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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简单地对这些外来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每个人也都明白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害怕失去这份工作,选择了敢怒不敢言。同样来自广西的女工朱氏珍,2001年5月被硫酸灼伤,她唯一的要求是厂里付清剩余的工资,然后再给500元钱治伤。当厂方“爽快”地答应她的要求,她感觉很满意。——因为很多工人受伤后连500元也得不到。而根据相关法规,厂方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用,而且按工伤进行补偿。
在许多农民工的眼里,有关工伤和职业病防治的各类政策,似乎只有户口在城里的工人才能享受,自己作为来城打工的,似乎和这些政策无缘。长期城市与农村割裂的“二元化”社会管理模式,使这些农民工“自觉”地把自己归于弱者一类人。
一些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力、执法手段滞后也是民工屡受侵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河南商城县约200民工在江苏宜兴洑东镇私人石英砂厂打工,截至去年年底已发现5人因患矽肺病死亡。在接受检查的约170位名工中,已有111人经无锡市煤矿医院初步诊断被怀疑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其中被怀疑为“三期”症状的有30多人。
而这一切“浮出水面”源于一个叫的工人“自我觉醒”,和王玉晨一起去砂厂打工的同村人先后有5位病逝,再加上他看了一篇有关矽肺病的报道。便随后去医院做检查,检查的结果是矽肺病三期。
在得知病情后,工人们意识到他们应该找政府,应该让厂里赔偿医药费。2001年10月23日,以王玉晨为首,他们写了一封《告洑东镇政府信》请求帮助,但没有回音。王玉晨带了几个人回到河南商城找到司法部门请求法律援助,河南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马传金律师成为他们的指定律师。
一行人于10月28日赶回宜兴,马律师让剩下的工人进行检查。除20多人尚未检查外,检查过的工人中111人被怀疑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大面积的受伤,工人们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推举王玉晨等几人作为代表向有关部门上访。
10月份,他们来到无锡市劳动局,但答复是主要归卫生防疫站管。找到无锡卫生防疫站,又被告知应先找宜兴市卫生部门。11月找到了宜兴市卫生局,卫生局的答复是“管不了”。找到宜兴市政府信访办,信访办的人说还是先找洑东镇政府。一行人来又到了洑东镇政府,先被告知领导开会去了,后来决定由镇劳动管理服务所和司法办来调解。
11月3日,镇劳动管理服务所在调解时提出,要一个人一个人来,每个人先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出示伤情鉴定报告。但遭到马律师等人的拒绝,“我们一共有100多人,一个一个来要搞到什么时候?而且,工人们因为劳动保护意识差,没有一个人和厂里签过用工协议,唯一能证明事实雇佣关系的是暂住证,而即便是这个,目前有近一半的人也没有,其中有些人尽管交了一年78元的费用,但至今没领到暂住证。”
一家媒体的记者随后去洑东镇几家砂厂进行采访,私营老板称他以前不知道粉尘的危害。在镇政府劳动管理服务所,这家媒体的记者采访了所长。所长称,2001年初才注意到这十几个砂机厂,也把它们纳入了年初的工作计划,但由于工作实在太忙,还没来的及去看过。
而这里许多砂厂已经开工了10年。
在宜兴市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一位负责同志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这些厂非法用工的情况他并不清楚,因为没有人反映过。至于劳动保护的问题该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访的记者被告知:按照尘肺病防治条例,应该找卫生部门。
市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劳动卫生科一共只有两个人,根本不可能挨家挨户下基层去查。现在的情况就是下面没按规定去做,上面不知情,沟通出现了严重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对粉尘工作场所,应由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主任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开展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而洑东镇在事发之前根本没有人专门负责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企业是当地的,而工人是外来的。明眼人不难看出为什么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有关部门对于外来工的保护为什么不太积极,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外来工的保护,好像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
外来工权益屡受侵害另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因是:司法成本太高,司法救济手段缺乏。
河南商城那些患矽肺病的农民工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老家也找到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是在漫长的维权路上,鉴定、取证、诉讼,这些成本由谁来承担?这些贫穷的工人很难拿出这些钱,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的经费没有保障。
