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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你要想稳妥地拿到设备,我们作为合同一方,要介入这个案子。不能被动地等
待。”
“可是,怎么介入呢?我们和赖诺米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你跟他是没有关系,但我们和蓝先生签了购买合同。他并不拥有这
套设备,我们是委托他去买。所以要强调他是代理经纪人。我们可以把这个法律的
主体稍微变一变。给他来个大的战略方向转移。不然他们在那里吵,耽误你的时间。
你付了钱,还拿不到设备,干着急。”
技术科长同意蔡世新的建议。
蔡世新给蓝先生打电话:“这件事还是我们接下来搞吧。我们能够打赢的,因
为我们是最终购买者。你蓝先生在法律上,实际上就是一个代理人,是我方委托你
去向加拿大买设备。”
蓝先生被赖诺米搞得焦头烂额,巴不得让厂方直接出面和赖诺米交涉,当即表
示同意蔡世新提出的方案。
蔡世新找到赖诺米,对他说:“你拿没拿到蓝先生付给你的定金?”
赖诺米说:“拿到了。”
“根据合同,你拿到了定金,就应该拆装了。至于你们之间的信任不信任,与
我们无关。”
“你不知道那个姓蓝的特别坏,特别狡猾,他拿了很多钱,不愿给我们,他赚
一笔就走了,最后做事还是我们。设备运去还要装,还要试运行,等等。”
“你与纽约蓝先生的所有争执,最后的受害者是我的客户,不是蓝先生。所以,
我希望你按加拿大法律办事,尽快解决,尽快履行合同,你拿到我们的定金了,就
要赶快拆装。”
“你告诉你们客户,最好不要跟姓蓝的做,直接和我签个合同。他在中间是绊
脚的。”
“Y 方已经同他签了合同,不能更改了。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他们也不愿
这样。人家蓝先生到加拿大,把东西给你买到了,你说对不起,我不跟你签了。你
能这么做,Y 方不会这么做。”
赖诺米讨了个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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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令”
蔡世新与赖诺米谈过之后,赖诺米开始组织人拆装设备。至于他和蓝先生之间
怎么协商的就不知道了。
拆装的过程中,中方一直派人在那里监督。拆一点,装一点。工厂很大,拆了
一个多月,才拆了三分之一。
这时赖诺米又跟蓝先生说:“哎,没钱了,你还得给钱。”
蓝先生说:“还没拆完呢,那么急着要钱,干什么?”
赖诺米说:“那不行,你不给钱,我就不能拆,不然我拆完了,拿不到钱怎么
办?”
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分四期付款,第一笔定金,开始拆装。拆装完了,给第二
笔定金。货物起运,给第三笔。货物到达,设备安装好,再给最后的钱。
赖诺米说第一笔定金用完了。蓝先生不给钱,也有他的理由:“根据合同,你
还没有拆完,我怎么给你钱。”
赖诺米说:“我们原始合同并没有说我要付拆装费。”
结果他拆到三分之一的时候,又停下来,不拆了。
赖诺米和蓝先生又开始扯皮。他们不是用户,他们不急,Y 方着急了。Y 方和
蔡世新直接对话的是那个技术科长,一出什么问题,他马上就给蔡世新打电话。
蔡世新想,这种纠纷没完没了,这样搞下去,赖诺米以后动不动就来一次“罢
工”,太被动。
“我们不妨到法院申请一个强制令。”蔡世新向技术科长建议道。
“什么强制令?”
“一般是有了纠纷才打官司。”蔡世新说,“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清
楚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不执行条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injunction’(强制
令)。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发一个强制令,强迫合同违约方履行合同。人家都
了解赖诺米,你把钱交给他,能把设备运出去,是很不容易的。不用法律,你就治
不住他。因为设备在他手里,主动权在他手里。可以说,没有强制令,你永远处于
被动。我们必须争取主动。”
“能赢么?我们跟他又没签合同。”技术科长有些担心,“他是加拿大人,在
加拿大到他门口的法院去告他,而且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
“这点你放心,”蔡世新安慰他说,“我在加拿大这么多年,大大小小的案子
也见了不少,绝对没问题。我查过很多案例,也请教过专家,我们律师行就有很多
专家。我绝对能给你们厂申请到法院强制令。申请强制令的理由就是,我们中方是
最终的购买者、使用者,钱也是我们付的。”
技术科长还是担心:“如果打不赢,会不会产生其他后果?”
