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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也应承认“和解”具有些许不尽人意或遗憾的地方。例如:
(1)在和解条款第1条中,“被上诉人主张,《共同声明》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上诉人对此表示了了解。”这比起1990年双方达成的《共同声明》来,鹿岛公司的态度倒退了一大步。当时鹿岛公司“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2)在“和解”之后鹿岛公司发表的《关于花冈案件和解的声明》中,仍然强调不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同意由法院劝告的包括支付资金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在内的和解条款,但又表示“本基金的支付,并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
第三,如果从日本历史的现实背景加以分析,可以在某些程度上理解这一和解结果。
(1)日本政治体制的特征是“集体无责任制”,战前更是如此。正如美国日本问题专家埃德温·赖肖尔在他的《日本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明治宪法体制具有两个模糊不清的缺陷,即由谁任命内阁总理大臣以及统帅军队。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天皇拥有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统帅大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作为一个现世神,天皇必须放弃自己的政治观点,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及“法律不具有责问君主之权”,天皇对臣属的汇报只听不答,后果与责任由臣属承担。结果,那些能够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的元老逐渐谢世后,不受宪法体制束缚的军部逐渐掌握国家政权,陆海军大臣须由现役大将或中将担任的有关规定就为军部以秉承天皇旨意的形式独断专行奠定了基础。因此,尽管我们强调“日本政府、军部和财阀是二次大战期间日本在亚洲各国推行强制劳动暴行的制造者,是迫害虐待千百万中国和亚洲强制劳工的罪魁,他们对战争中被虐待致死的数百万中国及亚洲强制劳工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在天皇名义下进行战争的信念大大削弱了这些政治主体的责任意识。尤其是战后初期在美国的保护下,天皇的战争责任没有受到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让一个企业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强掳劳工问题上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是困难的。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中方应该采取的对应措施(2)
(2)日本的司法权威性较弱,其结论难以成为衡量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正如荷兰长期驻日记者沃尔弗伦在他的名著《日本权力结构之谜》中强调指出的那样,在日本,不存在按照法律做出决定的体制,“如果西欧民主主义社会像日本那样轻视法律,将会出现难以承受的动乱。最终将导致权威结构的崩溃,相反,如果日本像西欧民主主义社会那样完全按照宪法规定去行使法律,那么日本现有的权威结构就会崩溃。”尽管日本政治结构奉行三权分离的原则,但真正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违宪案例常常被最高法院以“行为统治论”为借口加以回避。因此,行政机构的“政府统一见解”就代替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遂产生了规范与现实不一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80%以上的民事纠纷是由行政机构调解解决的。此次花冈事件的和解与其说是司法的判决,倒不如说是行政的调解,因而用法律条文解释其和解,难以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甚至审判该案件的法官也表示“以不拘泥于以往的和解方式的大胆构想”,“为解决花冈事件间的所有悬案而不断地努力”。
(3)日本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耻”的文化,但保持“面子”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因此,鹿岛公司难以率先承认其强掳劳工责任并实施有关赔偿。正如本尼·迪克特在她的那本名著《菊与刀》中,将日本文化看作是有别于欧美“罪恶感文化”的“耻辱感文化”,并强调指出“真正的耻辱感文化靠外部的约束力来行善,而不象真正的罪恶感文化那样靠内心的服罪来行善”。在日本整个社会氛围尚未达到在相应的道德及认识水准的状况下,鹿岛公司在和解过程所受到的来自其内部以及日本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其发表事后声明自有其难言苦衷。这既是日本、日本人、日本社会的实态,也是我们在与日本打交道时的困境。无论如何,尽量理解对方的行为模式及价值观念,将会有助于我们此后相关的对话或斗争。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花冈和解”后的几点建议(1)
外交学院教授 陆建元
我想说点个人意见,首先这次“花冈和解”的胜利是日本朋友、爱国华侨及花冈幸存者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在日本社会右翼思潮泛滥,日本政要否定历史事实,财界唯利是图一毛不拔的背景下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果,确实来之不易。“和解”不仅冲破了不能谈论民间索赔的“禁区”,也为解决民间索赔开了先例,其意义重大。记得1992年日本天皇、皇后两陛下访华前夕,北京大学学生会通过外交学院团委邀请我去北大讲演,主题之一就是要我讲讲中日索赔问题。我欣然答应了北大学生的邀请决定谈谈个人看法,但临讲前一天学校领导突然打电话来家里找我,不要我去北大讲演,以免在这样敏感的问题上闹事。我考虑后决定放弃了这次讲演,实在对不起北大的师生。因此“和解”是个突破,是个了不起的突破呀!
