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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路》与《观察》
《新路》与《观察》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将两个几乎同时期出现
的刊物联在一起,是从他们内在精神上的一致性着眼的。与《观察》比较起
来,《新路》的命运更引人深思。
由于《新路》比《观察》更少为人所知。我想先介绍一下有关《新路》
的情况。
先从萧乾与《新路》的关系说起。
萧乾在晚年回忆起1948 年自己的人生选择时曾这样说:“足足三十年
(1949 至1979),我一直背着《新路》的黑锅,也仅止在1956 年解下过几
个月”'1'。 '1'萧乾《未带地图的旅人》第219 页,中国文联出版
公司1991 年9 月版。
从萧乾的回忆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新路》周刊,过去一直是持否
定态度的。
萧乾回忆说:“朋友姚念庆告诉我,北平几家大学的教授们计划出一份
刊物,内定由清华大学教授吴景超主编,钱端升主持政治栏,刘大中主持经
济栏。那里正在物色一个编国际问题及文艺的。他认为我最合适不过了。我
思忖,不妨走上一年半载再回沪。
于是,就同意了。刊物后来定名《新路》。但是没等到刊物问世,我由
于受到复旦同学及杨刚的劝告,就坚决辞了。事实是:一、刊物封面上写明
系吴景超主编。二、我最后并没去北平,仍留在上海《大公报》,也依然兼
着复旦教职。这是当时有目共睹的”'2'。 '2'萧乾《未带地图的旅
人》第219 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1 年9 月版。
萧乾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以萧乾当时的处境,让他承认《新路》是
一个值得肯定的刊物也不现实,从高压下生存下来的中国知识分子处境是常
人所难以想象的。不过萧乾在回忆中的第一条显然是记错了,《新路》的封
面上并没有标明是“吴景超主编”。
对于萧乾的这番辩解,巴金在1979 年写给萧乾的一封信中倒是保持了
比较清醒的认识,巴金说:“还有关于《新路》(?)的那段话不大好。说到
自己,如能检查,就诚恳地讲几句,如想不通,或不服,就避开不提,最好
不要替自己辩护。要辩最好等时机到来,一下子讲清楚,吞吞吐吐比不辩更
坏”'3'。 '3'《巴金书信选》第440 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 年
8 月版。
事实是,1948 年1 月底,萧赴北京参加社会经济学会。会上决定筹办
《新路》杂志,由吴景超主编,钱端升负责政治栏,刘大中负责经济栏,萧
乾负责国际政治及文艺二栏'4'。 '4'鲍霁编《萧乾研究资料》第23
页,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88 年2 月版。凌宇《沈从文传》中所述萧与
沈的矛盾与分歧,与当年沈未参加《新路》的筹办有关,见该书第413 页,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88 年10 月版。
现在我们再回到《新路》的情况。
1948 年3 月1 日,中国社会经济研究会在北平正式成立,在3 月2 日
的会员大会上,对于中国的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各问题,曾通过了著名
的“三十二条主张”。并决定主办《新路》周刊。《新路》的创刊号是1948
年5 月份出版的。创刊号在第二页刊载了《发刊辞》,在封底以附录形式,
全文刊载了《中国社会经济研究会的初步主张》,即“三十二条”主张。创
刊号在文艺栏中刊载了萧乾的《柏林那趟》,楼邦彦在“专论”专栏中发表
了《当前中国的行宪问题》。他们两位同时是《观察》的特约撰稿人。
《新路》周刊完整地出了第一卷,共24 期,时间是1948 年10 月23
日。第2 卷出至6 期,即停刊,时间为1948 年12 月18 日。
《新路》在第2 卷第1 期上曾发表过”—篇:《本刊对于“严重警告”
的答复》,是针对国民党令其停刊的决定而发的,从中可以看出大学教授创
办刊物时的心情和不计个人私利为国家前途着想的急迫心情,我将全文抄在
下面'5': '5'《新路》第2 卷第1 期第2 页。
本刊对于“严重警告”的答复
本月二日,本刊接到北平市政府社会局崇三(37)字第二三四五号通
知,原文如下:
“奉市政府交下内政部三十七年叁字第一五五一六号代电内开:查新
路周刊九月四日出版之第一卷第十七期所载:‘新金圆卷发行总额的规
定’,
‘总统有命政院有令地方遂执法以绳’,‘北平大捕学生记’,‘小休局
面中的华北情势’,‘天堂噩梦’各文,言论反动,诋毁政府,同情匪
军,
