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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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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作出反应,特别是提出保障
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见。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
列明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
论。在调查中,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保障措施调查一般遵循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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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序:国内产业提出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必要时国内主管机关
也可自行发起保障措施调查;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发起调查;举
行多种形式的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管机关作出调查报
告,向其他机关提出实施或不实施保障措施的建议。
      二、保障措施的实施
      1。实施原则
      保障措施是对造成进口成员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
害威胁的某产品的增加进口采取的临时紧急救济措施。因此,
其适用遵循下述原则:必要性原则,即保障措施的适用应限于
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期限;非选择
性原则,即保障措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对正在进口的
所有产品实施,不考虑其来源;逐步放宽原则,即采取的保障
措施在有效期内应逐渐放宽;补偿原则,即实施保障措施的成
员必须对贸易受其措施影响的成员作出补偿;对发展
中国家优惠原则。
      2 。保障措施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
      如果主管机关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已经具备,则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程序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
施。
      一个关税同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此时确
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所有要求以整个关税同盟中存
在的条件为基础。另外,一个关税同盟也可以代表某一成员
国实施保障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该成员国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且保
障措施应仅限于该成员国内。
      无论是进口国实施保障措施,还是关税同盟实施保障措
施,保障措施的实施对象应与保障措施的调查对象保持一致
  〔parallelism) 。如果保障措施调查得出的损害结论建立在对所
有来源的进口调查的基础上,则保障措施应对所有来源的进
口实施。这既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要求,也是一般逻辑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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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如果在调查时排除后来适用时被排除的进口,则调查的
损害结论可能失去依据。《保障措施协议》要求主管机关的报
告应包括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
的结论。根据上诉机构的观点,如果保障措施对某些进口不
适用,主管机关应确保被排除的进口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归
因于没有被排除的进口。这表明在特殊的情况下,不排除对
调查中包括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可能性。但这种情
况必须给予明确的充分的解释和理由。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
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f},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
施,但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超过有
关产品总进口的9%除外。从性质上讲,这一规定不是上述一
致性要求的例外,而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3。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对调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
销、修改减让的方式,但不限于关税措施。如果采取数量限
制措施,限制水平不能低于最近三个代表年份的实际平均进
口水平,除非有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损害而
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
      在供应国之间分配配额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可就
配额分配问题寻求与其他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达成协议。如
不可行,应根据前一时期的供应量占该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
的比例,同时考虑可能已经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特殊因
素,对配额进行分配。在严重损害的情形下,经过世界贸易
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的磋商,确定存在偏离上述方案
的正当理由,也可以偏离上述配额分配方法。
      在紧急情况下,即延迟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于补救的损
害的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依据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进口已
经或正在威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
措施。该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期限不超过2}(1 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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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调查未能确定增加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
胁,则应迅速退还提高的关税。
      保障措施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
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  年。在遵循调查
程序和损害条件的情况下,发现有必要继续采取保障措施,
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时,可以延长保障措施。但保障措施
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最初实施期
及任何延长,不超过8 年旧落条款)。同时,实施期限超过1
年的保障措施,应逐渐放宽。延长的措施不得比延长前的措
施更严,并应继续放宽。实施超过3  年的措施应进行中期审
查。
       《保障措施协议》没有规定保障措施的追溯适用。
      4。对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的补救
      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对贸易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
应保持与现有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
此目标,双方可以磋商适当的补偿方式。如不能达成协议,
受影响成员在给予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书面通知
3D 天期满时,可以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但在进口绝对
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障措施实施的头3  年,不得行使该中止
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对进口成员权益的一种保护,又是对
受影响的出口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的一定限制,进口成员与出
口成员的利益实现了某种平衡。
第四节 美国贸易法中的调整援助与市场破坏
      一、概述
      美国的保障措施是例外条款下的措施。1947 年7 月美国
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总统的行政令制定例外条款的程序和实
质要求,但国会不满意由总统行政令建立的程序,1951 年的
 《贸易协议延长法》修订了调查的标准,尤其是调查程序方
面,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 年内结束调查,并对总统采取
的措施作了规定:如果总统不据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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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应向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
说明原因。这使得例外条款的程序趋于标准,并对公众公开。
1953 年、1955 年和1958 年的《贸易协议延长法》又对例外
条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订,缩短了调查的时间。1962 年
的(贸易扩大法》增加了进口损害的救济—对生产商和工人提
供调整援助。在此之前,只有撤回关税减让这样一个救济手
段,而且主要是两国政府间的运作。1974 年《贸易法》对例
外条款的修订使得该种救济更易得到。而1988 年《综合贸易
与竞争法》使救济选择权扩大了,救济豁免的使用限于一定
的范围。 1994       年据乌拉圭回合协定中的(保障措施协议》又
进行了修订。
      美国贸易法对保障措施的规定,除含有《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对工人等的调整援助和市场扰乱条
款,构成了比较独特的规定。其中,有关市场扰乱的规定对
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了影响,有关内容
直接反映在中国人桂以义定书的规定中。因此在此有介绍的
必要。
      二、调整援助
      调整援助包括对工人、厂商和社区的援助。美国1962 年
 《贸易扩大法》在对例外条款进行修订时第一次规定了对厂
商的调整援助,成为例外条款下保障措施外的另一措施。过
去美国的政策是通过例外条款撤销关税减让。但在1962 年国
会认识到在损害产生时不可能重建关税,因为这将会使总统
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被废除。因而该法规定,只有在整个产
业遭到严重损害的非正常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减让、重建关
税;在通常的情况下,对贸易协定减让造成的损害,通过对涉
及的厂商和工人提供援助的方法来帮助他们对进口增加的竟
争进行调整。197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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