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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完全不是。
曼德拉:完全不是。那么你是说那些被迫从现住地迁移的印度人会对此感到高兴吗?
证人:是的。他们也许会高兴的。
曼德拉:好了,姆拉先生,我不想再问下去了。但是我想说,你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灵魂。
第五章 谁是“被告”?
四、一个黑人在白人法庭上
11月7日,法庭宣布曼德拉因煽动罪被判3年,因非法离境被判2年。判决一出,民怨沸腾。纳尔逊·曼德拉作为一个黑人,在这个无法伸张正义的白人法庭上做出了一番义正辞严、鼓舞人心的演讲。他作为律师的出色口才和坚定的信仰,令人折服不已。他说:
我被指控煽动人民反对法律,但是在这个法律制定过程中,我和我的人民没有任何发言权。我们所反对的,是要在南非联邦内建立共和国的法律。我还被指控无护照离境。本庭判定我煽动人民反对这个法律和离境是有罪的。但是,在法庭决定刑期之时,应考虑责任问题。究竟是应由我负责,还是实际上应由政府来承担大部分责任呢?政府知道我的人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反对这项法律;它更知道,表达这种反对的所有合法手段都被以前的立法和政府管理行为取消了,但它仍然颁布了这项法律。
本案控告我的出发点是去年5月25—26日在彼特马里茨堡举行的会议——全非洲人大会。这次会议是由全体非洲领导人和发言人组成的委员会召集的,目的在于考虑这个国家在宣布成立共和国之后将会出现的局势。政府在宣布之前既没与我们商谈,也没征得我们的同意。那次会议一致反对政府的决定,因为他只是以少数白人的名义,在征得他们同意后决定建立一个共和国。
众所周知,那次会议决定以非洲人民的名义要求召开一个代表全体南非人民的真正的国民大会,以此来取代少数白人单方面宣布的建立共和国的决定。这个国民大会不管肤色是黑是白,大家都应友好地坐下来,为南非讨论一部新宪法。实际上,政府宣布成立共和国正是在这种方式下取得的决定。另外,这个国民大会应代表南非人民强调,这个新宪法应该与提议中的南非共和国宪法有所区别,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保持所有南非成年人的民主权利。这次会议很清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非联邦的国民党政府一直拒绝与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南非人民对这一问题进行接触和讨论,拒绝考虑他们的意见。因此。会议仅仅宣布它的目标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找到一种强有力的方法表达这一目的,尽管政府不愿听。
因此,会议决定,如果政府在1961年5月31日之前没有召开这样的国民大会,它将号召各界群众举行为期三天的总罢工。这不仅表明我们对完全建立在白人对非白人多数人口统治基础之上的共和国的抗议,而且也是我们最后的努力,以说服政府关心我们的合法要求,从而避免在南非出现一个痛苦、敌视和不和的时期。
那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一个行动委员会,由我担任书记。作为这个委员会的书记,我有责任建立必要的机构宣传会议决定,并指导由此产生的宣传和组织运动。
法庭知道我的职业是律师,无疑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律师,我的律师行为规范要求我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它的习俗和传统,为什么我还愿意参与一个终极目标是通过罢工反对政府公布的政策的群众运动呢?
为了使法庭理解导致我采取这一行动的思想,我有必要解释自己政治发展的背景,并试图让法庭明白使我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
许多年以前,我在特兰斯凯的农庄度过了自己的童年,那时我经常听部落的长者讲述白人到来之前的美好的旧时光。那时我们的人民和平地生活,他们可以自由地、满怀信心地在这个国家迁移,不需谁的许可,也没人阻止他们,国王和长老们的统治是民主的。那时国家是我们自己的,归我们所有,受我们支配。我们占有土地、森林与河流;我们从土壤中提取矿物,我们拥有这个美丽国度的一切财富。我们建立并管理自己的政府,我们控制着自己的军队,我们组织自己的贸易和商业。老人们会告诉你我们的先人为了保护祖国而进行的战争以及将士们在那段史诗般壮丽的岁月中表现的英勇气概。祖鲁族的丁干和班巴塔,科萨族的欣查、马卡纳和恩德拉贝以及北方的塞库库尼等人,这些人的名字被视为整个非洲民族的骄傲和光荣。
那时我就希望并发誓,命运会给我许多财富,如果我有机会,我一定为人民服务,为他们争取自由做出自己微薄的贡献。
