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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的广州尚且如此,那么全国其他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可想而知。
有些外来工对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感觉到失望之后,才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安徽省枞阳县35岁的农民唐冬春1987年进安徽某建筑公司当合同工,1993年被公司派到北京分公司干活。2001年底他和北京分工是其他37名农民工被辞退。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按照他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照辞退前的平均月工资标准每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唐冬春应该拿到15个月的补助。但是公司给他的15个月工资的补助,只计算基本工资,即每月400多元。在北京做了近10年的唐冬春却不是那么容易糊弄。他找来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一对照,才知道补助标准即辞退前1年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加班费、奖金。也就是说公司每个月少给了600来元,加上返乡费,一共少给了10000多元。其他被辞退的员工同样按此标准打发。
具有起码法律意识的唐冬春等人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38个民工筹钱请了律师,要求劳动仲裁。
但唐冬春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没想到维权路是这样艰难。先是北京某区劳动部门认为这场纠纷应该回安徽仲裁,因为总公司和这些工人都是安徽的。但工人们死活不愿意回安徽仲裁。他们认为回去胜算的把握更小。用唐冬春的话来说:“北京应该更讲理。”再说律师是在北京聘的,回安徽仲裁成本更高。
代理律师认为该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已经注册,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且这起劳动纠纷发生在北京。理应在北京仲裁。
接下来是困难的取证,几乎他们接触的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合作。唐冬春说;我们找到哪个部门,公司就花钱把哪个部门搞定。以前包括总公司在内已经辞退了几百名我这样的农民工,补偿标准都是和我一样。如果公司和我们这场官司输了,那些工人肯定要学我们的样。所以公司化再多的钱也要赢我们。
尽管他们把需要的材料、证据都向相关部门递了上去,但仲裁被拖着迟迟不给办理。这些被辞退的工人不愿花钱在北京继续滞留下去。如果仲裁输了,他们更没有勇气和财力提起诉讼。
最后他们采取了非法律手段。30多人每天到公司门口静坐,直接影响公司的运作,向新闻单位散发材料,一次次找公司的领导,让领导生活不得安宁。最后,公司不得不和他们做下来,双方各让一步,公司再给了他们一笔钱,打发他们回家。
这些民工的代理律师周塞军谈起这件事时说,这些从农村来到北京的农民,最初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以“私了”告终。这是一个律师的悲哀。
唐冬春等人的维权路也许能告诉我们,为什么如此的多的民工愿意采取过激行动。因为他们看来这样简单见效,社会影响大。
对社会公正失望是最可怕的
外来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不仅为他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加大了工人与企业的对立情绪。一个忽视工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其经营很难步入健康、稳定的轨道。同时,这样一个人口数量众多,年轻而有活力的群体和都市社会割裂,很容易使他们产生怨恨和愤懑的情绪,他们在被侵害、被歧视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社会公正的失望,其反弹力是巨大的,这对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2000年3月,王勇经人介绍到浙江金华市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口头商定每月工资300元,干满6个月学徒期后方可加薪,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8月1日,王勇认为工资低,就找到老板邓某索要7月份工资(按厂里的标准也只有300元),想离开该厂不干了。
因为该厂工资支付方式要押一个月工资,即8月份只能发6月份的工资,老板不肯发王的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吵。
8月2日凌晨5时左右,王勇睡醒后仍觉得气愤给老板家里打电话,叫邓某把欠他的7月份工钱发给他,邓某在电话中骂王勇“神经病”就挂了电话。接着,王勇又第2次给老板家打去电话,威胁说不发工资就放火烧厂房。随后王勇真的将厂内的一汽油桶倒出来。接着第3次打去电话,结果没人接。
此时,王勇怕老板带人到厂里打他,就打电话给“110”指挥中心,声称要放火。当“110”警车赶到厂时,王勇发现邓某竟然没有来,心中更加恼火,就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火势迅速蔓延,熊熊大火很快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化为灰烬。
