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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某段故事是否、如何以及为何同他们自己生活中的某件事情相似。
1638 年 6 月 1 日发生了“可怕的大地震”,1639 年 1 月 14 日又发生了一次,
“差不多就在主教大人们准备对苏格兰颁布命令的同时”;这两次地震使爱
德华·约翰逊船长想起“上帝……在天堂怒吼(就象在先知阿摩司①时代)”
的情景。早期新英格兰的文献中几乎每一页都提供一个这样的例子。约翰·科
顿写道:“指导选择最高长官的法则对所有行政官一视同仁,因而他们的一
个兄弟(不是陌生人)应被置于他们之上,见‘申命记’第十七章第十五节;
上帝赞成杰思罗对摩西的忠告,即被置千百姓之上的官员应是敬畏上帝的
人,见‘出埃及记’第十八章第二十一节;所罗门使全体国民为正直者当权
而欢欣,为邪恶者统治而哀痛,见‘箴言’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一节和‘约伯
记’第三十四章第三十节。”
因此,请教在美洲所发展的是一种注重实际的习惯法正统观念。他们依
赖《圣经》,专心致志于纲领、行动计划和联合方案,而不怎么迷恋于宗教
教条。这就定下了他们社会的基调,并预示了未来几个世纪中美国的政治生
活。
4.清教保守主义
在导致美洲清教徒以求实态度对待教义的种种情况中,没有哪一种比他
们是殖民地居民这一事实更重要了。不管教义的要求有多么明确和武断,他
们并不认为可以因此随意创造自己的政治制度。几十年前,他们在日内瓦的
加尔文教派教友只受制于本身的抱负和教条的要求。然而,即使在新英格兰
最初的年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殖民地环境的烙印,它将决定性地影响整个
美国革命时代的所有美利坚政治思想,并促使我国制度形成温和、妥协和因
袭传统的特征。
这种殖民地环境的影响首先表现为一个彼广泛接受的前提,即存在着立
法者不能随意侵越的明确限制,这用一个词表达就是立宪主义。其次,它表
现为这样一种思想:发展政府制度的主要方式和正常途径是依据惯例和传
统,百不是依靠立法和行政命令。这些与其说是来源于有意的政治偏好,不
如说是来源于新英格兰请教徒所处的境况。
在 1629 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第一份特许状中,英王查理授权殖民
地议会制定“所有各种有益与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和指令”,但
规定它们“不得与本英格兰王国之法律相左”。殖民地居民虽然不是律师,
但思想上却墨守法理,因而十分重视这一限制。所有各方面,从统治集团到
批评者和叛乱者,都求助于此。
我们还未充分叙述在早期新英格兰为法律而斗争的情景,但我们已知的
情况就已经显示了这个基督教群体的统治者老是提心吊胆,唯恐触犯英国古
老制度的遗骸。在每个问题上,统治者和叛乱者都感到必须假定一个真正的
基督教群体不能背离母国的古老制度。温思罗普告诉我们,早在 1635 年,
议员们就担心地方行政官“会任意妄为,因为在许多问题上缺乏成文法”。
他们所找到的并劝说议会采纳的补救办法无非是模仿英国的模式:“应当指
定一些人设计一个象《大宪章》那样的法律基础,《大宪章》应被当作制定
基本法的规范。”
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是不断地尝试,首先为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居民
① 《旧约·“阿摩司书”》记述,刚毅果敢的牧羊人阿摩司受上帝召唤,去以色列王国尽先知之职,敢于
直言指谪·不久被驱回,——译者
提供一部《大宪章》、而后提供一套便于使用的法律汇编的历史。早期新英
格兰那个小小的统治集团不急干将其制度体现在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典中。约
翰·温思罗普之类领导人怀疑用一套文字来限定制度是否明智,也怀疑他们
是否有权这么做。他们为他们的法律应当“符合《圣经》”而烦恼,但这并
不甚于另一种烦恼,即这些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英国味,而要对英国法律作
任何更动就应当提出当地确有需要的充分理由。
我们几乎完全没有认识到早期新英洛兰生活的这个方面。我们迷惑于他
们对《圣经》的依赖,而未看到他们深受英国古老先例的影响。例如,当历
史学家看到约翰·科顿所写的一册题为《摩西之法制》的小作品时,他们便
草率地断定,既然它依据《圣经》,满篇教条,那就一定是马萨诸塞海湾的