“不会的。在辩论的时候,要让蓝先生配合我们一下。虽然是买方和卖方的关
系,但在这个问题上,利益是一致的,要说是委托代理关系。”
法院开庭。中方、美方、加方当事人全部到场。赖诺米带了律师,蓝先生没带
律师。
法官首先让各方作自我介绍。然后问道:“你们中方是凭何而告啊?”
蔡世新站起来,说:“我们是最终设备使用方,购买者。”接着又把情况简要
叙述一遍。
法官说:“律师先生,你的陈述我已经懂了。”然后问大家,“你们在座的各
位,是不是这么回事啊?”
没有人表示异议。
法官问蔡世新:“你们给赖诺米的定金付了没有?”
蔡世新答:“付了。”
法官问赖诺米:“你收没收到钱?”
赖诺米答:“收到了。”
法官又问第三个问题:“赖诺米,蓝,你们之间的拆装关系,是不是确定的?”
双方都说,是确定的。
赖诺米的律师在法庭上有一个申辩,理由是,蓝先生和赖诺米的合同,没有谁
付拆装费的问题。
法官说:“关于拆装费,你们不是已经达成协议,双方各付一半么?既然已经
达成协议,就没有理由扣押中方的设备。人家把钱付给你们,那批货就是人家的了,
要起运的。至于你们俩以后还有什么纠纷,那是你们俩的事。现在问你,赖诺米,
你收没收到那部分货钱?”
回答:“收到了。”
法官说:“别的我不用听。我也很忙,我们今天议论的主题就是强制令,就点
论点,就事论事。”
赖诺米的律师没话说了。
法官说:“中方要求立即履行合同。你们几个律师也知道,这在我们这里是天
经地义的事,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你们双方还有什么异议?如果没有,本法庭将批
准中国Y 轮胎厂的请求,立即发出强制令,即:赖诺米根据合同条款,起运设备,
不得延误!如果违反合同,我立即把你的工厂封掉!”梆!法官一锤定音。
中方代表觉得不可思议,这个法官真是秉公执法。事后他对蔡世新说,按国内
的习惯,这个案子不知要拖多久。在这里,不到一个小时就判了。在中国,还有个
执行难的问题,在这里,没有这种情况。不亲眼看见,很难想象。
在加拿大,法官的那一锤是很有权威的。那一锤就是法律。一锤敲下去之后,
就是错了,没关系,你先执行,以后你再上诉。不能说你认为法官判得不对就不执
行,那是不行的。
在米奇林的案子上,法官一锤敲下去,赖诺米马上就不敢乱来了。他跟谁都敢
耍赖皮,但跟法官不敢。
这个回合之后,赖诺米知道中方的律师不好惹,在拆装的问题上,再没有做手
脚。但是他和蓝先生的官司一直在打。据说蓝先生赚的钱打官司就耗掉一百多万美
元。赖诺米想把蓝先生拖垮。
拆装工作搞了一年半,最后装了200 个集装箱。
国内的配套设施是五个亿人民币,贷款,这套设备二个亿人民币,加起来是七
个亿。如果设备不及时运到,或是中间没有律师把关,被赖诺米偷梁换柱少给一些
东西,后果不堪设想。请了律师他就不敢这么做了。
Y 省很感激蔡世新。1997年他到Y 省去,省化工厅厅长带着四个副厅长出来接
待,很隆重。厅长对蔡世新说:当初如果一开始就找律师来做,就可以减少许多中
间环节,既省事又省钱,也没这么多麻烦了。
米奇林的案子从1993年到1995年,做了三年。这个案子的律师费虽然不多,但
影响很大,意义很大。在与赖诺米打交道时,蔡世新做到了有理、有节、有根、有
据。老板海登认为他独当一面,做得很好。律师行的同事们也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
在加拿大,一般新律师要两到三年才能独立接案子,而蔡世新在此之前已经在别的
律师行见习过两次,累计时间将近两年,已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他的同事们并不
了解这些背景,只知道他是出手不凡,一鸣惊人。
1995年,蔡世新32岁,海登认为他已经是比较成熟和有经验的律师了。海登为
自己当初慧眼识珠,欣然决定接纳蔡世新而沾沾自喜,并引以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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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亚加拉大瀑布
打官司是很累人的事情,看打官司的文字可能也很累人。下面我们换个轻松的
话题,借助蔡世新的眼睛,给大家介绍一下加拿大的风土人情。
尼亚加拉大瀑布
从世界各地到多伦多来的游人,有一个地方是必定要去看看的,那就是举世闻
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蔡世新在1986年去加拿大之前就知道尼亚加拉大瀑布,但并
不知道这个尼亚加拉位于美国和加拿大交界处,就在多伦多附近。他到达多伦多以
后,由于学习紧张,他一直没有时间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