袒护匪谍,破坏币制,煽惑人心,实属违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
两项
之规定,应予严重警告。又该刊原登记系在北平出版,近复在上海同
时出
版发行,核与出版法施行细则第五条之规定不合。除分电上海市政府,
通
知其停止刊行外,相应电请查照转知警告并见复等由,节饬办等因,
奉此,
合予严重警告,特此通知。”
在北平市社会局转给我们的通知里面,转来内政部对于本刊的严重警
告,并责备我们在上海同时出版发行。关于这两点,我们愿意在这儿
公开
答复。
在内政部所指摘的五篇文章中,有两篇是短评,三篇是通讯,前者是
批评时事的文章,后者是报道事实的文章。关于批评时事,本刊素来
抱着
一个见解,就是在究政之下,政府是公仆,人民是主人,公仆所做的
事,
是否对于主人有利,只有主人知道得最为清楚,因此主人对于公仆的
行为,
有尽量批评的权利,公仆对于主人的意见,有虚怀接受的义务。这是
宪政
的国家中,政府与人民所公认的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我们的政府,过
去在
一党专政之下,养成了一种傲慢的心理,把自己放在人民之上,忘记
了政
府是服务人民而设,以致一切的行为,多与人民的利益脱了节。过去
在专
政之下,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现在总算持起宪政的招牌了,但是政府
中的
公务人员,还没有把他们那种傲慢的心理扭转过来,还不知道虚怀的
向人
民领教,还想以威力来压迫人民言论的自由,这实在是可以惋惜的。
我们
愿意忠告政府,批评时事,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政府只有接受
人民
的批评,才可避免更深的腐化。在现在这种局面之下,不知反省,不
求自
新,只知压迫逆斗的正义,长此下去,这样的一个政府的前途,是谁
都可
以预料得到的。
关于报道事实的文章,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把客观的事实,
告知全国关心国事的读者。事实发生在全国的各地,各地也有人在那
儿观
察。这种观察,因为个人的斗目难周,所以本刊对于各期所载的通讯,
决
不把他与实验室的报告同样看待。试验室的报告比较更为客观,因为
在实
验室中所观察到的事实,要经过好几次的审核之后,才发表出来的。
我们
对于通讯中所说的事实,无法作审核的工作。因此,凡是读者发现通
讯中
所说的事实,有与实际情形不符之处,只要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把他
公开,
以供读者的参考与判断。譬如我们曾登过一篇通讯,是报道开滦煤矿
情形
的,负责办理开滦的人,指出其中有几点与事实不符,我们便把这封
来书
登出,表示我们对于事实的报道方面,完全采取求真的态度,不歪曲
事实,
也不隐蔽事实。政府方面,假如觉得我们的通讯中,有与事实不符之
处,
只要来函更正,我们是愿意登出的。同时,更正的事实,是否即是事
实,
我们也不加判断,那种工作,应该是由读者自己担当起来的。
以上是我们对于严重警告的答复。通知中还有一点,完全是出于政府
的误会,我们应当在此声明。本刊的编辑及发行工作,都在北平。但
以目
前交通不便,邮运很难,为节省物力起见,为减轻读者的担负起见,
所以
我们在上海印航空版,由北平打好纸型,在上海印刷一部分,供给南
方本
刊读者的需要。我们这种做法,一可以节省航空公司的吨位,二可以
使本
刊在南方售价,不致高于北方,因而可以节省本刊读者的费用。这种
办法,
有百利而无一弊,现在不但本刊有这种办法,同业中采取这种办法的,
也
有好几家。假如政府是爱护舆论的,我们看不出政府对于这种办法,
有何
反对的理由。我们要问政府的,就是在另一地加印航空版,是否即算
是另
在他地出版发行。如此种行为,并等于另在他地出版发行,则内政部
要我
们在上海停止刊行,便等于无的放矢。如政府以为加印航空版,即等
于另
在他地出版发行,则请政府立即允许我们在上海出版发行。北平与上
海,
都是中华民国的版图,我们看不出一个刊物,为什么可以在北平发行
而不
能在上海发行的理由。
最后,我们愿意借本刊第二卷开始刊行的时候,重申我们在发刊词中
已经表示过的态度如下:
“我们愿意在本刊中,提高讨论的水准,以理论应付理论,以事实反
驳事实,以科学方法,攻击盲从偏见。但是我们这一班人,都不以骂
人见
长,所以凡是以谩骂来对付我们的,我们只有藏拙,不与计较。同时
我们
这一班人,也以刚毅自矢,凡想以武力未压迫我们,要我们改变主张
的,
我们也决不低头就范”。
在以往中国的现代史研究中,对于《新路》,都未能从知识分子关心国
家命运的角度出发,深切理解他们的苦心,对他们所阐述的主张都笼统地以
走第三条道路,不切合中国的实际,过去中国的国情没有允许它实现,今天
更没有实现的可能了等观点加以否定'6'。而事实远非这么简单。 '6'
可参阅北京师范大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