法典。然而有证据表明,科顿的这些典章从未被采纳进法律,而且他可能从
未打算这样做。
除了某些微不足道的例外,殖民地的立法者在他们知识所及的范围内实
际上遵循英国先例。殖民地环境使他们唯恐试图按自己的观念来创立制度,
而很注意使旧制度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他们是以自觉的实用态度对待习惯法
的先驱之一,而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正是他们的殖民地处境。约翰·温思罗
普在叙述 1639 年 11 月的事态时精彩地表述了这种态度:
人民认为地方行政官可任意行使的权力如此之大,使他们的处境很不安全,因而早就盼望有一
套法律。在前几届议会中做过多次努力,此事乃提交一些行政官和长老去解决,但仍无结果;
因为,一件事既然委之于多人,则某人所为——无论其为何者——总为其他人所厌恶或漠视。
最后,此事被委之于科领先生和纳撒尼尔·沃德先生等人,由他们每人拟订一个草案,以便提
交给本届议会,并由他们交给总督、议员和其他一些人考虑,从而为在三个月后召开的议会上
讨论做好准备。有两大原因使大多数行政官和某些长老对此事不很热心:(1)他们对于由本
殖民地状况和其他情况所影响的人民的性情气质不够了解,因而认为随机应变临时产生的法律
对我们最合适,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发展的,因而英国的基本法彼称为习惯法。(2)
此事将公然侵越我们的特许状,因为特许状规定我们不得制定与英国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而我
们肯定免不了会这么做。但在实践中依照惯例制订出法律就不是侵越。例如,假使在关于婚姻
的教规方百制订一项法律,规定不得由牧师为婚礼举行宗教仪式,那就违反了英国的法律;但
如果使它成为一个实践中的惯例由地方行政官员实施,就不算是违背英国法律的法律了。
关于习惯法同成文法相比的一般优点,很难找到比这更好的概述。
仅仅几年后,出现了对他们法律哲学的更直率的表达。1646 年,罗伯
特·蔡尔德博士和其他六人向马萨诸塞海湾议会提出了一份请愿书,表示反
对该殖民地的许多法律。请愿者宣称,由于马萨诸塞海湾对英国法律作了若
干重大更改(如关于教会成员资格,并因而涉及公民资格问题的更改),该
殖民地缺乏“一个符合英国法律的确定的政府形式”。他们说,只有一个完
全英国式的政府,才“最符合我们的英国气质”。
新英格兰官员们的回答表达了他们对英国制度的忠诚不贰。他们竭力辩
护他们所建政府的英国性质。的确,要是一个不顾一切的历史学家想炮制一
份证明殖民地是以英国制度为楷模的文件,最好莫过于完全照抄议会为答复
蔡尔德请愿书而采用的声明。行政官们辩解说:“我们的政府是按照特许状
和英国基本法及习惯法建立的,并根据它们行使职能(将它们之中的永恒真
理正义之辞作为章程,而所有王国和司法权力都必须据此在最后审判日说明
自己的每项行动及行政管理),只在常理的限度内作少许变通,以符合一个
人口众多和富庶的古老王国同一个人口稀少和贫穷的新生殖民地之间的差
异。由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具体比较更好地表现出来,我们就来作一排比对
照。”
官员们在文件的一边印出英国的制度,在另一边平行地印出对应的新英
格兰的制度。它们从《大宪章》开始:左边是它的各项规定,右边是“马萨
诸塞基本法”,即殖民地法律各项相应的规定。接着是英国习惯法的主要法
则,马萨诸塞“基本法”的相对应部分则排在它们对面。这一展示比任何争
辩更说明问题。
不过,立法者们还是承认了自己的弱点。他们解释说,他们仅是法律方
面的“新手”,“因而我们在汇集那些法律或使我们自己的法律符合典范方
面可能出现的失误,要归咎千我们自己缺少造诣。假如我们中间有老练的律
师,我们本可以做得更加严谨。”如果说他们未能成功地槁出一个完全一模
一样的美利坚复制品,那么这肯定不是因为他们不愿这么做。他们时间不足,
在法律方面的专门才能又很小。“一天里建不成罗马”,官员们这样提醒蔡
尔德等请愿者。“让他们试试在世界上建立任何殖民地或群体,试试在十六
年中能否取得更多的成就。”
马萨诸塞早期法律汇编中最重要的一本是 1648 年的《一般法律和自由
权》,它成为以后立法的基础,并影响到包括康涅狄格和纽黑文在内的其他
殖民地的法律。这个汇编在复制英国制度和使之适应殖民地状况方面都有不
当之处,由议会发表的前言就此表示了歉意:
我们发表本书,但并不认为它是堪为未来时代建立的政府照章行事的一套完美的法律,也不能
指望我们会应承这样的东西。我们不敢贬低崇高的英国议会的睿智,但它在四百年间也未能这
样编纂法律和整理法院记录。因此,没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