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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实体遵守该协议的前提下,方可
依靠这些实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卫生措施。
三、卫生措施的协调与等效
为了在尽可能广的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
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措施,
视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视
为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但如果存在科学
理由,或成员根据风险评估的有关要求确定对动植物的保护
水平是适当的,成员可以采用或维持其达到的水平比根据国
际标准制定的措施所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措施。这
类措施不应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