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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或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单的背书人并不因其背书而
对承运人或前手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负有责任。
可转让提单的支付价金的善意受让人对货物的权利优于
卖方的留置权或停运权。无论转让发生在承运人收到卖方的
请求之前或之后,该规定都适用。只有首次提交提单注销时,
承运人才可向未获得货款的卖方交付货物。除此之外,抵押
权或留置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从货物所有人处善意购买并在
向承运人交付之前占有货物的人。
提单受让人取得了转让人向善意支付价金的买方转交的
货物所有权,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向买方转交的货物所有权。
承运人对受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可要求执行运输合同,如
同承运人与其直接签订合同;承运人据提单条款为其保管货
物。
承运人应向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时可以不交付货物。如果
收货人或提单占有人之外的人主张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且
承运人知悉这一主张,承运人不必向权利请求人交付货物,
直至承运人有合理的时间决定该对抗性主张的效力,或有合
理的时间提起诉讼要求所有的权利请求人相互诉讼( interple
ad)。如果至少有两人主张所有权或占有权,承运人可提起民
事诉讼使已知的货物权利请求人相互诉讼;或要求请求人相互
诉讼,作为对承运人提起的不交货诉讼的抗辩。除上述情况
外,对可转让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不交货提起的诉讼,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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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以第三人的权利作为抗辩。除非有前述授权,承运人
应对下述情况下货物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向无权占
有货物的人交付货物;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要求承运人不要交
货后,承运人依然向他人交货;交货时,承运人知悉其将货物
交付给无权占有的人。
如果承运人交货时没有收回、注销可转让提单,即使承
运人向货物的权利人交付了货物,承运人仍应向善意购买该
提单的人承担没有交货的责任,无论该购买是在承运人交付
货物之前或之后;但下述情况除外:交付货物为司法程序所迫;
货物已合法销售,偿付承运人的留置;无人主张货物;货物易腐
烂或危险。
如果可转让提单丢失、被窃、损坏,如果请求权人提供
保函,补偿承运人因交付而产生的原始提单下的责任或交付
的受害人,法院可以命令承运人交货。没有法院令的自愿保
函,只对保函各方有约束力。据法院令交货不解除承运人对
不知法院程序或不知已交付货物而支付价金的提单受让人的
责任。
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对于提单签署日没有收到货物而造
成的货物部分或全部损失,或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造成的损
失承担责任;应对相信提单记载或提单标明日期的托运、善意
支付价金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负责。但下列情况除外:货物
由托运人装载、承运人不知是否已收到货物或是否与记载相
符(承运人已注明无法核实条款) 。但散装货或由承运人装载
时,加人“托运人称量或计数”无效。
2。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视提单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货物所有权
的象征,不具有美国法中的票据流通性。英国《1992 年海上
货物运愉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运输合同的诉权,
如同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持有人是否给付价金,货
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是否产生风险,只要合法,该诉权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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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转移。如果对货物享有权益的人遭受损失而提单已转让给
合法持有人时,合法持有人可以为遭受损失的人的利益行使
诉权。当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但占有提单不再享有货物占
有权时(如货物已实际交付),该人不享有上述诉权,但下述情
况除外:货物占有权与占有提单分离之前,成为提单持有人;
由于其他人拒绝接收向其交付的货物或单据而成为提单持有
人。在提单转让后原始合同方及提单持有人的前手,不再享
有诉权,但原始合同方仍对合同承担责任。受让人在提取货
物或要求交付货物时,在不影响原始合同方的责任的情况下,
对合同承担责任,如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而提单调整承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
单是可流通的票据之一,通常作成指示提单。但提单背书不
产生汇票背书中的保证作用。作为流通性票据,提单一方面
作为指示性票据产生票据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可转让的权利
证书产生货物权利。在船长将货物交付之前,如果出现数名
前来提货的提单持有人并对货物的权利存有争议,则首先从
原提单持有人处取得提单副本的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取货物
的优先权,即使此原提单持有人已将数份提单分发给几个不
同的人。如果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除非船长收到所有提
单,船长有权不遵守发货人运回或交付货物的指示;如果提单
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要求交付货物,船长有权不遵
守该指示。如果船长违背。上述规定,承运人应对有权提取货
物的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在非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提
单所载明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同意,即使没有出示提单,船长
也可以交付货物或将货物返回。但如果没有收回提单,承运
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可要求收货人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担保。
提单的签发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但下列
情况除外:根据提单记载交付给船长的包装货物或签封的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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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提单载有补充规定“内容不知”或类似的补充规定;承运
人与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受运输合同的制约。
(六) 电子提单规则和海运单统一规勋
1。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传统的纸质提单在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同时。也带
来一些不便,如无单放货、倒签提单。电子数据技术的发展
使得改善传统的纸质提单带来的间题成为可能。国际海事委
员会于1990年在《海运途中用电子计算机转让货物权利规则》
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
则不具有强制性,经当事人同意援用后适用。
该规则中的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为基
础对海运途中的货物的提货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卖方、发货
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查
询和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提货权的转移时间和转移对象;收货人
不需提示提单,只需证明身份即可提货。
该规则共11 条,分别是适用范围、定义、程序、收讯的
形式和内容、运输合约的一般条件、适用法、支配和转让权、
密码、交付、要式文件选择权和电讯效力。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给予发货人一个接到货物
的电讯通知,内容包括发货人的姓名、货物说明、接收货物
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条件等。该电讯通知类似于传统的提单。
发货人收到承运人的收货电讯通知后向承运人确认,此后发
货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该规则规定了书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选择权。在交货之
前,货物所有权人享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权。签
发书面提单即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如未要求书面提单,
则视为同意不再以国内法的要求为借口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
辩。
电子提单的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放货、指定收货人、
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支配权和转让权的转让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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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程序,包括使用密码等。
承运人将拟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据该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如没有指定则持有
人本人被视为收货人。
该规则仅对由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货物提货权
而直接引起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解释,不改变现行法律的适用;
该规则产生的问题由国内法解决。EDI 系统是一种封闭系统,
与开放的网络系统不同,特定的人之间需要配备专门的系统
才能使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EDI 成为电
子数据信息中的一种。从这一点上说,电子提单规则也会随
之修订,以适应技术的发展。
2。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间的贸易占到了世界贸
易的主要份薇。这种贸易的收货人是确定的,不需要可转让
的提单。此外,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航运速度越来越高,
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越来越多,持有提单取货的不便愈
加明显。因此,在不必使用提单的情沉下尽量使用海运单的
呼声增强。正是基于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