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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示他并未懂那句的意义,误以为它就象司空图所写:“亦犹小星将坠,则芒焰骤作,且有声曳其后”。(22)此外,虽然也有些古人读懂并肯定了借“闹”字形容“无声”的景色这一修辞手法,并以“诗词中有理外之理”这一诗学原理为之辩解,但却没有将这个“理外之理”讲明白。(23)
显然,诸如“红杏枝头春意闹”、“小星闹若沸”等诗句借“闹”字以形容“无声”景色的“描写手法”,只是沟通了“听觉”和“视觉”之间的界限。而钱钟书随后举出的大量例证表明,中国古典诗文为了达到特殊的修辞效果,“使文词别呈一种美丽”(24),还广泛沟通了其他感官之间的界限。如,陆机《拟西北有高楼》:“佳人抚琴瑟,……,哀响馥若兰”,《全金诗》卷二七庞铸《花下》:“若为常作庄周梦,飞向幽芳闹处歇”,阮大铖《咏怀堂诗》外集《辛巳诗》卷上《张兆苏移酌根遂宅》之一:“香声喧橘柚”,即是沟通了“听觉”与“嗅觉”之间的界限;孟郊《秋怀》之一二:“商气洗声瘦”,则是沟通了“听觉”与“触觉”之间的界限;李贺《胡蝶飞》:“杨花扑帐春云热”,刘驾《秋夕》:“灯光冷于水”,则是沟通了“视觉”与“触觉”之间的界限;吴潜《满江红》:“数本菊,香能劲”,则是沟通了“视觉”与“嗅觉”之间的界限……(25)
在举出表现五官感觉交错的各类例证后,钱钟书接着分析说,“按逻辑思维,五官各有所司,不兼差也不越职”,如《荀子•;君道篇》所谓:“人之百官,如耳、目、鼻、口之不可以相借官也。”(26),《公孙龙子•;坚白论》所谓:“目不能坚,手不能白。”(27),陆机《演连珠》第三七所谓:“目无尝音之察,耳无照景之神。”(28),说得都是五官各司其职而互不可通这层意思。换句话说,五官感觉的交错是不合乎“逻辑思维”的,也就是无“理”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以超感官为特征的“描写手法”,因为,“逻辑”上不通的东西,在“文艺”中往往可能别具妙“理”(29);且诗人凭借其敏锐的感受力,往往会于无意中体察到“逻辑思维”所无法认知的真“理”。(30)所谓“诗词中有理外之理”,不外乎这两层含义。
那么,“中国诗文”中那些看似不合逻辑的超感官的“描写手法”,究竟蕴含着何种“理外之理”呢?换句话说,在看似无“理”的超感官的“描写手法”背后,究竟有何“科学”性的或“审美”性的合理性依据呢?
对此,钱钟书借助西方的“通感”理论作了精要说明。他首先引入西方“心理学或语言学的术语”即“通感”(synaesthesia)或“感觉挪移”,对“中国诗文”中的超感官的“描写手法”作了明确界定(31);进而指出,超感官的“描写手法”实有其心理学依据,因为,按照心理学的观察,“寻常眼、耳、鼻三觉亦每通有无而忘彼此,所谓‘感受之共产’(Sinnesgueter…gemeinchaft)”(32),这就意味着,诗文中的超感官描写并非纯出臆想,反而于无意中显露了凭借抽象的“逻辑思维”所难以认知的感官感受的真实特征(“理外之理”)。而在点明超感官的“描写手法”的心理学依据的基础上,钱钟书又援引西方“神秘主义”或“象征主义”者的相关表述,以显明此“描写手法”与“神秘经验”的相通性:如十八世纪的“神秘主义”者圣马丁就说自己曾“听见发声的花朵,看见发光的音调”(I heard flowers that sounded and saw notes that shone),而“象征主义”者也宣扬“神秘经验”里“嗅觉能听,触觉能看”。(33)相对而言,“神秘经验”更贴近“审美”性而不是“科学”性,因此,西方“通感”理论中有关“神秘经验”与超感官体验相关性的表述,实际上为“中国诗文”中超感官的“描写手法”所别具的妙“理”(“理外之理”),提供了审美层面而非科学层面(如心理学层面)的论证。笔者以为,如果仅从科学层面论证“中国诗文”中超感官“描写手法”的合理性,而没有同时将其与审美意味甚浓的“神秘经验”联系起来(34),则未免有些煞风景,就好比我们在解读“大漠孤烟直”这一诗句时,不去品味其意象之美,而仅仅满足于以大漠无风、故孤烟易直这一地理事实说明其描写的真实性。
另需指出的是,钱钟书在阐发“中国诗文”中的超感官描写手法时,还援引了“西洋诗文”中不少以运用“通感”手法为特征的例句作为参照。如荷马的诗句:“像知了坐在森林中一棵树上,倾泻下百合花也似的声音。”(Like unto cicalas that in a forest sit upon a tree and pour forth their lily…like voice),约翰•;唐恩的诗句:“一阵响亮的香味迎着你父亲的鼻子叫唤”(A loud perfume……cryed/even at thy father’s nose),以及帕斯科里的名句:“碧空里一簇星星啧啧喳喳像小鸡儿似的走动”,诸如此类。(35)
