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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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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或工人有资格得到援助。1974 年(贸易法》规定,劳工部代
替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工人的申请调整援助的资格,由商务
部代替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厂商的申请援助的资格。
      工人可通过工人集团或他们的注册或公认的工会或其他
被正当授权的代表,向劳工部提出申请,请求调整援助资格
证明。获得申请调整援助资格的工人可以得到相当于失业补
助的再调整补助。如果工人从适当的培训中受益,培训对工
人适合并可以合理的费用获得,则工人可获得由劳工部代付
的培训费用。工人还可就其寻找工作所付出的费用向劳工部
寻求求职补助。长期失业工人可寻求重新安置补助。
      厂商或其代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调整援助资格证明的申
请。获得申请调整援助资格的工厂可得到技术援助和财政援
助。技术援助包括准备申请资格证明的援助、制定经济调整
建议的援助、实施建议的援助。财政援助包括直接贷款和贷
款保证。只有在工厂自身资源不能解决所需资金、贷款还款
有合理保障时才可提供财政援助。
      社区集团或代表该社区的州长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调整
援助资格证明的申请。对社区的调整援助可包括各种形式的
援助。
      三、美国法中的市场破坏
      1。适用对象
      2U  世纪50  年代以后,美国对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产品
取消了最惠国待遇,而1974 年《贸易法》又恢复了对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同时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市场破坏(market                     disruption;又
称市场扰乱)作了规定。社会主义国家被认为控制分配程序和
销售价格,破坏其贸易伙伴的市场,损害这些国家的生产商。
与市场条件下发生的情况相比,从社会主义国家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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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地涌人国内市场。在这种进口面前,
传统的不公平贸易救济(如反倾销法),由于其对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产品的适用困难,证明是不适当的或没有效的。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可靠地确定。(后来反倾销法
中采用了替代国的方法来解决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
正是基于这种担心,在1974 年《贸易法》中规定了市场破坏
的内容,其目的是为确定获得非歧视待遇的国家的产品是否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提供更易满足的标准,对来自社会主义
国家的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威胁或损害,提供额外的方法
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国内的产业。1988 年的《综合贸易与
竟争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市场破坏的标准以及所应考虑
的因素。
      2 。实体要求
      作为国内产业代表的任何实体,包括商业协会、厂商、
注册或公认的工会或工人组织,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
出申请。经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要求,或参议院财政委员会
或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决议,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自主决定,国
际贸易委员会应立即进行调查,以确定社会主义国家的产品
的进口是否对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造成了市场破坏。当与国
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进口绝对或相
对地迅速增加,成为对该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
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时,即可认定国内产业存在市场破坏。
      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破坏时,除其他因素外,国际贸易
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进口数量;产品进口对美国同
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的影响;该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
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影响;破坏性定价做法或其他
不公平的经营贸易方式的证据。可以发现,与例外条款、调
整援助一样,适用市场破坏条款,需具备几个条件:进口产品
的增加,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国内产
业受到损害,进口的增加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间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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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产品进口的迅速增加指该商品进a  在一个时期内大量增
加(实际或相对于国内生产)。实践中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增加解
释成为进口的非正常的增加,但却没有对非正常作出解释。
在调查时,应基于历史水平检查进口最近是否出现剧增,应
平衡增加的数量和涉及的期限。
      关于国内产业生产的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
产品,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同类”与产品本身的物理特征
有关,而“直接竞争”更多地与产品的相互替代性有关。法
律中包括“与·一直接竞争”的概念是为了扩大法律的适用
范围,并为商业上可互换的但却不是同类产品的产品的美国
生产商提供申请的权利。国内产业可以是全体生产商、主要
生产商或区域产业的生产商。
      重要原因,指重要地促成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但不
必等于或大于其他任何原因。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重要原因”
解释为比保障条款中的实质原因容易满足的标准。国会要求
重要原因介于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要求的因果关系中间,
认为这一因果关系的分析不能像算术计算那样精确,应由国
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合理的判断。实践中由于反倾销、反补贴、
保障措施等的损害调查都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不同措施
要求的因果关系的微妙差别也只有他们最明确了。
      3。程序与措施
      有关市场破坏的调查程序与采取措施适用例外条款的规
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肯定裁定被视为该委员会据例外
条款作出的肯定裁定,对该肯定裁定总统可以采取例外条款
下可以采取的保障措施。但总统仅可对肯定裁定所针对的从
相关国家进口的产品采取措施,且如果该措施包括有序销售
协议,则该协议必须在进口救济裁定日后b}天内签订。
      对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没有国际贸易

                                                     … 425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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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委员会的肯定裁定,总统也可以采取措施。在任何时候,如
果总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产品进口对国
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破坏,总统可要求国际贸易委员
会进行上述调查。如果总统进一步发现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
他可以据例外条款采取保障措施,如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
定裁定一样。但是总统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国际贸
易委员会作出否定的裁定向总统提交报告之日,或国际贸易
委员会作出肯定性裁定、总统据以采取的措施生效之日,该
项紧急措施即应停止适用。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进口所采取的旨在保护国内产业
的一种紧急保护措施。其实施原则是对所有进口产品在最惠
国基础上实施。对于保障措施的适用,《保障措施协议》规定
了严格的纪律,需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实施。该协议禁止规避
性的灰色区域措施,如与出口国达成自愿出口限制等。
      2。只有在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损害间存在
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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