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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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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逻辑的假设转换成《权利》一书展开的研究所赖以为基的一种业已证
明的前提而导致的《权利》论题的转换,无疑又内在否定了《权利》一
书所设定的探寻中国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互动中的权利发展的特定道路
的论题。人所周知,只有在原本讨论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中国场域是
如何进行以及为什么这样进行互动的过程的论题中,也即将它作为假设
而在本土的证明中,论者方能洞识中国人权利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中得
以发展的轨迹以及中国人权利的发展是否与西方人权利的发展那样会对
中国社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将论题转换成了对作为法
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结果的中国人权利现状的描述和解释,所以作
为结果,《权利》一书基本上只局限在发见中国人权利的多少、质量以
及权利项的侧重等面向,而未能探究出中国社会从相对不重视权利到
“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真实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与权利之间的
真实的互动关系。

这种论题的转换,更为严重的是在《权利》的具体研究中还表现为
对研究方法的侵损。可以说,这从另一面向使原本因主观凭空建构而无
以落实的“权利的互动解释”模式更加重了它与具体研究不相干的成分:
绝大部分研究基本都是静态地对中国人权利现状本身的分析和考查,而
未能够对中国人权利得以发展的背后的社会变迁给出分析,未能对中国
权利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也大体上未能对中国改
革以后究竟是社会哪些方面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人权利观念的转化以及社
会的当下发展中的某些因素是否会扼制中国人权利观念的强化做出讨
论,更未能对中国权利保护机制的恢复和建构起作用的各种政治的、经
济的和社会的机制的真正确立的问题,以及对中国权利体系的建设的其
他制度的健全以及推进种种权利体系趋于完善的社会发展进程等问题进
行分析和研究。甚至连《权利》一书的编者为进行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
而设计的访问调查问卷中共三组65 个问题里,也不仅看不到权利的社会
学视角的显现,而且几乎没有欲图证明中国人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
的问题。相比之下,更多的倒是那些关注被调查者对自身权利状况的态
度、对自己权利实现和保护的途径、对法大抑或权大等一般性问题的静
态视角的显现。



综上所述,《权利》一书的论者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
利保护机制发展道路的研究意图以及在这种意图中所欲图建构的“权利
的社会理论”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社会学
视角,无疑给中国法学研究尤其是权利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模式并


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发展标示了某种方向。但是,《权利》一书的
这种意义还只是一种可能的意义,因为无论是它所欲图建构的“权利的
互动解释模式”还是“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论题,都因其对中
国人权利发展与西方权利发展的相同性预设以及对解释模式建构条件和
假设必须论证等问题的忽视,而实际上在其具体研究中未得到切实的建
构,只停留在了口号或主张的层面,最终致使《权利》一书设定的探寻
中国人权利发展的特定道路的核心论题基本落空。

然而,我依旧要指出,《权利》一书论者的努力及其所体现出来的
使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意义,并不会因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而遭完全否
定。如果以此为基础并对现存的问题力求认真而严肃的反思和纠正,法
学的中国学派的基础得以确立,当是不远之事。

注释

[1]《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编目如下:
绪论(夏勇)
第一编:权利观念
1。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高鸿钧)
2。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权力与权利:观念分析(石秀印)
第二编:权利保护机制
3。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张志铭)
4。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贺卫方)
5。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刘广安李存捧)
第三编:基本权利
6。公民财产权利的发展与保护(陈■董郁玉)
7。社会发展中的人身权利(张广兴)
8。刑事法制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陈泽宪)
第四编:特殊主体的权利
9。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王敏远)
10。城市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梅小敖孟宪范陈智霞)
11。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江苹)
第五编:乡民的权利
12。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夏勇)
13。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孟宪范李海富吴利娟)
[2]这并不是说我赞同那种简单地对“法规解释模式”的否定,因为“法规解释模式”具
有着它自身所具有的意义,研究者至少能透过法规在不同时期对权利的规定而揭示出权利自身演
化的轨迹以及其后所蕴含的社会及国家在权利观念面向的演化。此外,对“法规解释模式”的简
单否定,不仅会不意识这种模式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而且在主张另一种可能的替代模式的同时,
使人们忽视这种新模式有可能恰恰不存在被替代模式所具有的解释力,进而在如何打通旧新解释
模式的问题上不做努力。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强调非常重要,在中国社会科学日趋非意识形态
化的今天就更显重要了,因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面临着大量的研究范式的转换和解释模式的更
替。
[3]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 年版。
[4]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5]“走向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

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页31—40。

[6]在这里,人们可以发现夏勇是在对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作一种简单化的解读。
仅在这一段文字中,就至少表明夏勇在两个地方误读了伯尔曼的理论。一是伯尔曼认为,黑格尔
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谓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
是正确的。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他主张“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
是并驾齐驱;。。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应该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
验之间的互动作用”(伯尔曼,页51)。但夏勇却将伯尔曼的“互动作用”简单地理解为对观
念的权利和设制的权利、文化传统的权利和移植文化的权利的“区分”。
二是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从来没有认为他的“法的社会理论”是要探寻人类法
律的共同基础和共同规律,而这一点恰恰是他对马克思的批评,“马克思直接从欧洲各民族的历
史中推断人类的历史,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诸如西方文化、伊斯兰文化和中国文化这样一些中间型
文化的重要性。。。因此,马克思不知不觉地把西方的历史等同于世界的历史”(伯尔曼,页
644)。但是,夏勇却将他那种基本上复制于伯尔曼的“权利的社会理论”的第一任务部分地确
定为“由此发现不同社会场合下权利发展的共同基础和共同规律”(“绪论”,页33)。

[7]不论这篇绪论是否在其他研究者当中进行过讨论,以及这些问题是否直接影响了该书
的其他论者,作为主编,夏勇都理应对其“绪论”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因这些问题的存在而致使
他未能避免其他研究与其所试图建构的“权利的社会理论”相背离而负主编之责。
[8]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在被翻译成中文时,
根据的是该书的精装原本,因此未能译出该书平装原本在结论部分的二级标题即“超越马克思和
马克斯·韦伯”。按我的理解,伯尔曼之所以在平装原本上加上这个标题,完全是为了说明他的
“法的社会理论”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在马克思和韦伯所作贡献之上建构起来的,亦即是在
对那种与早期社会学相关的视法律为上层建筑一部分并根本受基础结构决定的理论的批判基础
上建构起来的。一如他所明确指出的,“18 世纪后期和19 世纪出现的另一种历史编纂也掩盖了
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历史,这种工作与社会学这一新科学密切
联系。这种新的历史编纂有时被称作‘社会经济史’,有时被称作‘社会理论’。

。。这些‘社会理论’与‘科学派史学家’不同,他们试图根据在政治和思想
事件表象背后所起作用的社会和经济力量来解释历史”(伯尔曼,页643644)。

伯尔曼经过对西方法律传统之形成的分析而认为,这种视法律为一统治工具和实现统治者
意志的手段的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一脉相承的社会理论只是部分正确。与此同时,他还进一步指
出,“法律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这种与自然法理论相关联的法律观点
也只是部分正确。最后,法律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
产物。这第三种观点与法律哲学中的历史法学派相一致,。。主张自己揭示真理的三分之一。”
(伯尔曼,页663)最后,伯尔曼指出他所主张的法的社会理论力图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
而应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互动作用。应该把上述三个传统的法学派(即法律实证
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派)综合成一个一体化的法学(伯尔曼,页51)。

[9]。。 我并不是要通过指出中国历史上的这种断裂来否定中国人权利发展中传统及文化因素
的影响,或认定中国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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