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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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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外国产
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
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定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
分。“待遇”这一概念,不仅包括了关税税率本身,也包括了
构成待遇的其他方面,例如关税配额等。关税配额,是指在
规定数量或价值内进口按正常关税征税、超出规定数量或价
值按高税率征税的一种限制性管理方式。
      成员减让表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客
观标准进行解释,而不能根据出口成员单方的所谓合法预期
来确定。不同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税减让表,都是有效的,
新的减让并不导致旧的减让的失效。《关于1994 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组成部分的说明》明确指出,该协定包括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I   947 项下已实施的与关税减让
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包括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
拉喀什议定书》。
      在采取约束关税和削减关税原则时,采取的是互惠互利
原则,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不要求完全互惠,
而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出口相一致的义务。这主要表现
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关税待遇。但在作出减
让承诺之后,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以互惠为借口,改变已经
作出的减让。如果一国修改关税减让,必须与其他国家重新
进行谈判,以达成新的平衡。
      无论进口国对进口货物适用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税率,
还是适用比约束关税税率低的实际适用税率,都应该在最惠
国待遇基础上实施。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最惠国待
遇在关税方面的体现。
      二、约束关税义务的例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禁止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货物低于减
让表中的待遇,禁止高于减让表中的税率对进口货物征税,
但同时允许根据其他规则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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