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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传-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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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的商业经营,而是视佣金多寡来处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润,照亲疏
远近而订立合同。子由力陈,由于官僚作风的无能,官方无力压低物价,只能以高
价买入,远比正常商人购货时价钱高,所以自然失败无疑。
    所谓官营的均输法,亦即政府批发生意,因此搁置了一年,从长计议。后来朝
廷用一个新名称提出一项修正计划。批发与零售的分界不是一个呆板硬性的规定,
主管大公营商店的贸易局分设在大城市,如成都、广州、杭州。为了这些贸易机构
的发展,朝廷又由国库拨出一百万绢,由京都地方的货币中拨出八十七万缕。为成
立这些机构所举出的理由为:“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宜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为,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
民。”领导者是一个极为能干的官员。他向政府所呈报的利润越厚,则上级认为他
越干练。这个能干的官员名叫吕嘉间,成了全国的市易务官,全权控制全国的小商
人。京都市易务的规矩是,小贸易商必须做该机构的会员;可以把货物与该处的资
财联合经营,或由官方出钱收买他们店铺的存货;商人若想歇业,可把存货售与官
家;也可用部分存货作为抵押向官方借钱,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两分。非该处
会员,也可把货物卖与官家,价格由官家规定;最后是,不论官家需用何等货物,
统由该处办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点,而私人营业几乎完全停顿。数年后,
贸易和商业大为减少,按理论朝廷获利甚大,而实际上朝廷税收受损却到可惊的程
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经降低为与小民争利的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为不悦。
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人厌
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
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
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
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予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
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的调查。
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
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
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
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
现在斜斗,遇贵量减市价朵,遇贱量增市价来。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搬,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外斗,半
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
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
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朵,所及者不过城市
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
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
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
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
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
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
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
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 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
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
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
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
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
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
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
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
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
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
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
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
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
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
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
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
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
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
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
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
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
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
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
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的款项,则充政府雇
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
而受鞭答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
春秋之兔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代其树木,方可以缴纳此项捐税。
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
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免役法,以及新商税与所得税法,必须看做是向民征税的一项新方法,而并非
免于征兵,因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须接受征调而接受军事训练的。新商事法是根
据商人账目向商人的利润上征取捐税的。所得税,并非现代意义的所得税。我之要
在此称之为所得税,是因为官方强迫人民登记其收入与财产,据此以做分配其它捐
税之用。此税之所以像所得税,就是人民必须要报其收入与财产之所得,煞费心机
去欺骗政府。在这项新政的争论上,据说此项措施公布之后,“民家尺椽寸土,检
括无遗, 至鸡豚亦遍抄之。 ”无一不登记报官的。最后一项措施于神宗熙宁七年
(一0 七四)历时不久而废,因王安石不久失势之故;甚至在此项措施停止实施之
前,苏东坡称其不合于法,在他治下地区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征兵法中之苦,结果保甲法证实了他是
言不由衷。事实至为明显,他的新保甲法与免役法是同时公布的,在神宗熙宁三年
十二月(一0七0)。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宝,一只手从人民身上解除了征兵的重担,
却用另一只手把那个重担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邻居连保制度。每十家为一保,
每五十家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窝藏贼犯,保内各家要负连带重任;如有谋杀、
强奸等罪,保中必须报告官府。每一大保之壮丁必须组队接受军事训练,一家有壮
丁二人者抽其一,如超过二壮丁,则依比例多抽。凡抽去者每五天离田受训,此五
天相当于现今之一星期,一个月分为六节。家有壮丁者,不必如古代征兵制度下只
身赴外乡,而是使军队深入村中。但是王安石善于宣传,他知道给旧事物一个新名
称,此旧事物便不复存,所以“征兵制已废”。
    在集中登记管理人民之外,还有一种农民田地强迫登记,作为征收新税的依据,
以及另一种将政府的马匹寄养在民家的制度,也就是方田均税法及保马法。像所有
集体制度一样,王安石的新法是不放人民自由生活的。政府在妥为照顾人民的焦虑
之下,这个新政权必须确知人民做些什么,有些什么。也像其它集体制度一样,这
个新政权也认为缺少了特务人员是不能统治的。  因而其特务制度在神宗熙宁五年
(一0 七二)成立,幸而苏东坡已经离开京都了。这个新政权若不把御史台(相当
于现代的报章杂志界)控制住,而以甘心效忠的同党手下人填满,这个新政权也是
无法发挥效能的。王安石也觉得有控制学者文人的思想观念之必要。他以前像王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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