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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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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近年西方开始出现的社会协同论(social cordination)。这种理
论认为社会协作主要通过三种关系形成,一是市场契约关系,二是层级
关系,三是网络关系,这三种关系的组合形式不同,构成不同的社会协
同模式。就中国的情况看,旧体制是一种单纯的层级模式。改革过程中,
市场契约的关系正在形成,但很不规范,仍然需要大量的层级关系干预
其中。网络关系也在发展,社团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此外还有大量属
于“私”范畴的网络关系,渗透于“公”领域的市场甚至层级关系之中。


研究目前中国改革过程中三种关系的组合,可能会出现对中国社会很有
解释力的理论。

(4)社团的中介性应该特别强调,它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
范畴。从中国的情况看,在改革中国家与社会正在分化,这只是一个方
面,与分化同行的是新的整合机制的出现,中介组织正是这种整合力量
的希望。过多强调分化与对立,不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还必须注
意到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不仅社团如此,我们在该项研究之后,还调
查研究了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一些政府部门办的咨询服务机构等许多新兴组织,这些组织在政府与市
场之间也起到中介作用。我认为循着这些中介组织研究,也可能从一个
方面揭示目前中国所特有的政府与市场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两篇书评明显存在着分岐,在这点上,景跃进一文,认为该书的结
论不够踏实,不够明确,不够坚实,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提出国家与社会
关系的有份量的结论。李路路一文认为,该书在社会现实基础上提出了
“社会中间层”的结论,过于乐观,因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并未分离。

这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问题是产生意见分岐的焦点。我们应该看
看,国家与社会是否产生了分离?这种分离达到什么程度?能否分离出
一个独立的与国家相对发展(且先不说对立)的社会实体?是否最终会
产生一个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对这种社会现实认识的分岐,才导致了
对该书评论上相左的意见。

我要阐释的第一点是,社团是否构成了社会中间层?“社会中间层”
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在哪里?

社团是否构成了“社会中间层”,首先要看,国家与社会是否发生
了分离或部分的分离。

在全书中我们一直力图描绘出一幅比较清晰的社会结构图。原有的
组织结构图是以金字塔式的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纽带的大一统组织结构,
事实上,大一统式组织结构,使中国不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也不
存在没有单位的个人。换句话说,国家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将整个社会统
为一体。而且这种结构延续了几千年,因而从本质上说,中国过去从来
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只不过每个时期两者结为一体的纽带不
同。那么,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主动放权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与社会是否发生了分离呢?通过我们的调查证实,这种分离现象实
实在在地出现了,正如书中讲到的,出现了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没
有单位的个人,而且,没有分离出来的单位和个人,也开始分离出独特
的利益和需要,比如企业来自市场的压力,个人某种特殊的利益、兴趣
等等。

无论如何,这些从原组织体系中分离出现的要素,不再受到行政隶
属关系纽带的制约。虽然,这些产生的组织要素不能看作整个社会与国
家的分离,但它至少代表了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一种倾向,或曰一种开始。
我们喜欢把这种分离倾向叫做民间化倾向。它的出现明确告诉人们,中
国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已经出现了政府行政组织关系力所不及的领


域。

“社会中间层”的出现恰恰是基于上面民间化趋势,或曰是社会与
国家开始出现分离之现实的反映。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中间层”的
出现,并不是以整个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基础,而是以部分社会组织要
求与国家大一统行政隶属关系的分离为基础的。因此,越是分离得彻底,
作为“社会中间层”的社会的作用也就越大,不管它是管理作用还是利
益表达与维护的作用。比如个协、私协与消协的作用远远大于城市企业
的行业协会,乡村的农业技术协会的作用亦大于城市企业技术协会。