2002年11月17日,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王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损失7。3万元。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头号重罪”,王勇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件案子折射出来的一些东西更发人深思。据了解,王勇在该厂工作近5个半月,平均每月工资收入不到262元,其中还包括加班补贴在内,明显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每月3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健就此案评论说,打工者极少利用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工资被欠问题的。你想想,如果你是打工者王勇,你会为了300元工资去打官司吗?他们个人的能力非常有限,他们虽然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他们自己能做得到吗?他们所处的教育、经济环境,他们所处的地位,使他们事实上根本无法与他们的老板真正获得平等。所以让他们为了300块钱,走“正当途径”去仲裁、去起诉,他花掉的费用还不止300元。所以,走所谓的“正当途径”,不说“行不通”,根本就是“不可行”。王勇打110报警,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拿到300块钱工资,这个“正当途径”也是没有效果的,更不要说花时间花金钱去打官司了。他们个人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在发生劳资纠纷的时候,他们就是“弱势一族”,保护自己是有难度的。
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曙华也认为,保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既要靠法律的完善,也要靠有相应的行政机构来执行。保护外来务工者的权益,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这跟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关,比如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是书面的,但很多人没这方面的意识,连不少比较大的公司在接很大的业务时都不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在国外这种口头约定往往被认为无效,但在国内往往有效。劳动部门目前还没有对企业裁决处罚的权利,这方面的法律完善以后应该会有这个权利。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问题,应该有劳动部门来进行检查管理,但平常在实际操作上几乎很少管,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管。
仅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政府正在加大保护外来工的力度,如各部门每年年底开展专门清理欠薪的联合行动,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等等。广东、浙江、湖南等越来越多的省区取消城乡户口差别,户口藩篱正在一点点拆除。
对外来工而言,这一切保护措施是必须的,但却是不够的。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外,他们需要城市接纳他们、消融他们,需要城里人理解他们。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
外来工在城里普遍表现出的一种心态是害怕与不信任,害怕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害怕城里人的歧视。在害怕与不信任的背后就容易产生怨恨。
一位在北京搞装修的山东小伙子说,我最怕看到戴大盖帽的,在“五一”“十一”前他根本不敢上街,害怕被抓到昌平七里渠,然后遣送回家。尽管他已经办理了暂住证,但这种恐惧感已经融入了他的血液。
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外来工面前扮演理应是管理者与保护者角色,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
外来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有关部门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长期采取的计划式管理方式导致了管理的低效性。传统的管理措施往往重视行政管理,忽视群众参与;重视强制手段,忽视引导机制;重视部门利益,忽视共同利益。这样,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窘境。防范式管理方式把外来人口当作对立面,带来诸多副作用。尤其是当少数素质不高的管理人员借机谋取部门利益时,管理方式就变为一种侵犯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具,成为引发外来人员怨愤的源头,从而走向管理初衷的反面。“只管手脚,不管头脑”的管理方式使大多数外来人口只能处在一种与城市社会相对隔离的亚文化环境中,在同类间交往的小圈子里,接受不良文化,从而使管理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这份报告对有关部门管理外来工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很准确的。防范其实就是另一种隔离,再加上几十年的户口藩篱没有消除。城市居民甚至管理部门认为城市一切公共资源是为城市居民准备的,外来工无权享受,外来工也认为自己只是城里的匆匆过客。因此城市的公共秩序的维护、公民道德的建设也和他们没有关系。
一位在北京某家饮料厂打工的外来工曾对笔者说,软包装的饮料你最好别喝。我们在包装前常常往里面吐唾沫。反正我们这些打工仔是不买软包装饮料的,是给城里人喝的,谁叫城里人欺负我们。
而前不久在青岛市人代会上,有人提出设立专门的民工候车区的议案。有人质疑:这和当年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有什么区别?
2002年4月,一位在乌鲁木齐打工的妇女突然横穿城市马路,使一辆公交车紧急刹车,致使车上10多名乘客全部摔倒,一名提着蛋糕的女乘客一屁股坐在了蛋糕上。于是,女乘客要求司机赔蛋糕,司机认为应该由这位妇女赔,妇女则坚持说跟她无关。争执未果,妇女被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