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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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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正确的;(4)惩罚仅是奖惩双重体系的一个方面,教化确实可以评
价每一个体,刑罚与教化在个体认识中融为一体;(5)等级分散具有双
重作用:即显明差异且将品质和能力分级,奖赏与惩罚。一句话,教化
权力制度中的惩罚艺术不以赎罪和压制为目的。连续惩罚具有比较、鉴
别、分级、同化和排斥等作用。与监视一样,标准化惩罚在古典时代末
成为权力工具之一。
审讯把监视的分级技术和标准化惩罚技术结合在一起,它是标准化
检视与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它把真实性建立在个体之上,我们通
过真实性区分和惩罚个体,因此审讯在所有教化方式中极具有仪式性。
福柯认为,审讯自身具有联结权力和知识的机制,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审讯搞乱了权力训练中的可见性经济学,它是一种权力艺术。在其
控制的范围内,教化权力从本质上显示了它治理对象的力量;(2)审讯
也使个体进入文献领域;(3)具有文献特点的审讯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对
象和权力对象。审讯居于诸诉讼程序的中心,这些程序把个体建构为权
力作用和对象、知识作用和对象。在联结等级监视和标准化惩罚的过程
中,它保证分散艺术、活动管制、起源构造、力量组合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题目是“敞视式监狱”(Le Panoptisme)。敞视式监狱就是
圆形监狱,看守人驻在中心。可看到所有罪犯。在监狱里,一个囚犯一
间牢房,每间牢房只有一个窗户,并标明了囚犯姓名。牢房之间是封闭


的和隔离的,所有囚犯都受到各种严密监视,这种监狱成了教化机构的
密集模式。这种监狱至今还存在。敞视式监狱使犯人产生有意识状态,
最终保证权力的自动运行。

可见,教化是纠正罪犯行为的活动,具有两种形式:一是教化封锁
和封闭制度,在于消灭罪恶、中断交际和延迟时间;一是与敞视式监狱
相联系的教化机构,在于改善权力训练。这两种形式都依赖于历史变化:
即教化机构在整个十七、十八世纪逐渐扩大适用范围。

惩戒教化依赖于一些历史过程(经济的、法律政治的和科学的)。
一般地讲,教化是保证人类增长秩序的技术。教化权力的特殊形式满足
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福柯认为,权力的敞视式监狱形式虽然不直接
从属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政治结构,却不是绝对独立的。监狱应该重新置
于监视教育之中,这推广了惩罚权,这是有规律的扩展,也是敞视式监
狱程序的极为严密的网络,而不是每个法律主体里普遍的法律意识。十
八世纪发明的教化和审讯技术,类似于中世纪兴起的法律调查。但这二
者有很大差别,来自于自然科学的调查已摆脱了政治法律模式,而审讯
总是为教化技术采用。今天理想的刑罚是些不确定的教化手段:即无关
的盘问、细致的调查、审判。。。酷刑从逻辑上完成了调查所操纵的程
序,而牢房成了近代刑罚的主要工具。

监狱教化的目的在于通过一些正确方法来重新塑造异常人或犯人,
使之改邪归正。教化这一惩罚手段一产生便得到广泛应用,且沿用至今,
从而取代了酷刑(事实上并没彻底消灭酷刑)。与之相适应的监狱成了
教化罪犯的主要场所。我们认为,实际上,监狱并不合人情味,并不人
道,它仍然是残酷的。福柯抓住近代这一主要惩罚手段分析了该时代的
文化,进一步提升到哲学高度对历史(尤其是监狱史)作了系谱学考察,
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想重建人的政治法律权力主体性形象。这一形象是人
的畸形面、怪诞面或非正常面,被外在的客观性环境(社会的、政治的、
经济的,或许还有科学的)所扭曲。在近代精神的照射下,统治者成了
合法的暴力实施者,被统治者(触犯统治者法律的犯人)相应成了暴力
承受者。在福柯心目中,由知识建构成的权力或运用知识的权力得到合
法性保护,具有合法性强制意义。这些都是事实,亦本应如此。福柯的
目的不在于改变近代人的形象,而在于发掘出人的真面目,让人们承认
并接受之,还在于表朋,近代如此,当代莫不如此。可见,福柯的理论
分析可以推广到当代社会,质疑当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本质。如果只通
过分析惩罚手段的系谱关系来揭示权力本质,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
实践上看,都讲不通。



至于第四部分即最后部分的“监狱”问题,福柯论述了三大问题:
“完整而严格的制度”(Des Institutions plètes etAustères)、
“违法与犯罪”(Illégalismes et Delinq uance)、“监狱”(LeCarcèral)。监狱诞生于新法典颁布之前,形式监狱(forme…prison)
也先于刑罚系统运用而存在。监狱的出现必然标志着刑法史上的重要时
刻的到来,对违法和犯罪的惩罚近于“人性”,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


