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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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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GATS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一,服务及服务贸易
      对于何为服务,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一般将
服务理解为不能够独立确定所有权的独立实体,不能脱离生
产而单独地进行交易,由生产者按照消费者的需要进行的活
动。但同时,有一组产业部门一般划人服务业,其生产的产
出具有货物的许多特征,可以确定所有权,经常储存在有形
物体之中,像普通货物一样交易。服务与货物既不相同,又
有某种程度的关联。
      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服务的相对重要性不同,对服务
的认定也不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将服务定义
为除工农业之外的一切商品化。而发展中国家仅把服务定义为
除工农业外的一切可供交易的活动,即涉及国际贸易的那一
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   CiATS)并没有对服务下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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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有人试图将服务定义为非货物供应,但货物与服务并非在任
何情况下都可以分清。另一种服务界定方法是列出具体产业,
凡是列出的产业,属于大家已经达成一致的服务产业,没有
列出的则不属于或现在不认为是服务产业。GATS 采取的即是
这种方法。
      尽管服务多种多样,没有一个普遍的定义,但与货物相
比,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过程。对于绝大多数服务,
可以总结出下列共同特征:(1)无形性。与存在具体形态的货物
不同,服务最主要的特点是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不
能储存性。供应方和消费方的关系具有直接性。服务的提供
与消费一般同时进行,提供者和消费者彼此贴近,除非包括
在货物中,常表现为同时、同地的特点。(3)依赖性。服务供
应不像货物供应那样确定,依赖于服务供应商或其技能。(4)
政府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对服务的管理不是据产出进行管制,
更多的是投人管制(如资格限定)。
      服务贸易如服务一样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可理解为
服务的提供。‘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
销售和交付。而国际服务贸易,可理解为服务的国际间或跨
境提供。但由于服务本身的特点,其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
贸易那样明确。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
物理流动,而国际服务贸易并不一定需要服务产品越过不同
国家的实际边境。跨越国境的活动有:资本形式的生产要素的
越境流动,如金融、劳工、建筑;消费者的越境流动,如旅游;
在供应国开发的服务的越境供应,如通过电话提供信息。有
时则需要在进口国建立商业存在或运营,如设立分支机构、
附属公司等。这种情况下,在设立机构时涉及跨国,而提供
服务却是在当地进行。总之,国际服务贸易比国际货物贸易
更复杂,更难确定。
      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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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现象。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迅速发展,
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应的国际法规范,成
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目前国际服务
贸易管理的目标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由于服务贸易不同于货
物贸易的特点,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相对困
难和缓慢。服务贸易与关境没有内在联系,适用于货物贸易
管理的措施,如关税和边境措施,对国际服务贸易不适用;作
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原
则也不适用。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主要依靠有关外国直
接投资和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服务业的国内立法和规
定,如禁止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方面投资,或者禁止
建立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分支机构,限制当地所有权、设立权、
服务商和消费者的自由流动,外汇管制,等等。同时,与货
物贸易越来越自由化相比,服务贸易受到较强的国内管制。
管制的原因是多样的,如金融安全、文化完整、国家安全、
专业能力、垄断、隐私等。管制机构和方式也具有不同的特
点,有些管制是国家实施的,有些管制是由服务商自己进行
的。尽管新技术改变了服务提供的方法,例如通过互联网传
播信息或诊断疾病,使得服务提供在某种程度上像产品制造
一样,可以在不同国家分开进行,但服务贸易的规则与货物
贸易规则仍然具有根本的不同。货物贸易以货物为载体,而
服务贸易却是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对服务供应商或其技
能有极大的依赖性。
      国际服务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作为国际贸易法的一个分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主体理论,对国际服务贸易法都是适用的。在法
律渊源上,亦表现为国际条约、国家立法和国际惯例几种形
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海上货
物运翰公约》等属于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诸如国际商
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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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的。例
如大家比较熟悉的美国1974 年(贸易法》〃                   3D1 条款”,含有
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
      与国际贸易法的其他分支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法有这样
的特点:第一,作为分支法,出现得比较晚,尽管国际上存在
国际服务贸易的有关论述,但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将其独立对
待。第二,在结构体系上,缺乏统一框架和体系,不同部门
之间发展不平衡,许多是技术性规则。第三,在内容上,受
发展水平的限制,内容不完整,有些部分空泛,缺乏比较详
细的规则、规范。第四,由于历史的原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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