总而言之,通过会通中西的阐发研究和平行对照,钱钟书将中国“古代批评家和修辞学家”尚未深入“理解或认识”的以打通感官界限为特征的“描写手法”,作了明确的界定、全面的说明和精要的论证,从而使“通感”观念“大畅于世”;而钱钟书的“通感”论亦因此在中国文艺研究领域获得了“开宗立教”的地位。(36)
2)中国“神韵派”诗论烛照下的西方诗学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介绍钱钟书对现代法国诗学论著《诗醇》及《祈祷与诗》的评析以表明,钱著中的“阐发研究”既有援西证中的一面,又有援我证西的一面。
客观地说,《诗醇》及作为其续编的《祈祷与诗》,并非西方诗学名著,但这两部著作对于我们理解神秘主义思想与西方浪漫主义、象征主义文艺流派的内在关系,以及西方浪漫主义、象征主义文艺流派诗论的核心观点,均有很大帮助。这两部著作系由法国神甫白瑞蒙所著。前者刊于一九二五年,根据钱钟书的评价,该书“发挥瓦勒利(通译瓦雷里)之绪言,贵文外有独绝之旨,诗中蕴难传之妙,由声音以求空际之韵,甘回之味。举凡情景意理,昔人所藉以谋篇托兴者,概付唐捐,而一言以蔽曰:‘诗成文,当如乐和声,言之不必有物’。……五十年来,法国诗流若魏尔伦、马拉美以及瓦勒里辈谈艺术主张,得此为一总结。”(37)据称,该书出版后,“一时耳目为之一新”。(38)一年后,该书续编《祈祷与诗》出版,它“重申不落理路之旨,自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来之古典主义,皆遭排斥。以为即一言半语,偶中肯綮,均由暗合,非出真知;须至浪漫主义(39)大行,而诗之底蕴,始渐明于世”。(40)那么,“浪漫主义”者或“象征派”又是如何看待“诗之底蕴”的呢?白氏援引克洛岱尔的话说,“诗者、神之事,非心之事,故落笔神来之际,有我在而无我执,皮毛落尽,洞见真实,与学道者寂而有感、感而遂通之境界无以异。”(41)可见,在西方“浪漫主义”或“象征主义”者眼中,诗歌是与宗教相通的。与此相应,中国的“神韵派”诗论偏好“以禅喻诗”,亦视诗艺与宗教为一脉。这就为西方“浪漫主义”或“象征主义”与中国“神韵派”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而钱钟书正是有见于此,才极具卓识地借助“严仪卿以来的神韵派之议论”阐发白氏的“浪漫主义”或“象征派”诗论,诚可谓开风气之先。
白氏将“祈祷”与“诗”相提并论,实与“神韵派”之沟通“禅”、“诗”,有异曲同工之妙。白氏以为,“诗中之音韵腔调,发而中节,足使诵者心气平和,思虑屏息”,故“诵诗”者的“心境”恰“与祈祷相通”。(42)他又总结克洛岱尔等“浪漫主义”、“象征派”诗人的观点说,“诗不涉理,本于神而非本于心也”,钱钟书指出,这正相当于《沧浪诗话》所谓:“禅道惟在妙悟,诗道亦在妙悟。诗有别趣,非关理也。”(43)白氏又以为:“教诲、叙记、刻划,使人动魄伤心,皆太著言说,言之太有物。是辩才,不是真诗。”钱钟书指出,这又相当于《沧浪诗话》所谓:“以文字为诗,以议论为诗,以才学为诗,终非古诗。”及王渔洋《居易录》论《唐贤三昧集》所引“语中无语,名为活句”和“才涉唇吻,便落意思。并是死句,故非活路。”等语。(44)
无疑,钱钟书之以严羽的《沧浪诗话》与白瑞蒙的《诗醇》及《祈祷与诗》中的观点相参证,即是对白氏诗论所涵盖的西方“浪漫主义”及“象征主义”思想的一种“阐发”;与此同时,他在概括白氏诗论的核心观念实即西方“浪漫主义”及“象征主义”的核心观念时所谓“贵文外有独绝之旨,诗中蕴难传之妙,由声音以求空际之韵,甘回之味”,以及所谓“重申不落理路之旨”,显然均是以中国“神韵派”的术语传译西方“浪漫主义”及“象征主义”的理念,这实际上也是对白氏诗论所涵盖的西方“浪漫主义”及“象征主义”思想的另一种形式的“阐发”,这种阐发形式相当隐蔽,并带有“归化”外来理论的意味,它更能体现阐释者对外来理论的主观理解和内在把握,也更便于本国人对外来理论的接受和认同。
笔者注意到,有关论者在谈到钱钟书以“沧浪之说诗”与西方“浪漫主义”或“象征派”相参证这一问题时,往往倾向于突出钱钟书借助外来理论重估《沧浪诗话》之价值、进而一改清冯班以降对严羽“诗禅”说之偏见这一方面(45),而忽略了钱钟书借助《沧浪诗话》“阐发”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