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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
口。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
术出口。
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出日:为
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的;国内
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
口的;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
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
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
金融地位和一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我国所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
的。
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国家禁止进出口:危害国
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
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出
口的。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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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经许可的技术进出!一l
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对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
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主要内
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登i}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
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受
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
控侵权的,受让人应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
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
的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一与人承担责任。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
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
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
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
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
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员属于改进方。
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满后,技术让与人与受让人可以依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让
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
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
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
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
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
得和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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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
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
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
的产品的出口渠道。
(三)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
和国民待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
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
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
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
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
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
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
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
措施。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目录。
三、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
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
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的措施。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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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
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
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
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
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张户。境内机
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
付。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L'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四、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包括
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
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
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
律、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
验检疫一(法定检});对须经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日商品,可以
抽样检验。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
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
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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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种类表》。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1'对列人该种类表的进出
口商品的检验;(2)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对出口的危险货
物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日易腐烂
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
验;(G)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
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按下列标准进行检验:'1)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末规定有强
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
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3)凭样品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
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
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S)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
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
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
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机构指定的标准检验。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
物实施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