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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责任。这实际上是开证行出具保函给承运人,要求
承运人向进口商放货,如出现责任或赔偿,由开证行负责。
开证行在提供担保时,注意白己拥有提单、换回担保书,防
止提单流落他人之手二次提货,使自己承担责任:特别应注意
的是,由于货物已经提走,开证行须向承运人交付正本提单,
故而即使单据不符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也无法拒付、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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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法要求拒付,进口商、银行的拒付权利随之丧失。
十、信用证纠纷及法律适用
信用证交易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极易产
生纠纷。常见的纠纷有受益人与指定行(开证行)之间的纠纷,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与偿
付行(开证行)之间的纠纷,出口商与进门商之间的纠纷。
站在我国法院的角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包括:进口商与
出口商之间的纠纷,外国受益人与我国开证行之间的纠纷,
外国指定行与我国开证行之间的纠纷,我国进口商与我国开
证行之间的纠纷,我国指定行与偿付行(或外国开证行)之间的
纠纷,我国出口商与我国指定行尤其是议付行之间的纠纷。
如涉及保兑信用证,还存在保兑行与其他方之间的纠纷:
在这些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的纠纷,应适用
我国法律;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的纠纷的适用法律则
需据不同情况确定。如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则应据约定的法
律审理。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据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同关系中会
有不同体现。信用证关系涉及的行为有信用证的申请、开立、
通知、单据的提交、汇票的承兑、付款,涉及融资时还有贷
款的发放。银行之间有时是代理关系,有时是业务关系。同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有分支机构,根据不同的法律可能视为
一家银行或独立的银行,拥有不同的国籍。这些都影响到法
律的适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处理信用证的业务规则。该
惯例不涉及行为或文件的效力问题,在与一国的法律冲突时
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在该惯例没有规定的问题上也应遵循法
院地法的规定。
信用证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
受影响。这就为正确审理信用证的纠纷提供了指导,也是审
理中应牢记的一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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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备用信用证与保函
一、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会使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
来保证货款支付或合同履行。跟单信用证用于保证买方的付
款,备用信用证的应用范围不限于此,还广泛用于投标担保、
履行担保、付款担保、保留款担保等。保函则保障一方违约
时另一方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严格意义上说,保函不属于
国际货款支付的范围。但考虑到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密切联
系和共同点,此处亦做一介绍。此处主要从货物买卖的角度
对备用信用证和保函进行介绍。
(一)UCP500 的有关规定
尽管UCP500 的适用范围中包括了备用信用证,但UCP
500 只是在可以适用的范围内对备用信用证适用。可以说,U
CP500 的大多数条款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制定UCP500 时,
曾有人提议UCP500 具体明确适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但这
一提议被认为不可能实现而没有被采纳二因此,信用证当事
人有必要具体明确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UCP500 包括备用信
用证的原因。是认为从法律上说备用信用证与即索担保相同,
但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远远广于即索担保。UCP500 被认为
是最适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则,故在该惯例中包括了备用信用
证。
(二)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1,概况
由于UCP500 不能适应备用信用证的要求,而国际商会
也不准备修改UCP500 以更好地适应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在
美国国务院的支持下,美国的银行与法律界开始起草备用信
用证的有关规则。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参与了
这一规则的制定工作。1998 年4 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
委员会批准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ISP98)(以下简称《国际备用证惯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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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以第590 号出版物出版,1999 年1 月1 日起实施。
该惯例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惯例、习惯
和用法,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独立规则。
(国际备用证惯例》符合1995 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
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国际备用证惯例》在法律不
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如果这些规则与强制性
法律相冲突,应以适用的法律为准。但由于这些问题很少为
当地法律所涉及,其结果是} L}际备用证惯例》对当地法律
进行补充而不是与之冲突。该惯例不仅适用于诉讼,也适用
于仲裁。在备用证既受该规则约束,也受其他实务规则约束
时,该规则取代其他规则的冲突性规定。
(国际备用证惯例》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开S/_备
用信用证的权力或授权,对签发备用信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
名的书面形式),或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
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由适用的法律解决。
除非备用信用证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对该规则进行
了修改或排除,该规则作为订人条款,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
开立、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当事人
间意的其他事项。规则中含有“除非备用信用证另有说明”
或类似语句时,强调备用信用证文本优先于该规则;没有上述
语句的规则并不默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在“除非
备用信用证另有说明”或类似语句前加上“明确地”或“清
楚地”等词,强调该规则只有通过在备用信用证中用清晰、
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国际备用证惯例》所有规
则的效力可以为备用信用证文本所改变,而其中一些规则效
力的变动可能使备用信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丧失作为独立承诺
的资格:
2。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是指依据该规则开
出的任何独立承诺。不同的适用规则,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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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及独立担保区别开来。备用信用证涉及下述当事人:开
证人、受益人、通知人、保兑人、在备用信用证中被指定并
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指定人)、授权开立备用信
用证或同意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的申请人。
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人的独立承诺。根据在基础交
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不一定涉及备用信用证
自身条款的其他因素,通常对备用信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
如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保险备用信用证、商业备用信用证等。这些分类对《国际备
用证惯例》的适用并不产生操作上的影响。该惯例并没有对
备用信用证进行类似的分类,但该惯例明确,备用信用证包
括了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违约、开证人对受益人提
供违约担保的情形,也适用于开证人直接付款的情形。在付
款义务到期、申请人并没有违约时,备用信用证要求开证人
在受益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履行承诺。而不考虑基础交
易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备用信用证具有不同于保函的特征。
3。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
跟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须如此说明。
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
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
义务。但受益人可以同意备用信用证的撤销,这种同意一经
传达给开证人后不可撤销。开证人在接受受益人授权撤销并
把备用信用证完全撤销之前,可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证明
受益人的有关情况。
独立性。备用信用证独立于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申请
人与受益人之间、开证人与其他银行之间的协议或关系。备
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不取决于下列事项:开证人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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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付款
的权利;在备用信用证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