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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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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一旦开始程序,当事人即无法决定争
议的解决,一切由法官、仲裁机构决定,程序中不存在类似
我国采取的调解程序,而且程序繁琐、复杂,耗时费钱。对
于英美等重视法院解决的国家来说,ASR  提供了解决争议的
新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解决其争议。这突出了当
事人的自主性,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费用,更有利于提
高商业效益,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和种类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第三人(即调解人)的参
与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调解是在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其中一方表示不愿调
解,或久调不决,调解程序即应终止。
      调解有三种方式:
      1,在一般第三人参与下进行调解。这是指在法院、仲裁
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种第三人可以是组
织,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由当事人选
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
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与其他协议一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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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
则》第13 条第3 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争议
即告结束,双方都受协议拘束。”
      2。在仲裁机构参与下进行调解,即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世
界上许多仲裁机构都受理调解案件,只不过做法稍有不同。
一种是把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分别订有调解规则和仲
裁规则。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不成需要仲裁时,一般情况下原调解人不得为同一争议的仲
裁人,只有在经当事人及该调解人本人同意时,才可以担任
仲裁人。另一种做法是把调解归人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开
始前或开始后由仲裁庭主持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撤销案
件,如果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则进行仲裁。我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这种做法。
      我国历来重视调解工作。诉讼中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传统。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也是我国仲裁的一个特点。我国还创造了
一种被称为“联合调解”的调解方式。具体做法是:有争议时,
我国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仲裁机构请求,外国当事人可以向他
本国的仲裁机构请求,由各方仲裁机构派出一人或各方数目
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争
议结束;调解失败,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进行仲裁。
通过“联合调解”这一方式,我国曾经成功地解决了中美贸
易中发生的两个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有关各方都感到满意。
我国已和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签订了有关联合调解规
定的协议。
      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
双方签字,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但也有规定调解
书不具有拘束力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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