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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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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指用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该制度要求向有
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
物进人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作为货物进口的先决条件,进口许可如不被适当使用,
可能阻碍国际贸易的流动;同时进口许可又是一种在某种程度
上不可替代的管理手段。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
序协议》一方面认可进口许可的效用,另一方面期望进口许
可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
行政程序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实
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
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与提交申请
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信息,应提前公布(最迟不迟于要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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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知晓。规则或产品清单的任何
例外、变更,也应公布。
      根据该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应尽可能简单。申请表格应
简单明了。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基本数据
改变的微小失误而被拒绝。得到许可的产品不得因为运输途
中产品的差异或与正常贸易做法一致的微小差异而导致货物
与许可证有微小差异而被拒绝。制定许可程序或更改这些程
序的成员,应向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知。该
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有关资格信
息的联络点;向其提交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已公布的许可程序
的公布日期和出版物名称;表明是自动许可程序还是非自动许
可程序; 自动许可程序的管理目的;通过非自动许可程序实施
的措施;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一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D
条第3  款的透明度要求,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但前者比后者
更具体。在解决与进口许可程序相关的争端时,为了有效地
解决争端,应优先适用前者,但前者并不替代后者。
      二、进口许可的种类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在所有情况下申请均获批准,其管理方式
对进口产品不产生限制作用的许可。自动许可程序如不能满
足下述条件,则被认为对贸易具有限制作用:任何个人、公司
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的产品
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得进
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提交;适
当和完整提交的申请,在收到后应立即获得批准,最多不超
过1U 个工作日。
      如果不能获得其他适当程序,自动许可即具有存在的必
要性。只要导致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况存在,且只要其管
理目的无法以更适当的方式实现,自动许可即可予维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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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交纳对进口产品无限制作用的保证金的进口许可程序,属
于自动进口许可的范围。
      非自动许可就是不能自动获得许可的许可。凡不属自动
许可的许可皆为非自动许可。与自动许可不同,非自动许可
是实施贸易限制的手段。但是,除进行限制本身造成的贸易
限制作用或扭曲作用外,非自动许可本身不得另外产生此类
的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
      非自动许可的发放,可以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on                           a
first…e first…served b8Si5;,在3D 天内处理申请;也可以同时
考虑所有的申请,在申请期限截止后的6U 天内予以处理。在
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人的进口实绩(iIn}7pitPe                           而
rn}ance);还应考虑许可证对新进口商的合理分配。许可证的有
效期不应过短而妨碍进口,进口成员不得阻止使用已经发放
的许可证进口产品,也不得阻碍对配额的充分使用。在对供
应国分配配额的情况下,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国别;不对供应国
分配配额的情况下,许可证持有者有权选择进口产品的来源。
      尽管并非所有的非自动许可申请都能获得批准,但在申
请资格上不能存在歧视。任何满足进口成员的法律和管理要
求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均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并有同
等资格获得考虑。在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提出要求
时,应被告知拒绝的原因,且中请人有权对该拒绝提起上诉
或要求审查。
第三节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规定产品的技术
标准是必要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然而,
技术标准的复杂多样,可能产生限制贸易的效果。另外,进
口国也可能制定一些技术规章以限制进口,从而构成技术性
贸易壁垒。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统一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的
规范。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提高效率,便利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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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目标的实现。世界贸易组织《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协议)的签订,即是期望鼓励制定此
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以
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
要的障碍。但该协议同时也认识到,任何国家不应被阻止在
其认为适当的限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
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
行为;不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
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
限制,在其他方面应符合协议的要求。该协议还认可不应阻
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可以看出,该协议实质
上是《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ZO  条“一般例外”中
相关内容的进一步阐释。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
平行的相互独立的协议,但在内容上,前者比后者对相关事
项的规定更详细。因而在审查有关措施是否违反两个协议时,
通常先审查规定更为详细的协议。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
农业品,均应遵循该协议的规定。该协议与《卫生措施协议》
都是有关产品标准的协议,但二者的具体适用范围不同,前
者不适用于卫生检疫措施。比如,一瓶矿泉水,对容纳矿泉
水的瓶子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矿泉水则适用《卫
生措施协议》。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不适用于政府
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除规定了信息与技术援助,机
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这几个部分之外,重点对
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作出了规定。根据
该协议附件所提供的定义,“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
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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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文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解释,一项措施,
如果影响一种或多种特定产品,该措施具体规定了该产品在
采取该措施的成员境内销售的技术特性。而且遵循这一要求
是强制性的,则该措施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定义
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
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供
通用或重复使用。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规定适用于产品、
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
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有三个附件。附件1  是关于
 “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的规定,附件z                   是对“技术专
家小组”的规定,附件3  规定了“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
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二、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非歧视
      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
的进口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
同类产品的待遇。这一要求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
遇原则,是这两项原则在技术法规方面的具体化。具体说,
在技术法规方面,进口成员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国民待遇)和给予来
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同
类产品的待遇(最惠国待遇)。
      2  ‘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
效果上,均不得对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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