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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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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或“泰斗”。

没有学术性的引文或引证,表明法学界没有借鉴和学术积累。引文
首先是一个选择研究方向和题目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他人已研究了什
么,取得了什么成果,那么我们所作的大量研究就可能只是、而且目前
实际就是在重复他人已经做过的事,研究他人已研究过的专题,“发现”
一些已经有的发现。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个人的和社会的资源,
而且无法使自己的劳动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的学术就不可
能尽快发展起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学术
传统。只要看一看这两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文,有多少论文
是重复着他人和自己!一些人把自己的(?)同一个观点在各种报刊杂
志上不断重复,最多变变句型和序列。这种论文实际上只是在作宣传,
而不是作学术研究。我并不一般地反对宣传,也许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开始时期,需要一些宣传;但不能总停留在此,而且社会要有一个
分工,如果还想在法学界当学者,而不是在法律界或社会上当活动家、
鼓动家的话,就要不断地研究新问题、提出新问题;而引文或观点引证
是其中一个基础,一种保证。只有熟悉了某个领域内一些主要的著作和
文章,才可能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新问题,才可能(但不必然)有新的洞
识,才可能推进自己的思想;并进而推进法学界的研究。这里的形式是
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的。

同时,引证他人也就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而
这个过程又是形成学术共同体,建立和保持学习对话的可能性和能力的
过程。如果每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即使每个人都认真,
那么也会各人有各人的话语、概念、命题,这种多元的情况在某些方面
有好处——可以防止一条路上走到底而形成僵化,但危险在于难以对
话,难以形成学术共同体,更不用说建立学术传统。

引文在当今的学术领域之不可缺乏,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
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比
较透彻的了解,甚至不可能对一门知识有完全的了解。我们必须借助于
他人的研究成果。事实上我们的对一个学科的大部分知识和判断、每一
个新观点的提出或发现,都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的,其中包括
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也许在现代、在法学界更为突出,
因为现代在一定意义上知识增长更快,也因为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所有
方面(即学科)的实践理性的学科。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论文的
专科性同时保持它的新颖,我们就得引证他人的观点或研究结论。只要
回顾一下当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就可以看到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哲
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他学科或次学科对法学的全面
渗透,因此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敢于说法学不是一个自治或自主
的学科。即使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法学实际上也从经济学、政治学、社
会学、哲学和历史中吸取了许多动力,甚至可以说主要来自外部动力。
因此,法学研究对其他学科研究结果的借鉴是大量的、不可避免的;而
大量法学文章不可能、也不应当为了论证之必要而将这些领域结果之可
信性全部展开,而只能引证观点。这样做是为了使论文或著作写得更有
新意、更精粹、更言之有物、更紧凑、更集中于法学问题上的一个不可
缺少的条件。

然而,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得集中;它同时又可以使对文章所涉
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
人能发现原始材料,便于他查阅原著,了解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
新领域。因此,引文在此又是一种发现和接触新知识的渠道,一条信息
公路。是法学界交流知识的一个载体。这为学者深入了解、确定有无误
读、进而开展有根据的批评和评价创造了条件。

应当承认,现在法学界的引文和引证比多年似前好得多了,但为什
么要引证却并不明白。现在许多人引文大都是马恩、毛泽东或小平同志
的语录,或者中央的决定等等。这种引文当然可以,而且也有必要,但
大量文章的引文都局限于此,就反映出许多问题。这种引文(包括对一
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引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作真理或结论来引用
的,而不是作为论证的方式或论点必要组成部分出现的。一旦引文,似


乎作者的观点(如果还有作者的观点的话)已经稳操胜券。这种引文方
式就是福柯在《什么是作者》中说到中世纪对亚理士多德等人的著作的
引用,真理似乎已经有了终结,而不是为了在前人的或他人的基础上发
展(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刊物上引用原文多于观点引证的症结所在,其实
即使是真理,也不必定要引原文文字,为了简洁完全可以引观点,这与
引中国古代先哲不同,因为他们的话已经很简洁了)。这种引文风格还
反映出实际上法学界本身就没有遵循“学术规范(其实在一定意义上也
就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观点。其实法学和其他学界的许多平凡人物
作了不少研究,其中有些很有观点和发现,但很少被引证,有些人甚至
完全抄了人家的观点也不加引证。似乎引了这些人人微自然就言轻。这
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在反映了法学界存在的严重的非学术化倾向。在
此,我并非批评法学界的人们都有意在非学术化,也许多数人确实是认
真的,只是大家都如此行为,我也依葫芦画瓢,久而久之,习惯了,不
感觉到这个问题。但我想这恰恰反映出法学界这种“规范”的严重性。
文革期间,许多文史哲论文中也具有这种倾向,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些
学术领域很快就恢复了比较严谨的学术引文引证规范。为什么?其原因
就在于这些学术领域有学术传统,而法学界,长期以来没有这个传统,
所以文革建立的“规范”至今沿用。这才是最值得警醒的问题。

由此可见,引文和引证在学术论文和著作中有极其重要的多重实际
功能,它并不只是体现了作者严肃认真、有根有据、或尊重他人成果等
抽象的精神性的因素,也不是为了使文章象文章、著作象著作——否则
的话,怎么理解有些大学者的某些论文也没有什么引文和引证?引文和
引证,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只是一个机械的程序或中国人所理解的形式,
而是一个斟酌思考的结果,尽管这种斟酌思考并不总是清醒的——否则
的话,我们的一切文字都需要指出出处。因此,引文是学术规范化中除
了严格严肃的学术批评之外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

就学术本土化而言,其实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
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
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

但是,学术本土化还具有它自己的意义。这一目标的提出,在我理
解是与中国学术从“热”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它反映了一些有志向的
中国学者不满足于80 年代对西方理论和思想的一般的和简单的搬用。这
也是中国人要在学术上以自己的身份走向世界的雄心的一个体现,不满
足于只能被表现,而是要自我来表现。这是我们几代中国学者的努力目
标和理想。

就法学界来说,如何本土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的法学不
同于许多中国传统的人文学科,后者有一个相当久的传统,有自己的命
题、范畴、概念和语汇;目前的中国法学则不同,它的几乎全部范畴、
命题和体系包括术语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与中国传统和现实有较大差
距。那么,如何实现法学的本土化?已经有许多学者认为,要注重研究
中国问题,这是解决法学本土化的道路。但这还不够。我同意梁治平的
意见,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
因为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
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我们应当注意在研究中国的


现实的基础上,总结中国人的经验,认真严格地贡献出中国的法学知识。

具体说来,在目前,我认为,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
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
法学研究。所谓交叉学科,也并不是要事先确定学科,而是根据对研究
的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不让自己的学科把我们的研
究角度和方法限定死了,而是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
法律问题。我认为这可能是法学本土化的一个道路。因为我们现在的知
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基本是西方的,是西方近几百年,特别是劳动分
工、职业化、专业化的产物。但世界并不就是如同这些学科那样严格划
分的,学科和知识或世界之间并没有一个严格精密的对应关系。世界是
一个整体,社会活动是一个整体,知识也是一个整体,各学科都是你中
有我我中有你,从学科角度看,同一个行为中有不同学科的因素,因此
学科只是人们便于研究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察理解的角度和途径。
它很重要,但不能被其束缚。从古代来看,无论中外学者都不是那么严
格限定于某个学科领域,相反他们的这种泛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
使他们创造了一个没有严格分科但极为博大精深的知识,后来才逐步形
成学科。如果我们也坚持这一传统或态度,也许我们会在实践中逐步形
成一些新的学科领域,综合一些方法,形成一些具有特色的本土化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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