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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方法;在“自由”社会,以“观念的自由竞争”为形式的“相互说服”
对自由民主则是根本性的(页13)。同时,企业界和政治家都在努力“塑
造”和“操纵”公民或消费者的“决断”(第15、16 章)。在共产主义
制度下,最普遍的说服或训导是借助意识形态或宣传工具来进行的(页
13)。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而更趋向于权威而不是
交换。但是,某种形式的“训导”是具有相当的理性主义色彩,相同的
一些因素也可以在市场导向的制度内找到(59—61)。
四、结语
作为比较政治经济学的一部经典著述,《政治与市场》一书在西方
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其开创性意义在于:这是最早系统论述政治
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现代著述之一;是最早运用比较政治经济学方法
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著述之一。本书所论及
的问题极为广泛,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他研究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角度,
即比较政治经济学。当然,对是否真正存在比较政治经济学的方法问题,
目前学术界尚存在歧议。特别是在中国,对政治经济学本身的定义,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内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其哲学、经济学
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间关系的认识也并不一致。在一些学者看来,对马
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解释似乎过于偏重经济学,而不是“政治”
经济学。林德布洛姆的《政治与市场》一书曾大量引用了马克思的著述,
而且主要是从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进行诠释的(例如市
场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市场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页39—40、163—
164),这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学说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启示。
《政治与市场》完成于七十年代中期,按照林德布洛姆的话来说,
这只是一种将比较政治学和比较经济学结合起来的尝试。因此,其中的
一些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林德布洛姆对市场导向的政治经济体
制与权威型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尚不够明确,或者说缺少一个统一的比
较范式。这大概与他对市场和权威的定义都过于宽泛有关。权威、交换
和说服作为社会控制的不同形式或要素,彼此间的关系到底是由什么决
定的?它们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林德布洛姆的书中
都没有给予明晰的回答。其次,与第一个问题相关,他对资本主义和社
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也是不够完全的。资本主义以自由市场
经济为其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尽管也不排斥市场,但却是以中央计划为
基础的(至少在80 年代之前是这样的)。在这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政治
经济制度中,权威(政府)与交换(市场)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抛开
对不同制度优劣的评判,着眼于研究和探寻两者间共同的关系要素,这
是林德布洛姆该书的意义所在。但是,在具体分析中又带有一定的模式
化倾向。第三,林德布洛姆对市场导向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作的比较分析
是相当精彩的。与之相对照,他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却显得
不尽人意。当然,在七十年代,社会主义国家尚未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
影响,除了南斯拉夫和匈牙利以外,还没有更多可供研究和比较的改革
实践。对此我们是不能苛求于他的。
注释
'1'Arend Lijphart :。。 Co mparative Politics and the parative Method ,。。 The
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 65,September 1971,No。3,p。 682。
'2' Ibid, pp。 682—683。
原始法研究与世界社会秩序
周勇
《初民的法律》一书的原作者E。A。霍贝尔教授是美国当代最杰出的
原始法研究的权威学者。这前任美国民族学学会和人类学协会的主席,
因为对法人类学发展作出了“真正的贡献”,在其同行的著作论及这一
学科范畴的研究时,曾作为唯一的现世作家与孟德斯鸠等先驱学者相并
列'1'。然而,1993 年7 月26 日《纽约时报》的讣告,宣告了这一状况
的结束。此时,译者尚正为该书中译本的封面制版问题而奔忙。随之而
来的扼腕抱憾就译者而言,不仅是再也无从回报霍贝尔教授慨允移译的
美意,还在于中国学界对其著述的品评,永远失去了这位前辈学者的回