下面我想提几点建议:
1. 乘胜追击。1990年7月5日,花冈事件幸存者、死难者家属代表和鹿岛建设公司发表的《共同声明》中明确声明“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花冈和解”只是鹿岛建设公司承认历史事实表示了“谢罪”和补偿,日本政府与财界勾结在一起干尽坏事,却旁若无事一般,日本政府的罪责难逃,必须乘胜追击。
2. 为了对受难者进行慰灵及追悼,决定建立“花冈纪念馆”,这是件好事。鉴于日本当局根本不进行也不想进行近现代史的教育,社会上特别是青少年对日本近现代侵华史可以说一无所知。因此花冈纪念馆不仅要展出花冈事件的史实,也应把日军侵华期间所犯的滔天罪行的典型事件进行展出,对广大日本国民及青少年进行教育,以加强中日世代友好。
3. 近年来中国民间索赔都在单独进行,这种散兵游勇的情况不利于对日民间索赔斗争。为了更好地进行有利、有理、有节的斗争,建议大家能相互沟通,协同作战。
4. 花冈和解实现后,听说内部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矛盾,这是令人痛心的。问题的严重性不是出现在花冈事件斗争的开始,而是出现在取得成果之后,这就更让人痛心。为了解决好内部矛盾,一面可以召集对“和解”有意见的人开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对“和解”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文字,提交鹿岛建设公司,继续要求日方做出进一步的解决。
总之,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解决好战后民间索赔问题,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花冈诉讼案“和解”述评
河北大学劳工问题研究室
主任、副教授 刘宝辰
我是河北大学的老师,是劳工问题研究室的主任。我是在中国较早关心花冈事件和协助花冈事件调查人之一,所以对花冈和解我感到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我想谈几点看法。
第一,林伯耀先生和日本友人对目前花冈事件的结果功不可没。第二,花冈事件的意义。第三,我们今后的工作及不足之处我们该怎么办。
第一,华侨和日本友人功不可没。我最早参与花冈事件,首先认识的就是林伯耀先生。我在1988年开始通过亲身经历花冈事件的一位老人,已经去世了的王敏先生,也就是王红的父亲,了解了花冈事件,他要我帮助写一个东西,后来林伯耀先生知道了,找到了我,这样我就一起参加了这个活动。但是在这之前,实际上是1985年就开始了。1985年是中国庆祝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在《参考消息》上耿谆先生发现了一个消息,说他们一个战友刘智渠还在日本,还活着。这样他们取得了联系,日本友好人士也就知道耿谆先生还活着,此后林伯耀先生到中国来,找到耿谆先生。耿谆又找到他们几个难兄难弟,随后王敏先生1987年知道了,他从贵州亲自到河南找耿谆,这样他们几个首先联系上,这是最早的花冈事件的发起。当时,我们国内对这个事情都不知道,不了解。所以1988年王敏先生冒着雨找到我家,因为过去我们认识,都是定县人,他问我能不能给写个东西,我一听这个事很重要,而且“花冈”在辞海里有这个词条。我是搞历史的,有这个偏爱,这个历史事实我上学时就知道,我觉得这件事很重要,应该关心,从那以后就开始关心这个事情了。最早由老人们自己找,找的范围小,找的人也少,力量有限。1990年林先生到保定对我讲,你能不能把你的学生集中起来调查一下花冈事件的幸存者。8月份我们又与校长商量,他表示同意,认为这是好事,但要注意安全。头一年学生一下子找到了一百多位幸存者,然后把名单给日本方面。当时大家很高兴。到1992年,先后一共找到了320位幸存者和遗属,当时我记得其中幸存者有40多位。这对鹿岛组的打击是很大的,这为我们交涉提供了依据。说功不可没的第一点,就是中国人的民间索赔的观念,在8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或者很淡薄,总认为政府已经宣布不要索赔了,我们老百姓还要吗?这不是违法吗?这不是反政府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