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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当律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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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基本都是判例法。

    在西方,特别看重人的权利,特别是在英美法中,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还专门制定了侵权法。其中包括财产权、生命权。

    当时在蔡世新的印象中,中国还没有侵权法这个概念,只有经济赔偿法,民事
诉讼法,没有一个单独的侵权法。而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学院里,他们把侵权法提
高到和民法、刑法一样重要的位置。

    蔡世新在1990年读法律大学士时,第一天听课就是侵权法的内容。

    听教授讲课的时候,蔡世新只想笑。因为教授讲的那个案例似乎有些“荒唐”。

    教授一上来就讲故事:在本世纪初的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到家
里来玩,开Party (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
下面是一个游泳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们来个“飞燕展翅”。
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他。约翰森
“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断
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声明权,
理由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
他把脖子摔断了。

    蔡世新当时听了就不懂,这怎么能怪人家呢?凭什么要告人家?这个故事是在
讲什么?这个官司从哪打起?什么法理呀!

    教授对大家说:在我们这个国家,人的生命权是非常重要的。你们诸位也许都
知道,在我们英美法的历史上有这么个法则:一个物主有义务对邀请来的客人提供
生命和财产上的保护。怎么保护呢?这种保护包括主动和被动。所谓主动,就是你
要警告客人,你们家有什么危险的东西,要他们注意,不要被危险的东西所伤害。
当他们面临损伤的时候,你有义务去阻止他。这是我们英语国家的历史文明所建立
的法则。

    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说: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
为物业“占有者”(occupier),有责任在约翰森先生跳水的时候,告诉他、警告
他不要跳。但是你没有警告,因此他的所有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因终身残废而失
去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都要由你赔偿。

    梆!一锤定音。这就是法律。

    蔡世新后来得知,这是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个著名的案例。

    法官所说的物业“占有者”,是指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就是说,如果出了
问题,他可以将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起告。假如史密斯住的房子是租的,那么约
翰森可以连房东和史密斯一起告。法官把这个赔偿的口子开得很大。如果经营者破
产了,还可以要求所有者进行赔偿。

    有了这个案例之后,很多人非常怕这种事情。中国人热情好客,也喜欢互相串
门儿,加拿大人和美国人则缺乏这种热情和习惯,或许与这个案例有关系。如果客
人在你家里出了事,那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了”。

    依照这个法理,如果是哪个厂家的产品没有注明有关注意事项,一旦出了问题,
厂家是绝对逃脱不了责任的。所以西方国家的制造商,特别注意产品质量,说明书
写得非常详细,警告标记也特别醒目。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个判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还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大约在两年前,美国加州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时,不小心让咖啡把腿烫
了一下。因为咖啡特别烫,居然把腿烫破了。老太太本来没想要怎样,但是被一个
好事的美国律师看到了,他主动上前说:夫人,你不要走,我免费帮你打这个官司。

    免费打官司,说不定还能讨回一些赔偿,何乐而不为?老太太同意了。

    那个律师告麦当劳的时候,用的就是侵权法。

    律师在法庭上说:你是物业的占有者,你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主动提供保护。
你卖咖啡,你要向客人提出警告,但是你没有提出警告,使我的客户受到身体上的
伤害,所以我要告你赔偿。

    加州是美国最自由、最开放的州。所谓“最自由、最开放”,就是法院在判决
赔偿案时,往往是按被告年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判定被告作“惩罚性赔偿”,因此
赔偿往往是“天文数字”。假如是一百亿美元的销售额,那么判他赔偿0。1 ‰,也
是一百万美元了。

    麦当劳害怕法官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主动提出庭下调解。最后向老太
太赔了数十万美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反正赔了不少钱。

    从这个案子以后,全世界任何一家麦当劳,热咖啡都变成温咖啡了,大概不超
过60度。实际上咖啡烫一些才好喝,温的最不好喝。但是麦当劳不敢让顾客喝好喝
的烫咖啡了。

    蔡世新在学习英美法的过程中发现,加拿大和欧美国家,对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极其重视,并且由来已久,连续性很强。他们学的判例,有些是1618年和1721年的
判例,都是美国和加拿大现在仍在遵循的判例。