格的制度。

福柯提出,监狱应是完备的教化工具。这有三层意义:应对犯人的
各方面负责,既不外在又无缺陷,对犯人施行差不多所有的权力。与外
部世界相比,监狱把犯人们加以隔离,实行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犯人
应尽的义务。劳动所获的工资不是生产报酬,而是对犯人进行有效改造
的动力,构成权力关系、空无的经济形式和个人服从方案。可是,监狱
不是简单地剥夺自由的重要手段,而是对囚犯进行监视和认识的地方,
变成了刑罚的调整工具。

从传统上看,拘留足以剥夺人的自由。监禁总有一个技术性计划。
近代初期酷刑过渡不是向未分化的、抽象的和混杂的刑罚过渡,而是从
一种惩罚艺术转向另一种惩罚艺术。这是技术性变化。在福柯看来,取
代酷刑的不是大量监禁,而是严密的教化机构。监狱虽然沿用至今,却
遭到不少批评:监狱没降低犯罪率,并且不断囚禁新的罪犯,还导致了
重犯的产生。这表明监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产生这一局限性的原因是
什么呢?福柯认为,这是因为合法惩罚重新置入了非法性策略之中。

十八世纪末的刑罚改革总计划处于反对不合法性的斗争中。监狱的
对象是犯罪主体即罪犯。犯罪是一种不合法性形式,刑罚的执行依赖于
这种形式。区分、治理和控制违法现象,是刑罚的作用。违法与犯罪产
生了监狱,监狱又为它们而存在。监禁惩罚又会导致不合法现象的出现。
福柯认为,犯罪不是监狱的副产品,而是刑罚的直接结果。事实上,犯
罪的利用产生于合法性边缘。犯罪是管理和利用违法的工具,也是权力
训练的工具,还是统治集团违法的原动力。犯罪的政治利用在十九世纪
前已成事实,这种政治利用是对群体进行持久监视的方式,起着政治观
察的作用,但必须和监狱结合起来,因为这样便于对犯人进行控制。实
际上,统治者对犯罪、监狱和监视的利用,是为了更强有力地实现其统
治权力。

福柯最后分析道,近代以来,最主要的惩罚是单人牢房监禁,因为
隔离分散了犯人的集体反抗力,是管理犯人的最佳办法。在权力正常化
过程和个体权力知识活动中,监狱教化技术相当重要。我们知道,在刑
法中,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了刑罚技术,并且将这种技术用于整个社会。
监狱使捉拿犯人成为可能,使惩罚权力成为自然的和合法的。它形成了
新的法律形式,将犯人置于长期监视之下,可以从惩罚犯人肉体转向改
造其心灵。它在近代是一种惩罚犯罪的新方法,意在最终达到拯救犯人
并使之重新做守纪律而又有用的人之目的。可是,监狱毕竟不可能最终
消灭犯罪。不根除犯罪的根源(即阶级),就不可能消灭犯罪。这是福
柯在本书中所忽略的。

西方的监狱是法制的象征,中国的监狱曾是人治的代表。不管怎样,
从一般意义言,法制进步,人治落后。这是读了本书后的启示。

此书中还有哪些讲得通,哪些讲不通,那就再研究吧。


评《剑桥中国史》第15 卷关于文革的描述和观点
——兼评中译本中的翻译问题

徐友渔

卷帙浩繁的多卷本历史著作《剑桥中国史》在中外学术界有相当的
影响,其中的若干卷近年来已在中国大陆相继翻译出版。最后的一卷由
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麦克法夸尔和费正清主编,于1991 年问世。1992
年,中国的三家出版社——北京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
社和海南出版社分别推出各自的中译本,这更加引起了学术界和读书界
的关注。

此书概括了1966—1982 年中国历史的进程,限于篇幅和囿于个人研
究范围,我在本文中只评论该书有关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内容,在我看来,
这也是此书的主要内容。为了便于读者参照和全面理解,我的引文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本(中译本译文不妥之处将作改译并注明),文
末将顺带指出此译本的若干错误。

对于记载和论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著作,中国读者出于多种理由怀
抱甚高的期望。现在40 岁以上的人,对于文革记忆犹新,不少人痛定思
痛,有不少反省和思索而没有表达、讨论的条件;中国大陆已经出版的
关于文革的两部著作——高皋、严家其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和
王年一的《大动乱的年代》——以其各自的长短得失无形中为下一部著
作设定了期待标准。《剑桥中国史》以前各卷(也许第14 卷例外)的成
就和水准使人们产生了信赖感。以第10 和11 卷即晚清史为例,其写作
框架、审视形势角度的新颖,其中包含的许多在国内未见的重要材料,
曾使我在阅读时又喜又惊,慨叹外国人居然能够把中国历史写得令中国
人佩服。

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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