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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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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法律人也看到了孙志刚之死的问题未必在这个法律本身,而在于该法律的被滥用。在同人民网的网友对话中,贺卫方就指出,“在1982年制定[《收容遣送办法》]的时候,立法者明显是要设立一种社会救助措施,也就是说城市里面的那些流浪者们,或者说其他的来自于外地的非城市地区的人们,到了城市里面由于种种原因,生计不能得到保障,这时候我们提供一种救助,让他们有地方吃,有地方住,回家的时候,没钱买车票,政府可以给他们提供援助,这就是立法本身的初衷”。 贺卫方:“从孙志刚事件看中国法治发展(上)〃 ,中国法院网2003年6月11日,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1976。 既然如此,那么首先就应当努力贯彻该法的初衷,为什么又急于废除该法呢?如果是法律在执行中出了问题,那么我们追究的也应当是扭曲者的责任。然而,我们发现,无论是“三博士”还是“五学者”的上书,都首先关注所谓的制度因素;五学者之一甚至称孙志刚的死因是“恶法”。 萧瀚:“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中国经济时报》; 2004年4月30日。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是前后不一致的。    
    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些法律人如果不是对法律常识不熟悉,那就是另有追求他们要以此为契机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要追求“制度建设”,不仅要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而且特别是建立违宪审查制;要“为加快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撬动一个缺口。〃 崔丽:“三位中国公民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中国青年报》; 2003年5月16日。事实上,这几乎获得了至少从各类媒体上看中国法律人的一致关注和追求。    
    我支持制度的追求,但首先得解决具体问题。也许这个条例已经不适合今日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废除;甚或仅仅因为孙志刚事件,这部法律已经彻底“臭”了,因此必须废除;也许中国是需要建立某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是,在这一制度关切的背后,我看到的恰恰是一种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漠视,对具体案件分析甚或是有意的粗疏,而喜欢以制度建设的名义一揽子解决问题。因此,尽管讨论的似乎是中国的问题,孙志刚的问题,但三博士在上书中“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 滕彪:“绕不过去的法规审查”; 《南方周末》; 2003年10月9日。却转到一个我在上面分析的与孙志刚之死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上来了,接着又转到了建立“违宪审查”上来了。为什么?三博士之一在《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中说,这是因为“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词中所写的:‘一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否可以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是一个对合众国有着深远意义的问题’。 〃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滕彪,同上。为什么美国大法官就“正如”了?“对合众国有深远意义的问题”为什么与孙志刚事件处理有关?而对孙志刚事件处理的最后结果感叹的是中国违宪审查“永远成了悬案。〃 滕彪,同上。因此,在这些法律人的意识中,所谓的制度建设首先是复制国外特别是美国的做法,而不是实实在在解决中国的问题。孙志刚之死不过是一个用作推进这种追求的契机,是体现上书者之理念或原则的一个例证。因此,当我看到这些自我展示的一系列所谓制度建设的“策略”之际,却又感到某种令人心寒的冷酷。这种“制度建设”是否是忘记了根本的根本?是否在为了表现所谓法律人的普遍人道主义关怀之际,透露了一种更深刻的非人道主义?当把目标直指自己的所谓制度理想之际,所有必须具体分析解决的问题都不过被用作达到他心中目标的工具了。    
    而我只想问,你到底是爱你的理想呢?还是爱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或者说我们应当面对的是自己的理想,还是中国的问题?     
    我不是说法律人就只应关心具体问题,不应反思制度问题。但第一,这种反思不能遮蔽其他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别先混在一起;因此,第二,对制度的分析才能是冷静的多角度反思和批判,细致的功能分析,而绝不只是一个宪法的教义分析。这才是法律人的素质。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收容遣送的做法。在现代中国也有比较长期的历史了。例如,“大连市救助管理站,始建于1908年,最初名为‘洪济善堂’;后几经易名,1985年,定名为大连市收容遣送站”。 dlsqz/。 作为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化做法则发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与户籍制度相伴随,而且当时是作为一种社会救助措施。一些研究认为该制度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当时主要是处理和安置国民党的老兵及战后失去家园到处流浪的人。1961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与此同时也提出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这实际上既是收容遣送的发端,也是收容审查的发端。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由于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开始,甚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类的概念还没有出来,直到1984年10月20日,经过将近6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才第一次确认了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因此,当时的法制建设就把几十年的做法形成了文字。在当时,这并不构成一个问题,其目的仍然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部分 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第31节 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2)

    但很快,中国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改变了制度的社会背景。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嵌在计划经济中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户籍制度都开始显露出诸多弊端。尽管从1985年9月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先后实施和修改了居民(公民)身份制度,栾春晖:“公民身份证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 southcn/news/china/bgcn/200210280179。htm。 也还是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流动人口也确实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为了限制人口的流动和防止犯罪,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当地社会的治安需要,把不属于被收容遣送范围的普通民工也收容起来,使被收容遣送对象的总数直线上升,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构成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般民工占了大多数。〃王先胜:“加强收容遣送管理,促进社会稳定繁荣”; 《广东民政》; 1995年5期。只是到这时,收容遣送才与“福利”、“救助”分手了,蜕变成了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更重要的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也由于没有执法监督,收容遣送更进一步被扭曲了。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当地政府控制外来人口进城数量和服务工种,从而保护当地人就业的一种手段;更可悲的是,由于各地的民政部门普遍缺乏经费,遣送收费竟成了许多收容遣送站“敛钱”的一种近乎制度化的手段,可参看,林炜、戴自更、朱德付:“阳光下的阴影:来自广州市大尖山收容分站的报告”; 《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24日。关于收容遣送的变迁,还可参看,李富金:“收容遣送,回家的路有多长?〃 ; dffy/fayanguancha/sd/200311/20031120205601。htm。 而且在许多某些地方,所谓的收容遣送往往既不收容,也不遣送,只是为了收钱。收容遣送制度不但失去了其意义(实现该法在纸面上宣称的目标),而且失去了其制度正当性。进入21世纪之后,收容遣送已经受到媒体多次强烈批评。例如,《收容遣送:徘徊在政策与法律的边缘》; 《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0日第9版;《广州收容所的暴行》; 《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27日;“收容遣送,何时走出悲辛?〃 ; 《南风窗》; 2002年11期。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转型中,收容遣送制度才可能在几乎是一夜之间就崩溃了。    
    但是,在孙志刚事件之后有关收容遣送制的法律讨论中,一种宪政的宏大话语,尽管很雄辩,掩盖了这一制度发生的诸多原因,因此不可能具体着手解决(因此只能废除),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遮蔽了制度存废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和战略性的社会问题。尽管经济学家许向阳明确声称自己只是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这些为宪政话语掩盖的一些具体问题,经济学家许向阳指出,新的《救助办法》存在至少有三个技术性问题:无法合理地确定救助的对象、无法确定合理的救助标准以及无法确定合理的救助时间;和两个大的全局性问题: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及因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而引发城市秩序的全面崩溃。请看,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News。Sohu;2003年8月4日。但马上遭遇了一些法律人至少是近乎“侮辱和谩骂”的批评。萧瀚:“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法学时评网,2003年8月4日;何兵:“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 text。news。sohu/80/43/news211784380。shtml; 2003…8…3。对此,陈永苗认为“侮辱和谩骂不是战斗”,陈文龙则指出“启蒙是一种内含暴力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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