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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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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还可召开会议,行使贸易政策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的职责。总理事会包括所有成员代表。
      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
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货物多边
贸易协议、GATS  以及TRIPS  的运作。各理事会可据需要建
立自己的下属机构。各理事会都应行使各有关协议及总理事
会赋予的职责。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
      部长会议应当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
员会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协议赋予的
职责及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责。除上述委员会外,现在还设立
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
      诸边贸易协议下设立的各种机构,行使这些协议赋予的
职责,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运作,其活动应通知总理事
会。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部长会议任
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
条件及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职员,并据部长会议确定的
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具
有纯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应当寻求和接受世界贸
易组织之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应避免有损其国
际官员身份的行为;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当尊重总干事
和秘书处职员在其职责方面的国际性质,不应对他们行使职
权施加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欧共体及
其成员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皆
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成员分原始
成员和加人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原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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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及多边贸易协议,并在C}A'I〃T'1994  附有承诺和减让
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具体承诺者,都是世界
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不是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的任
何成员,或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
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
区,可以在它和世界贸易组织议定的条件下,加人世界贸易
组织。这种加人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所附的多边
贸易协议,加入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经Z /3 多数同意。
      中国以加人的方式,于20U2 年12 月11 日正式成为世界
贸易组织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任何国家申请加
入该组织,都必须按该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条件进
人。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
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工作组报告》中。中国加人世界贸
易组织,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平衡基础之上的。作为世界贸
易组织的成员,中国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乃至整个经
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加人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一
点。但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r                        更
高的要求,中国应保证国内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进一步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是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允许的灵活性,保护和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至2005 年2 月,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48 个成员。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继续遵循GATT1947  奉行的协商一致的决
策惯例。在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
出异议,视为一致作出决议。如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决定。
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
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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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以多数票表决通过。但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需2  乃多数
通过;一般条款的修改一般需2I3 多数通过,但修改(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第9  条(决策)、第1D 条(修正)、GATT1994  第1
条和第2 条(最惠国待遇和减让)、GATS 第2 条第I 款(最惠国
待遇)、TRIPS 第A 条(最惠国待遇),需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
有效;豁免某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义务需3!4 多数的同意。
      尽管存在上述投票表决的规定,但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从1959年以来在重大问题上再也没有采取过投票表决的做
法,协商一致的做法成为普遍接受的做法和惯例。世界贸易
组织继续遵循这一惯例。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美国、欧共
体、加拿大和日本所谓的四巨头有意见的事项,世界贸易组
织不可能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强行通过有争议的事项。因此,
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最多可以说协商一致优先、
投票表决次之,而不能说协商一致不成时投票表决。
      应该注意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作出决定时,按协商一
致的方式进行,但在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时,却采
取自动通过原则,即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报告,
该报告即得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
的报告仅对有关争议各方有约束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决定。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荟本原}l}l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的范围很广,有关协议的文本很长,
也很复杂,但一些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文件之中,这些基本
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1。非歧视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
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前者适用于其他外国成员相互之间
就相关事项在内国成员边境或境内的待遇关系,后者适用于
外国成员与内国成员就相关事项在内国成员境内的待遇关
系。简单来表示,前者是外,外关系,后者是内一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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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给惠国或义务主体都是内国。一国不能对其贸易伙伴实行
歧视,所有贸易伙伴都应平等地获得最惠国待遇;同时,一国
也不能在其国内的产品、服务或国民同其他成员的产品、服
务或国民间进行歧视,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应平等
地获得内国国民享有的待遇。
      严格意义上说,说非歧视原则包含了外外之间或内外之
间的平等待遇,是不准确的。非歧视原则的真正内涵是,某
一待遇对象获得不低于其他可比对象的待遇,而“不低于”
的含义是优于或等于。因此,授予待遇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
的待遇优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最惠国待遇,简言之,就是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从名
称上看似乎有些矛盾,表明对某一特定成员的特殊待遇,实
际上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中指不歧视。每一成员对所有其他
贸易伙伴都按最惠国平等对待,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同样的最
惠国待遇,结果其他成员都享有最惠待遇。历史上在通过双
边协定签订最惠国条约时,只有少数国家享有这一特权,如
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签订
最惠国协定,最惠国待遇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平等的贸易待
遇。给惠国授予某一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的特殊优惠,
该优惠也必须同样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GATT
第1  条即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在GATS
中,最惠国待遇规定于第2 条TRIPS 在第4 条规定了最惠国
待遇。尽管这些协定对待这一原则略有不同,但这一原贝」
仍具有优先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存在例外。如,一区域
内的成员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协定,不适用于从区域外进人的
产品,或一成员可以对特定成员的产品设置壁垒,用以对付
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允许各成员在一定
情况下实施歧视。但这些例外被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最
惠国待遇意味着,一成员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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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其所有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也都必须这样,无论其
他贸易伙伴的情况如何,穷富或者强弱。
      国民待遇,在货物方面,其实质是平等地对待外国的和
本国的产品。在进人进口国市场之后,进口产品与当地生产
的产品被平等对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外国服务和国内服
务,外国和国内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
定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 的第3 条,GATS 的第
17 条以及TRIPS 的第3 条。但每一协定对待国民待遇并不完
全相同。国民待遇只适用于进人市场的产品、服务(服务提供
者)或知识产权,对进口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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