不乐于剥夺对私动商品的那些人的尊重,这是同他们对待盗窃私人财产、伪造重要文件的人及实施能危害他们的其他罪行的人的态度完全相反的。每一个有感觉的生物都只考虑他所知道的那种祸害这一原理,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犯了这种罪的人是没有财产的,对于这种罪是否可以不受处罚呢?绝对不能,有这样的走私,它如此地触犯到构成完成立法的重要和困难部分——赋税制度,以致这种罪应受严厉的刑罚,一直到监禁、奴役。但是这种监禁和奴役应该符合犯罪的本性。例如监禁私运烟草犯的督狱中,不应监禁乘人犯或强盗。为罪犯想要欺骗的国库而进行奴隶旁动,最符合这种罪的刑罚是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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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关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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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商业契约的含义和商业上的安全,立法者不得不保证给债权人以支配破产债务人的人身的权利。但是,我认为重要的是,要把故意的破产者同无辜的破产者区别开来,前者应当受到伪造货币罪的刑罚。国这伪造一块盖有烙印的金属——它是公民的债务的抵押品——并不是比伪造债更生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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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毫无过错是地陷入破产状态的人,在法庭作了认真的调查后能向法官证明,他失掉了自己的财产是由于别人阴险行为或不幸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