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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间的一种认可和允诺,一方面,它独立于权力之外,也不受权力
的支配;另一方面,它又非常脆弱,无力自保,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
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是一种
合法使用强制手段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
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
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
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奥尔森,1982)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
权利的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
征,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
人是无能为力的。正是由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市场制度和国家制度
及其相互关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国家在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型中的
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种积极作用既可能是统治者
出于租金最大化的考虑而自觉实现的,也可能是出于力量对比的考虑而
不得不为之的;而其消极作用却往往是统治者为追求租金的短期最大化
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可以说是俯拾即
是。下面略举一二。
例1,保护私人产权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我们已
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尚未
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在1982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承认了私人企业的存
在和发展,但还是留着一个长长的尾巴,以至削弱了人们积累财富的激
励,助长了奢侈性消费的发展。至于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明里暗里侵犯私
人产权的事例更是累见不鲜。这既不利于市场制度的正常发育,许多制
度创新,如股份合作制等,都是在国家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的情况下出
现的,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2,国有企业是依靠国家权力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也是现行国家权
力的主要支柱。改革以来,由于本身机制的僵化,国有企业经营不善,
大量亏损,资不抵债,政府对亏损企业采取了输血政策。也许有人会说,
由于社会保障体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这样做是为了稳定大局。但是,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滞后与其说是国家力量不足,不如说是国家对经济
活动实行干预的结果。
《报告》其所以把国家在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中的作用看作是积极
的和自觉的,不仅同作者对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片面认识有关,而且也
同作者的基本理论倾向和哲学观点分不开。
《报告》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非自发的过程。这是对
的,但不完全。自发者自然发生之谓也,非自发者,强制实行之谓也。
在我国建立市场制度既非纯粹自发的过程,亦非纯粹强制的过程,而是
一个自然发育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过程。不错,有些改革是由政府首先
发动和组织的,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性质,(林毅夫,1989)但是,
也有很多改革,如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是先由群众自发地搞起来,
然后得到政府的认可;先是在局部地方合法化,然后才在全国合法化。
在这里,政府的作用只在解除禁令。
《报告》认为,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是减少体制转轨、社
会转型的无序、冲突和混乱。这也不错。但是,国家也可能制造转型的
困难,增加转变中的无序、冲突和混乱。须知,计划经济制度是依靠国
家权力建立起来的,很多政府部门和官员与其有着共生共荣的密切关
系,现在又要由政府自己来改变它,因而,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在很大程
度上是一个政府自我改革的过程。政府既是改革的对象,又是改革的动
力,政府的行为往往是矛盾的,其举措的明智和自觉是有限度的。
《报告》强调,国家要向社会公众灌输市场经济观念。如果说前述
两点还有某些真理成份,那么,这一点就很难说了。如果说社会公众的
计划经济观念和知识是靠政府灌输的,那么,他们的市场经济观念和知
识就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灌输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活动实践中学习和取
得的。过去我们一直强调向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把政府摆在了救世
主的位置上,现在,《报告》又提出了向群众灌输市场观念,唱的仍然
是同一个调子。这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哲学和逻辑格格不入的。从这里
人们看到了国家高明论的影子,政府及其官员是先知先觉的智者和超
人,而社会大众则是不谙世故的芸芸众生,需要国家的启蒙和教化。
《报告》正确地指出,改革需要花费成本,转型也要付出代价,但
这些成本和代价由谁承担呢?《报告》给人们讲述一个美妙动人的故事,
描绘了一个慷慨大方、公正无私的政府形象:改革是由政府提出和发动
的,改革的成本和代价都是由政府支付和承担的,大家尽管放心地坐享
改革的成果和收益!事情真的如此吗?显然不是。改革的成本与其说是
由政府承担的,不如说是由社会大众承担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报告》的基本理论倾向是国家万能论和
政府高明论。中国具有这种理论生长和流行的肥沃土壤,远的不说,改
革前的30 年,这种理论思想就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否则也不会发生“文
革”那样的悲剧。国人在这方面的背负实在太重了。中国的改革和进步
既有赖于发挥国家的作用,也有赖于打破对国家的迷信。我们不应当再
自觉不自觉地制造国家神话。(卡西尔,1946)
三、国家能力:强好,还是弱好?
既然《报告》所持的是一种积极的政治观,(刘军宁,1994)那么,
对于国家能力的看法也就不言自明了。在这里,作者的逻辑是贯彻始终
的。作者强烈主张增强国家能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
中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实现一种“强政
府”、“强中央”的格局。然而,问题似乎并不如此简单。
3…1 什么是“强政府”、“强中央”?
《报告》提出了国家能力的概念,认为国家能力包括汲取能力、调
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能力四个方面,其中财政汲取能力是最重要
的国家能力,是国家能力的核心和实现其他能力的基础;并且明确主张
以前述两个比重作为衡量国家能力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值高,就是强政
府和强中央,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就有利;反之,就是弱政府和弱中
央,就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这种观点的优点是清楚明确,可以
度量,易于把握。但是,如果我们把眼界稍微放宽一些,就可以发现其
中的问题所在。
既然《报告》把两个指标值的高低作为判断“强政府”、“强中央”
的标准,那么,这两个指标究竟达到什么水平就是强和弱的分界呢?是
不是越高越好呢?作者没有讲,事实上也讲不出来,但对后一个问题的
倾向还是清楚的。作者用以进行比较和判断的参照系有二:一是改革前
中国本身的指标值,二是外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指标值。
这种比较的准确含义是,中国的国家能力比过去、比别的国家强或弱,
至于中国过去的国家能力是强还是弱,别的国家的国家能力是强还是
弱,我们则无法判断。这种比较虽然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作为解决这里
提出的问题,似乎显得理由并不充足。一是这种比较建立在如下理论前
提的基础之上,即强政府比弱政府好,强中央比弱中央好。这一前提究
竟如何,很值得讨论。二是这种比较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量的比较,缺乏
对事物本质的深入说明。其实,政府和中央的权威性主要不是取决于量,
而在于事物的质。
国家财政关系主要是政府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财政汲取
能力强,就意味着个人和企业的税赋较重。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国
家为什么征税?为什么要征那么多的税?以及合理的税赋有没有一个客
观的标准?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什么
统治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康芒斯,1983)。政府
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交纳税款。因此,税收既
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税赋的高低主
要取决于政府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
基本规则”,(诺斯,1981)其中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
作的基本规则,以及对产权的保护。在这方面,政府处于最有利的垄断
地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还是交易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无论是确立制
度性市场规则,还是建立运行性市场规则,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与它的地
位很不相称。相对于政府提供的服务,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税赋也许不是
低了,而是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什么理由增加税收,提高财政
汲取能力呢?既然政府没有对私人产权提供足够的保护,个人的逃税行
为也就有了合理的理由。当然,笔者既不主张也不鼓励个人逃税,相反
坚决主张强化个人和企业的纳税意识,也拥护和支持国家严惩个人和企
业的逃税行为。我们在这里其所以极而言之,把自己的理论逻辑贯彻到
底,无非是想说明一个道理,政府与其单纯地增加税收,不如强化自己
的服务,事实上,一些服务过程本身,就能增强国家能力。或者说,增
强国家能力只能依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去做,不能单纯凭借国
家的垄断地位和强制手段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