笔者曾在今年年初采访过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是全国设立最早、也数次受到国家司法部表彰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的李主任说,中心的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靠其他律师所的律师自觉奉献。由于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太多,门槛不得不提高。经济发达的广州尚且如此,那么全国其他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可想而知。
有些外来工对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感觉到失望之后,才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安徽省枞阳县35岁的农民唐冬春1987年进安徽某建筑公司当合同工,1993年被公司派到北京分公司干活。2001年底他和北京分工是其他37名农民工被辞退。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按照他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照辞退前的平均月工资标准每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唐冬春应该拿到15个月的补助。但是公司给他的15个月工资的补助,只计算基本工资,即每月400多元。在北京做了近10年的唐冬春却不是那么容易糊弄。他找来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一对照,才知道补助标准即辞退前1年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加班费、奖金。也就是说公司每个月少给了600来元,加上返乡费,一共少给了10000多元。其他被辞退的员工同样按此标准打发。
具有起码法律意识的唐冬春等人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38个民工筹钱请了律师,要求劳动仲裁。
但唐冬春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没想到维权路是这样艰难。先是北京某区劳动部门认为这场纠纷应该回安徽仲裁,因为总公司和这些工人都是安徽的。但工人们死活不愿意回安徽仲裁。他们认为回去胜算的把握更小。用唐冬春的话来说:“北京应该更讲理。”再说律师是在北京聘的,回安徽仲裁成本更高。
代理律师认为该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已经注册,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且这起劳动纠纷发生在北京。理应在北京仲裁。
接下来是困难的取证,几乎他们接触的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合作。唐冬春说;我们找到哪个部门,公司就花钱把哪个部门搞定。以前包括总公司在内已经辞退了几百名我这样的农民工,补偿标准都是和我一样。如果公司和我们这场官司输了,那些工人肯定要学我们的样。所以公司化再多的钱也要赢我们。
尽管他们把需要的材料、证据都向相关部门递了上去,但仲裁被拖着迟迟不给办理。这些被辞退的工人不愿花钱在北京继续滞留下去。如果仲裁输了,他们更没有勇气和财力提起诉讼。
最后他们采取了非法律手段。30多人每天到公司门口静坐,直接影响公司的运作,向新闻单位散发材料,一次次找公司的领导,让领导生活不得安宁。最后,公司不得不和他们做下来,双方各让一步,公司再给了他们一笔钱,打发他们回家。
这些民工的代理律师周塞军谈起这件事时说,这些从农村来到北京的农民,最初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以“私了”告终。这是一个律师的悲哀。
唐冬春等人的维权路也许能告诉我们,为什么如此的多的民工愿意采取过激行动。因为他们看来这样简单见效,社会影响大。
对社会公正失望是最可怕的
外来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不仅为他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加大了工人与企业的对立情绪。一个忽视工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其经营很难步入健康、稳定的轨道。同时,这样一个人口数量众多,年轻而有活力的群体和都市社会割裂,很容易使他们产生怨恨和愤懑的情绪,他们在被侵害、被歧视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社会公正的失望,其反弹力是巨大的,这对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2000年3月,王勇经人介绍到浙江金华市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口头商定每月工资300元,干满6个月学徒期后方可加薪,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8月1日,王勇认为工资低,就找到老板邓某索要7月份工资(按厂里的标准也只有300元),想离开该厂不干了。
因为该厂工资支付方式要押一个月工资,即8月份只能发6月份的工资,老板不肯发王的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吵。
8月2日凌晨5时左右,王勇睡醒后仍觉得气愤给老板家里打电话,叫邓某把欠他的7月份工钱发给他,邓某在电话中骂王勇“神经病”就挂了电话。接着,王勇又第2次给老板家打去电话,威胁说不发工资就放火烧厂房。随后王勇真的将厂内的一汽油桶倒出来。接着第3次打去电话,结果没人接。
此时,王勇怕老板带人到厂里打他,就打电话给“110”指挥中心,声称要放火。当“110”警车赶到厂时,王勇发现邓某竟然没有来,心中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