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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或永久住所来确定的,在涉及法人的情况下同时使用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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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制标准。这对于我们认定外国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更是如
此。举例说来,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无疑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提供的服务属于外国服务;但是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与中国合资者进
行合资但却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合资银行,均属于《服务贸
易总协定》意义上的外国银行,它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外国服
务,它们是外国服务提供者。严格意义上说,它们并不属于
中国银行业的一部分,它们在中国境内的经营额不能算做中
国银行业的经营额,而被统计为外国服务贸易的数额,为外
国服务的输出(出口额)。这与外资生产性企业属于中国国内产
业的一部分,截然不同。这决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方式
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