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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行偿付,偿付行也没有偿付的义务。这一精神与《托收统
一规则》、信用证惯例是一致的。
开证行的义务,除上述有关的规定外,还包括下述几点:
必须以电传的方式发出偿付授权书,开证行对偿付行的
偿付授权或要求是不可撤销的;没有偿付行的同意,不可撤销
的偿付授权书不得修改或取消。如对偿付授权书修改,开证
行在通知修改时受其约束,原来的偿付授权书条款对偿付行
一直有效,直至偿付行向开证行通知接受对偿付授权书的修
改。开证行不得重复发出偿付授权书,除非是对以前的偿付
授权书的修改或取消。如果重复授权,由开证行负责追回重
复授权的数额,偿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偿付授权书必须准确、完整,必须包括信用证号码、货
币和数量、应付的其他数额、索偿行或自由议付时的任何请
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