    蔡世新以前对西方的财产保护那么严格,不以为然。一学判例才知道,别人的
东西不能碰,碰了就是犯法,是200 多年前就被确定下来的。

    中国人到了外国,很好奇,喜欢看看人家房子里的东西。蔡世新就告诫他的客
户:千万不要在人家的窗外探头探脑,窥望是不好的。美国有个心理学家说,人都
有个窥望欲。但是在美国和加拿大,你千万记住,不能看,不然会被人家打死的。

    后来不幸被蔡世新言中。

    1996年,在美国,果真发生了这样的惨剧:一个日本留学生,才十几岁,在过
鬼节的时候,他戴一个面罩,跑到一户美国人家门口去作鬼脸,被人一枪给打死了。
这件事在日本搞得沸沸扬扬,几乎整个日本的电视和报纸天天都报道此事。

    日本人义愤填膺地说:这还了得,动不动就杀我们日本人。简直把我们日本人
当条狗一样来打!

    日本许多财团出钱,让这个小孩的家人到美国去打官司。又是告开枪的人,又
是告造枪的人,又是告卖枪的人。

    当时蔡世新在加拿大预言:日本人赢不了。因为他们不懂美国的法律,不了解
英美判例制度。

    这个案子在道义上,美国人开枪杀人是不对的,但在法律上,日本人肯定赢不
了。在美国,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别人走入他的私人领地,他就有权
开枪打你。打死了白打。

    果然,开枪的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我没要他来。他探头探脑的,我不知
道他要干什么。

    后来法院根据判例法的有关判例,判他无罪,当庭释放。

    日本人气得要死,但没办法。美国的判例法,是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谁也不
能把老祖宗的判例给推翻。就像中国人沿袭下来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理论,
在中国,谁敢把这个理论推翻?没有人敢讲杀人不偿命。

    中国人也许会想不通,我看一眼怕什么?在美国和加拿大就不行。他不是莫名
其妙就拿枪打你,他是有根据的,打了你还不犯法。

    话又说回来,美国人在自家的领地杀人不犯法,但在别的地方就不一样了。

    比如,美国人在南联盟,把中国大使馆炸了,炸死炸伤多人,侵犯了中国国家
主权,同时侵犯了使馆人员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官会说:人死了,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如果
不以金钱来对你们肇事者进行经济惩罚,我们这个社会就没有一个法制。

    按照美国的法律,误杀也好,故意也好,都是要赔偿的。

    1999年5 月,新华社记者采访蔡世新,问他中国的受害者能不能在国际诉讼法
上告北约国家。蔡世新说:“别的国家我不了解,至少我知道,在美英加这三个国
家,可以利用他们的判例法告他们。怎么告呢?就是告他们违反侵权法。在英美侵
权判例法里面,有这样一个法则:任何人在他生命和财产受到另一个人或者政府伤
害的时候,他有权要求那个人或者政府给予赔偿。这是一个大的法则,还有很多判
例。我可以把所有的判例找给你。正是因为过去曾经发生了许多‘民告官’的事情,
使我想起来要给中国人打赔偿官司。”

    蔡世新介绍了近年发生的一个很著名的案例:美国和加拿大的犹太人联合起来
告瑞士中央联邦银行,要求赔偿当年纳粹德国存在那里的从犹太人手中掠夺的黄金。

    这个运动的幕后发起人叫勃佛门(Bonfaman),他是世界犹太人联合会主席、
著名的威士忌制造公司“Seargram”的老板,此人就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世界犹
太人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世界的犹太人,向世界上生活困难的犹太人提供
经济、道义、法律等各方面的援助。这个组织从二战时期到现在,从来没有间断向
德国、意大利和瑞士政府提出诉讼,为那些受害的犹太人讨回经济上的损失。二战
期间,德国人不但把犹太人杀了,还把犹太人所有的金戒指、金项链抢去,甚至把
金牙拔掉,熔成金条,存到瑞士联邦银行的金库里。德国战败以后,这些金条成了
瑞士联邦银行的财产。所以犹太人要求赔偿。

    犹太人的势力很大,在美国、加拿大各级政府和法律、商业、科教、文化各界,
均有出名人物。他们有钱,又有知识。尽管这个索赔案在法律上、在证据上有很多
困难,但是犹太人还是把官司打赢了。瑞士联邦银行不想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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