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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关系进行,就像一个拥有固定会员、按既定规则活动的
俱乐部。FJL7I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制定过程
中曾作为一个重点内容,但技术的新发展使该委员会将EfJI
从示范法的名称中删除。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性质
电子商务虽然采取了现代交易方式,它仍然是商业交易
的一种,因此属于传统民商法或管理法体系调整的范畴。但
是,这种交易方式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白纸黑字,传统法律的
传统要求不尽适应这一交易方式的要求,因此它又对传统法
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就
是传统法律对这一交易方式的适应、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信息进行交易。传统法律
对电子商务的适应、规范问题,也就是对电子信息的对待间
题。例如,是否承诺电子信息与纸面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对
书面签字的要求如何体现在对电子信息的要求上,如何保证
电子信息如纸面信息一样确定、不易更改,电子信息的证据
力如何,是否允许以电子信息形式提交政府部门所需要的信
息。我们看到,类似问题没有改变商事交易或政府管理的法
律框架。例如,它没有改变合同法对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当事
人意思一致这一根本要件,它涉及的只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
证明形式。这一问题,如同传统信件向电报、电传、传真转
变。法律所做的是,赋予后来这些形式与传统信件一样的效
力,同时对这些形式的特殊性作出特殊要求。
因此,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是技术性的法律适用、调
整问题,而不是法律制度的根本变革问题,与历史上废除私
有制转为全民公有制井不相似。从点与面这一对关系来说,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属于点的问题,不属于面的问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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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涉及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调整。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在《(电子签字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所指出的,某些法律
问题的答案不一定在示范法中找到,而是要在其他法律中才
能找到。示范法并不打算讨论这些其他法律,例如适用的行
政法、合同法、侵权赔偿法、刑事法和司法程序法。
二、电子商务的具体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这一交易形式,已经广泛运用到了不同交易的
各个方面。就不同交易的各个方面来说,无疑具有各自的特
点。其涉及的法律问…;既包括平等交易者方面的法律问题,也
包括该交易方式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总的方面来说,主要
涉及下述几个方面。
1 。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数
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
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L3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这样的看得见、摸
不着的信息幽灵,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可信性、公示性要求
吗?
早在198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计算机记录的
法律价值问题,向联合国成员提出了建议。该建议包括审查
影响使用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则,审查某些交易或
法律文件必须是书面的法律规则,审查手签或其他纸质认证
方法的法律要求,审查提交政府的文件必须是书面的法律规
则,并建议国际组织考虑这一建议,阐明或修订相关法律文
件。
199fi 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确认,“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
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一方法实际上是采取了非歧
视性的功能等同法。它从反面肯定了数据电文的中性作用。
1999 年的中国《合同法》明确承认,当事人可以使用数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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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文签订合同。
2。数据电文的签字
尽管数据电文获得了与书面文件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
毕竟不同于书面文件。在纸质手签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在
书面文件上作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标记,表明了对文件内容的
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机器发出的数据电文,如何证
明确实出自某人之手呢?这就涉及数据电文的签字问题。
根据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