这个国家早期的非洲社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强烈地吸引着我,并对我政治观点的演变产生了极大影响。土地这一主要的生产手段属于整个部落,没有任何私人所有制存在。没有阶级,没有贫富差别也没有人剥削人。人人自由平等,这是政府的基础。这一原则体现在部落会议章程之中。'1'会议是民主的,每个部落成员都能参加。酋长和臣民、武士和巫医,都参加会议并试图影响他的决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影响的机构,部落采取的每一项重大步骤都要经过它的同意。
在这样的社会中,许多东西是原始的,没有保障。它当然无法满足当代的要求。但它是包含着革命的民主制度的种子,没有人会成为奴隶或农奴,也没有贫穷、困苦和不安全感。即使在今天,这也在激励我和我的同事们进行政治斗争。
成年以后,我加入了非洲人国民大会,那是在1944年。随后的18年,我一直追随她的政策,支持她,相信她的目标和观点。她的政策与我内心深处的信念遥相呼应。她寻求全体非洲人民的团结,消除他们内部的部落分歧。她为非洲人在他们出生的土地上寻求政治权力。非国大还认为,所有的人,无论他是何民族,也无论他肤色如何,只要家在南非并相信民主和人类平等的原则,都可以被视为非洲人。所有的南非人都有权过自由的生活,在每个领域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以及完全平等的民主权利,并在政府事务中有直接发言权。
这些原则在《自由宪章》中得到了体现。没有人胆敢向这个最民主的政治原则纲领挑战,这是这个国家所有政党或政治组织所能阐明的最高境界。作为一个宣布了如此民主的政策并以无畏的精神进行战斗的组织的成员,我感到高兴和自豪。宪章中所列举的这些原则并不只属于非洲人民,虽然非国大一直是他的发言人。这些原理也被印度人和南非印度人大会所采纳了。这么做的还有南非混血人大会和一部分有远见卓识的欧洲人——他们的组织在过去称为南非民主人士大会。这些组织与非国大一样,都支持一人一票的要求。
在我刚刚从事律师这个职业的时候,就因为自己的肤色而受到强加给我的困难,后来我加入并支持非国大,因此遭受了更多的困难。比如,如果我没得到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城市住区法》,我就不能像白人律师那样在城里营业。我申请过,却从未得到准许。虽然后来我得到一个暂时的许可证,但是根据《集团住区法》它很快就过期了,可是当局却拒绝延期使用。他们坚持要我和我的合伙人奥利弗·坦博离开这个城市而到边远的黑人住区营业。远离白人主顾在营业时能找到我们的地方,这等于让我们放弃法律工作,放弃为我们的人民提供法律服务,而我们为此训练了多年。没有哪个称职的律师会轻易同意这种做法。因此,我们继续在城里非法营业,干了几年。这段时间,迫害和驱逐的威胁悬在我们头上,时刻需要小心。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我们也知道这一点,但是,尽管我们也知道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的意志,却对此毫无办法。我们只能在服从法律和服从良心之间作出选择。
在我们工作的法庭上,许多法官对我们礼貌有加,但我们更经常遭到一些人的歧视,遭受到别人的怨恨和敌视。我们一直都很清楚,无论我们干法律这一行是多么出色、多么公正、多么准确,我们都不可能成为检察官、地方法官或法官。我们也渐渐明白了,作为律师我们经常与法庭官员们打交道,他们的能力和成就并不比我们高,可是他们的地位却因白色皮肤而得到维持和保护。
我把为反对种族歧视而大声疾呼视作自己的责任。这不仅是对我的人民,也是我的职业、对法律工作,对全人类正义事业的责任。我发誓为之奋斗。种族歧视本质上是非正义的。他违背了对正义的基本态度,而这个态度却是这个国家法律训练传统中的组成部分。我相信自己在反对这种非正义的同时,是在坚持一个崇高职业的尊严。
9年前,因为我在非国大发起的“反对不公正法律”的运动中所起的作用,德兰士瓦律师协会请求最高法院将我的名字从律师名册上删除。在那次运动中,8000多名最先进、最有远见的人们故意违反某些法律,要求被逮捕和关押。这些法律是不公正的,具有压迫性,我们当时这么认为,现在仍然没有改变。在律师协会看来,我与这个运动有关的行为是不符合从事法律这一崇高职业的人应具有的行为标准的,但最高法院在处理此事时认为,我并未超出律师权利的范围,律师参加自己人民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并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即使他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最高法院驳回了律师协会的请求。
我不会因为这样一个对我有利的裁决而停止自己的政治活动。这些活动不仅给我带来了上面提及的困难,也让我被指控犯有叛国罪而在法庭上度过了4年的时间,虽然最后我被判无罪。此外,因为政府不喜欢我的观点和我在1960年紧急状态期间的活动,不经起诉就把我关押了很多个月。阁下也许不明白,经过了这么多苦难,为什么我仍然认为有必要坚持这样的行动呢?
阁下,我想说,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