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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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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者应使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该企业应培训当地雇
员并向他们传授技术;可能时应雇佣当地的国内分包人员。
      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人,实质上是允许
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的国际投资。这一点在商业存在这
种服务方式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也可以通过对上述6  种措施
的禁止体现出来。《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人减让表”
部分特别指出,如成员对通过跨境提供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
场准人承诺,且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本身所必需的
部分,则该成员由此已经承诺允许此种资本跨境流动。如果
成员就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人承诺,则成
员由此已经承诺允许有关资本转移进人其境内。
      三、国民待遇
      市场放开、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后,必然产生外
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关
系问题。这一问题由国民待遇义务来解决。但国民待遇义务
性质上属于具体承诺,因而,成员不存在普遍的义务授予外
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授予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
提供者的待遇。如前所述,国民待遇与市场准人存在密切的
关系。在货物贸易中,即使不存在进口货物,也可能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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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民待遇义务,因为无进口货物很可能正是对外国产品歧视的
结果。但在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义务是以市场准人为前提
的。
      与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总
协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或方面,
仅限于列人承诺减让表的部门,并且要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
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即使在作
出承诺的部门中,也允许按所列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
      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
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该规定并不要求给予任何其他成员
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式上与给予本国同类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同。无论形式是否相同都可满足国民
待遇的要求。国民待遇义务是以竞争条件为判断标准的。如
果相同形式或不同形式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
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
比处于有利地位,则提供给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的这种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被视为较低的待遇,即歧
视性待遇。
      与最惠国待遇义务一样,国民待遇义务以同类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为条件。由于服务的多样性和无形性,同类性的确
定比在货物贸易时困难。
第五节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签订、生效时,有一些服务
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则,如金融服务协定等仅列出框
架,作为进一步谈判的指导。另外,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项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仅是
个开始,应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成员应继续就服
务贸易进行谈判。谈判的方向是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产生
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此作为提供有效市场准人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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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服务贸易的许多部门并
没有达成一致协议。部长会议就一些部门的进一步谈判问题
作了规定,包括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金融服务谈判、海运
服务谈判、基础电信谈判、专业服务标准的确定。《服务贸易
总协定》的附件也就自然人流动、空运服务、金融服务、海
运服务和电信谈判规定了指导原则。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对上述有关问题以及服
务贸易的补贴、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或制定统一的规则。
      自然人流动涉及自然人为提供服务在他国的暂时居留权
何题。《服务贸易总协定》井不适用于寻求永久就业者或取得
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永久就业的条件。同时该协定并不阻
止一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进人其境内或在其境内暂时居留的
自然人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边境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序跨
境流动所必要的措施,但该措施不应损害或阻碍根据具体承
诺而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利益。1996 年4 月,世界贸易组织
就自然人流动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在该议定书
生效时,以新达成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取代或补充该协定原来
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1996 年4 月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附件,
统称《基础电信协议》,于I998 年2  月2                 日生效。该协议的
实质性内容规定在附件中,包括了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和最
惠国待遇例外,分别补充、修正原来的具体承诺和最惠国待
遇。具体内容包括了市场开放、投资和竞争法规三个部分。
      金融服务的谈判导致1995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
议定书,作为金融服务谈判的中间协定。1997 年12 月,达成
了有关金融服务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并于1999 年
生效,其包括的金融服务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例外取代了原
有的具体承诺和最惠国待遇例外。第五议定书的结构与第四
议定书的结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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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服务贸易的补贴、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问题的
规则正在研究制定。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服务及服务贸易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服务主要表现出无
形、不能储存、依赖提供者等特点。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通过
四种方式提供: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2。(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框架性文件,主要对服务贸
易的原则作了规定。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
互承认标准等。具体承诺包括国民待遇和市场准人等。有关
服务贸易的谈判仍在发展。
      3。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市场准人
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的承诺。该减让表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条款,构成了对承诺的进一步限制。具体承诺减让表构成了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解释同样遵循国际
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
      4。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不是普遍性义务。成员只
在作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同类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关系?
      2。 GATT 与GATS 的一般原则有哪些不同?
      3。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

第十九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
   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的订立与实施,扩大了多边贸
   易制度的调整范围,进入了传统上被认为是民商法的领域。该协
   定一方面纳入了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有关知识产权公约的
   相关规则,另一方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纪律。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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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规则,不同于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保护进入了更高的层次。
   重点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纳入协定的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的实施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概况
      一、签订背景
      在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F21P5 协定,下
称知识产权协定〕之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已不能很好地
满足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商的要求。如《巴黎公约》没
有规定专利的最低期限或明确什么可以申请专利,没有国际
性的协定来规范、保护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
得到更好的保护,以前的国际协定及国内法对假冒商品打击
不力。另外以前的公约没有约束性的、有效的强制程序。
      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非常
有限。第9 条为“原产地标记提及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要求”。
第12 条第3 款和第18 条第1U 款要求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进
口限制措施的国家不得实施阻止遵守专利、商标、版权或类
似程序的限制。第2d 条为“一般例外规定”:保护专利权、商
标和版权的措施,只要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
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不受
该协定的约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适用于货物,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主要是确立货物贸易的义务和纪
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并无实质性的纪律,或没有正面确
立积极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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