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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国
际合同”时指出,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不同的标准
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
住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该通则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标准,
只是设想要对“国际”合同这一概念给予尽可能广义的解释,
以便最终排除根本不含国际因素的情况。
国家以两种身份作为国际员易法的主体出现,一是国际
贸易的当事人,一是国际贸易的管理者。当以平等主体身份
出现时,国家如同其他自然人、法人一样,一般不享有国家
财产豁免权。当以管理者身份出现时,其与商事交易者之间
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某些国际组织也参与国际贸易的交易或管理。除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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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国际交易外,国际组织多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制定国
际贸易规则,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甚至还可以对某些国家、
某些行为授权进行贸易制裁。离开了国际组织,国际贸易将
会遇到很大困难。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
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商事交易主体间的私法(商事)
规范和调整国家对国际贸易管理的公法(管理)规范。其调整范
围既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其渊源一
般表现为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国际贸易管理
法中一般不存在国际惯例。
2。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调
整商事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国际贸易的共同、持续发展;第四,为解决国际贸
易争端提供准则。
3。国际贸易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
过程。国际贸易惯例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术语
国际商本交易法律规则国际贸易管理法律规范国际贾易
法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2。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
第一编 国际商事交易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法是国际贸易法重要的、传统的组成部分,也
是学生应该掌握的墓础内容。由干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并没
有完全统一,故而适用的法律不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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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律的适用成为首先关注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上
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国际惯例作为国际
贸易法的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重点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
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
不很了解,缺乏信任;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
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不同,争议
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
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程序增多,风
险增大;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
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第五,货
款支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常需要作出某种付款安排;第六,
货物的交付很少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接,通常需要通过第三人
(承运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的,由于买卖
涉及一系列程序,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需要相互并与其他
人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
同、信用证等。交易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规则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
同。因此,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事人的交易就成
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一)特点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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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与交易有关的事项,包括是
否进行交易,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价格、货物交付方
式、货款支付方式,还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其他内容的约定
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
补充,还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自由选择争议解决的方
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也是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内容之一。
除非交易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政府或法院一般不干涉
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这一点上,无论是
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按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
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如中
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
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
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中国在
加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U)时对该公约第1
条第2 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
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
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这也就是表示,在合同法领域不存
在反致或转致问题。另外,在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
适用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按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
定适用法,该适用法一般也是实体法。
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
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由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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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广泛,不同的间题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规范,所以在一
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
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规定:除非合同双方
另有约定,本范本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该公约未作规定的问题将由某国法律管辖。而实际上,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适用某一贸易术语,这就需要确
定选择适用的是何种贸易术语。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内容
和调整范围上都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广,当
事人可以选择该通则作为适用法律。
无论当事人选择什么国际公约、国内法或国际惯例,实
际上都是当事人用于确定其合同内容的一种方式,是其意思
的自由表示。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选择某一具
体的国内法而否认该选择的效力。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1985 年 11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
律公约》(未生效)。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首先,销售合同受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调整。该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通过合同条款
和当事人的行为清楚表明的。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限于合同
中的一部分。当事人也可以在选定适用法之后变更适用法,
该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效力或第三方的权利。但当事人的
这种选择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实质效力,由所选择法律确定。
如据该法律该选择无效,则适用订约时卖方或买方营业地所
在国的法律。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的范围
内,合同受订约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国家法律的管辖。但下
述三种情况下,应受订约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国家法律的管
辖:当事人在该国进行谈判井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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