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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集]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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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判断推理包括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 

  1.联言推理是前提或结论为联言判断,并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联言支必须全真)进行的推理。有两种形式: 

  (1)分解式:如果P并且q,那么,P(q); 

  由于分解式联言推理是从总体到部分,这要比孤立地只谈一个结论,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如在批评某人时,为了减少他的抵触情绪,以便他能更好地接受批评,就不妨先说“你是有优点的,也是有缺点的”,然后在着重指出“你是有缺点的”。这种全面性的说法就容易使人接受。 

  (2)组合式:P、q,所以,P并且q。 

  2.选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选言判断,并根据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但不能同假)进行的推理。它也有两种形式: 

  (1)相容选言推理: 

  否定肯定式:或者P或者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2)不相容选言推理: 

  肯定否定式:要么P要么q;P(或q);所以并非q(或并非P)。 

  否定肯定式:要么P要么q;并非P(或并非q);所以,q(或P)。 

  3.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假言判断,并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它有三种形式: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肯定前件式:如果P,那么q;P;所以,q。 

  否定后件式:如果P,那么q;并非q;所以,非P。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否定前件式:只有P,才q;并非P;所以,并非q。 

  肯定后件式:只有P,才q; q;所以,P。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实际上是前两种假言推理的结合。 

  在人际沟通中,人们在进行各种复合判断推理。但有些推理却掩盖着一些让人困惑的问题。 

  有一人被判死罪,为了让他感到恐惧,司法官下令:从第二天开始,到第七天傍晚,必须把这个死囚犯处死。但是,如果在处死他的那一天早晨,要是死囚犯知道了“我今天将被处死”,那么这一天就不能处死他。得知这个规定后,死囚犯高兴异常,认为自己不可能被处死了。 

  这同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所述的“哪一天也不能考试”一样,是一个演绎推理时存在的逆向归纳法悖论。叫做“预言悖论”。它的推理过程是严密的,符合逻辑的,但结果却是违反直觉的。我们将其叫做“自以为是”的诡辩。有关这种“预言悖论”的争论与解决方案,有各种各样。在这里,我们只想采取一种简单的方法。即: 

  事实上,执行规定的日期可以放在任何一天。如果对方对此提出“不能执行规定,因为我已经知道了今天要执行规定,按规定的前提条件,今天就不能执行规定了”的反对时,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要是这样的话,说明你还没有想到今天要执行规定,所以我在今天能够执行规定了。” 

  另外,我们在第一章“明明白白的糊涂”中还讲到“1/100等于1/2”的事例。如果每个人都这样的推导,岂不是每个人的被录取的概率都是1/2了吗?无疑,这也是一个想入非非、自以为是的诡辩。 

  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这样推导,但他们都把其他98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剥夺了过来,并将它们(98/100)分摊在自己和另外1个人身上。这样,每个人的1/100的录取可能性就变成1/2了。虽然理论上可以这样推导,但事实上,这种推导忽视了背景信息,即,在实际录取前,每个人的录取可能性都是不容被剥夺的,仍然都是1/100。
● 是非无度自相矛盾的诡辩
 “是非无度”是一种无原则性的自相矛盾的诡辩。 

  明代笑话集《笑府》记载有一则笑话: 

  凤凰过生日的时候,百鸟朝贺,惟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招到凤凰的责备。但蝙蝠振振有辞地说:“我有脚,是兽类,祝贺你有什么用?”又当麒麟过生日的时候,百兽朝贺,还是惟独蝙蝠没来。为此蝙蝠也招到麒麟的责备。但蝙蝠仍然振振有辞地说:“我有翅膀,是禽类,为什么要向你贺寿?”后来凤凰与麒麟相会时,谈到蝙蝠的这些言行,不免感叹一番,说:“如今世风不正,偏生出这种不禽不兽的东西。拿它们有什么办法!” 

  到底这个蝙蝠是如何诡辩的?我们结合曾在第一章“魔鬼的律师”一节中举出的邓析的“两可之论”来分析。 

  邓析之所以能在利益相反的“得尸者”与“赎尸者”之间左右逢源,在于他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使利益相反的双方各得其所,但他的相互对立的回答却使他无法摆脱诡辩的干系。 

  邓析对“赎尸者”说“安之”,是利用死者家属的优势(也即只有死者家属才有可能赎买尸体)去攻“得尸者”的劣势(如果死者家属不着急赎买尸体,他们就无处获得赎金)。他对“得尸者”说“安之”,是利用“得尸者”的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有他这里有富人尸体)去攻“赎尸者”的劣势(不到“得尸者”这里赎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如是,邓析就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着急与不着急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所以邓析能从着急中发现有所不着急,从不着急中发现有所着急。于是,邓析在肯定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是以另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在肯定另一方的“不着急”(安之)时,又是以这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这样,邓析就把相对的“着急” 与“不着急”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邓析的这种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有没有一个确定性的一面,使得是非判断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之说”的故事中,并没有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两可”之说历来被说成是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说,如果说“两可”之说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交涉问题的全面性的注意,那么,对立双方就不应该只认定“一可”,还要认定另“一可”。这样一来,对立的双方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评价是非的尺度,双方就能够按照这个共同接受的尺度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两可”故事中,“两可”只存在于邓析身上,而对立的双方,在“安之”的提示下,都把对方的“着急”转化为自己的“不着急”,对于每一方来说,就只剩下“一可”了。这样,最终的结果就不是谁的“可”更现实地符合客观情况,而是谁的忍耐心更大罢了。这就暴露出“两可”之说成为诡辩的一个致命原因:没有一个一定条件下的质的规定性。也即,缺乏了一种确定性的标准。 

  在第一章“魔鬼的律师”一节中我们还举了“半费之讼”,它的随心所欲丢弃一个确定性标准的诡辩痕迹更为明显。亦即,尽管智者普罗泰戈拉和尤拉苏斯之间都为“半费之讼”设计了自己的“二难”,但在他们自己的“二难”中,每一“难”都有一个只符合自己如意算盘的是非标准,即或者是“法庭判决”,或者是“契约规定”。这样,他们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各自都没有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更谈不上相互之间保持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了。由于二人都“是非两可”地以自己的尺度来算计,于是都各执一词,使“半费之讼”的诡辩流传至今。 

  实际上,在“半费之讼”中,无论智者师徒如何“是非无度”,也只存在有一个同一的确定性标准,那就是法庭判决。 

  “是非无度”的诡辩,从逻辑上讲,既违反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的要求,也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如前所述,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同一律只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它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空间下质的稳定性的一种反映,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则从反面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它仍然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条件下质的反映,只不过是反面的反映。矛盾律也是只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思维规律,它的作用在于排除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而非辩证矛盾。因为,逻辑矛盾是思维的矛盾,而辩证矛盾是现实的矛盾。 

  我们按此来看邓析的“两可之论”和智者的“半费之讼”,就可以认识到它们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是非无度”之中,他们都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遵守思维规律对于人们正确思维的重要性了。
● 模棱两可是非两不可的诡辩
 据明代笑话集《笑林》记载: 

  有两个古板、迂腐的道学先生,都说自己是真道学,对方是假道学。两人争执不下,便请孔子给评断一下。孔子说:“两位先生都是真道学,我一直都很敬佩二位。”两人听后,高高兴兴地走了。后来孔子的学生问孔子:“先生为什么把这两个人抬得这么高呢?”孔子说:“咳!像这些人,只管把他们哄走就行了,惹他们干什么?” 

  在这里,孔子言不由衷的评断就是不管有没有矛盾,先把别人哄走再说的模棱两可。 

  “模棱两可”一词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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