然而,“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因为,
首先,“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的全面分离,第
二,即使是与国家分离的社会组织与个人,也并不意味着与国家的对立,
或成为与国家不相融的对立面。第三,能否出现市民社会,仅看分离还
不够,还应该或更重要的是分析由分离出现的社会要素会与国家或政府
产生什么样的关系。第四,市民社会,首先是以独立的城市公民为社会
基本单元的,但在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单位”和集体,也就是说
是“团体”而非个人。因此,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概念不能用来解释
中国特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那么,“社会中间层”的意义究竟在哪里呢?我们认为,“社会中
间层”出现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意义在于,它预示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必然导致国家与社会大一统式的关系结构的改变,相对于几千年的历史
而言,这一改变是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中间层”
的出现,说明了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催化下,社会组
织及个人的利益开始趋向于独立化和多元化,因而造成中国社会逐步民
间化的大势。在这种通过民间化走向现代化的趋势中,国家或曰政府已
经越来越不可能依靠行政命令来维系与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关系。相反,
必须生发出新的联系渠道和纽带,才不会造成社会变革带来的社会解体
或社会失控。发现、发展出新的联系纽带,对政府,对中国社会来讲,
都是十分重要的,而“社会中间层”恰恰是已经生发出来的合乎各种现
实需要的国家与社会相联系的纽带。因而社团的出现,无论对社会还是
对政府来讲,其现实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虽然,现实的社团具有半官半民的特性,但也正是这一特征,使中
国的社团具有西方社团不曾具有的作用和地位。

社团的半官半民特性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从社团的组建方
式上讲,组建的需求和方式,人员构成,来自于官民两个方面,第二,
从功能上讲,兼有管理,协调,服务,参与等等来自官民两个方面需要
的功能。第三,从组织结构上讲,它既有依附、利用行政系统建构自己
的纵向层的结构,又有绝对不同于原组织体系的网络结构。因而也可以
说它具有官、民两重性。可以说,社团的半官半民特性主要体现在它介
于政府与民间(逐渐分离出来的社会需要及特殊利益)的特殊位置,而
被双方从各自需要出发所赋予的官民两重性质。

如果说组建方式上的半官半民特性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特质,随着
社团的发展与独立,它会逐渐具有越来越强的民间性。那么,从社团的
特殊位置而被赋予的官民两重性则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构成中国社团
货真价实的“社会中间层”的法定地位。


所以把社团半官半民特性区分得细致入微,本意是想告诉人们,社
团的半官半民性是中国的一个基本组织特征。虽然它在组织形式上的官
性会随发展而逐渐减少,比如资金可以独立,人员构成也可以逐渐缩小
官员的比例,或把与政府人员交叉转变为名誉顾问等等非正式形式,取
消主管单位,挂靠单位,但是,我们相信,即便这一些都办到了,中国
的社团仍摆脱不了它的半官半民特性。但这时的半官半民特性已不再主
要体现在组织形式,而更多地体现在组织功能,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等
内在的本质上。

换句话说,政府绝不会让逐渐在组织形式上趋于独立的社团组织,
真的演变为完全站在民间的对政府施加压力的角色。事实上这种转变也
是不可能、不被允许的。换个角度看社团,从政府的角度看,社团的出
现,恰恰是政府鉴于新的形势,顺应时势,主动改变自己以往的工作方
式,主动扩张自己的结果。社团的创建可以体现出这一点。比如个协是
工商局将个体劳动科的职能向外扩张,由功能分化到组织分化,以致最
后借助于个协这种能够被官民双方都可接受的组织形式,实现了自己对
个协管理指导与服务的功能需要。试想,这样的社团,会演变为与政府,
或工商局相对立的压力团体的角色吗?当然不会。历史上没有出现,现
在没有可能,将来也很难做到。

从我们后来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调查看,政府对一些已经完全民办的
律师事务所,仍然拥有正式的党的组织系统的控制权,仍然拥有通过几
乎完完全全控制在政府司法部手里的律师协会,而对每个律师予以资格
认定、考核等的审批权。因此,名誉上的独立或分离,并不意味着会出
现西方社会那样真正独立的社会组织与个体。这也是中国国家与社会的
关系为什么不能用市民社会一词进行概括的关键。

探究中国社会的本质,中国从来没有独立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独立只
是相对的,只是组织形式上的独立,因为政府从来就以家长自居。你能
指望父母官不过问家庭的经济、家庭的内部关系吗?且不论这种家族文
化带来的家族制度的优劣,这里,我们只想说中国社会的组织方式与组
织结构是独特的,与西方完全不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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