应。
时至今日,尽管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检讨这部本世纪中期出版的
论著,但译者以为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于中国的学术界具有启发意
义:一是它所展示的直至本世纪中期以前的法人类学家在原始法研究上
所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实证成果,其无疑有助于我们反省长期以来探究
这一领域所惯用的史学考证和依据奉为教条的一些经典论述进行逻辑推
演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各民族所创造的纷繁多样的原始法诸形式;二
是它所提出的法的跨文化比较的目的性。霍贝尔教授指出:当今社会正
处于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变革——即世界法体系建立的时代,他对人类命
运的关注和对世界秩序的呼唤,于向来具有理性的致用精神和“为天地
立心,为生民立命”使命感的中国学者,其所感受到的触动,肯定尤为
深刻而持久。
一、原始法:无(前)文字社会的法律
法律通常被视为文明国家社会的产物,是“高级”文化中才有的东
西。因此,非但“原始法”一词至今未见容于我国法学界,即便在本世
纪二十年代的西方学术界,它也是一则充满争议的新鲜话题。1924 年出
版的第一部以原始法为题的专著,其作者E·S·哈特兰尽管按照现行的
法律分类体系对原始法作了分章论述,但在该书的“导言”中,他宣称
“原始法实际上就是部落习惯的整体”。'2'这一论断,与那些主张国家
法的一元论学者大大抬高初民社会习惯的地位,从而抹杀法律存在的结
论,并无二致。后者的代表口号是:在初民社会中,“习惯就是国王”。
'3'霍贝尔教授是“第一批坚持认为前文字社会具有法律控制体系的学
者”,'4'作为一位人类学家,他的田野调查工作主要是在二、三十年代
切依因纳印第安人的保留地中进行的。随后,他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
倡导者卡尔·N·卢埃林携手合作的研究和独立发表的一系列研究成果,
使他成为初民社会冲突案例研究方法的创立者和法律制度发展新进化论
的主要代表。
原始法研究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对“原始法”涵义的界定上。而这
一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对“法”的定义。
① 谨此悼E。A。霍贝尔教授逝世一周年。
人类学家对法的概念的认识,历史地来看,也经历了一个由宽泛模
糊走向相对明晰确定的过程。但是,由于人类学从一开始就以探究一切
人类的文化为鹄的,并在初民社会的文化探究上用功颇多,因此,他们
主要致力于一个可用以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的法的概念的创立。其实
证研究的结果,不仅弥补了以往法律史学家们限于文献研究的阙漏,极
大地丰富了我们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的认识,使得法制变成了真正普遍
的人类法制史,而且将人们对法的认识从由哲学的探讨,引向经验的把
握。霍贝尔教授在《初民的法律》一书中对“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
回答,即代表了这样一种趋向。他认为:“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
它被忽视或被违犯时,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
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施用人身的强制。”'5'
应《大英百科全书》的约请,霍贝尔教授就原始法一词作了如下概
要的阐述:“鉴于文明法是有了文字的社会的法律,古代法是早期人类
文明社会的法律,原始法是无文字的人类社会的法律。”'6'在《初民的
法律》一书中,霍贝尔教授也沿袭了这种表述,只是略有差异。他说:
我们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在前文字社会的民族文化中被发现时,我们
称之为原始法;当它在一个跨入文明门槛的古代社会的文化中被发现
时,我们称之为古代法。当代在发达的文明社会的结构中被发现时,我
们便称之为现代法。”'7'这种依照文字的产生与否来界定人类不同法律
形式的方法,虽略显笼统,却是有其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意义的,因为
文字产生于一个社会将语言从时间上加以延续、从空间上扩大传播的需
要,这种需要标志着人类社会生活和文明程度的实质性进展。并且,由
于它能将法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与法历史学家等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区别
开来,因而能为绝大多数的学者所接受。
需要稍加辨明的是,这里所谈的原始法,与我国学术界所谈论的作
为“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中的原始社会形态中的法既有质的区别,
又有某种意义上的关联。首先,就其质的区别而论,作为“人类社会发
展五阶段论”中的原始社会,是在肯定人类社会单线进化的基础上,指
一种处于人类史前的社会形态。由于这种社会距现代已相当遥远,作为
这种社会形态中的法且先不论其有无,即便是要开始对它的研究也显得
相当的不易,因为作为史前范畴的法律制度,既无文字的记载,也不能
像石器头骨那样可以依据考古学的发现,要论及这种意义上的原始法,
学问家的小心求证,只能让位于思想家的玄思妙得。严格说来,研究这
种意义上的原始法的困难是不可逾越的。任何在这一意义上侈论原始法
的著述,其结论均可视为一种臆测和假想,既无科学性也乏实用价值。
而《初民的法律》一书,作为“对我们所知的原始法总检讨的最佳作品”,
是综合了西方人类学家对本世纪尚存在于地球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