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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启示-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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枰鍪灸愕膁river's license。你走到哪,总要拿出一个证明。在美国,驾照就是证明。但在中国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驾照,所以有身份证其实是方便了农民进城。以前的话,没有身份证就可以查你。而且暂住证也并不是中国才有的,到日本去一样要办暂住证。到美国其实也是要办暂住证的。只不过他们只是一个登记制度,并不是限制你的制度。从我们国家的历史来看,身份证制度是有利于农民流动的。这是历史背景的问题。关于贫民窟的问题,我没有明白秦晖到底想要说明什么问题,是说除了中国和南非,人家都可以有贫民窟,他们老百姓权利都比较大?我就在想多数像拉美和印度,至少我看过印度的贫民窟,我知道印度的贫民窟是怎么产生的,主要是乱占别人的土地,要么是公家的土地,要么就是私人的土地,他们是乱建起来的。建起来以后,人实在太多了,只好允许它。像孟买的亚洲最大的贫民窟,把马路都算上了,人均只有1。8平米。情况已经糟糕到不能再糟糕了。那种情况好?还是说我们应该保护某种形式的产权?你如果说那种形式好,那么谁想搭建谁就去搭建,乱搭乱建地把这个城市都给搭满了,那么我们土地的产权又何来呢?中国的贫民窟也不是没有,秦晖也给了图片看。我们也知道我们有城中村,我本人也是反对清除这种城中村的。因为它已经成为城市必要的组成部分。相比其他国家,我们能够比较好的解决贫民窟问题跟我们的房改很有关系。我们城里人多数都以很便宜的价格得到了公房,但是多数人都没有在公房里头住,而是把公房给出租了。北京最新的统计是1600万人口,四分之一是外来人口。另外多数外来人口主要就是租房。而租房主要租的是公房,包括我自己,把北大分给我的公房给租出去了。这解决了很多的住房问题。所以没有出现很多的贫民窟。我不是说为现在的移民政策在辩护,我也认为现在的移民政策要改,特别是子女就学问题要大改。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是非问题,贫民窟是给老百姓的权利没错,老百姓是有了权利,但是不是所有权利我们都应该尊重,当你给了老百姓建贫民窟的权利的同时,你必定是损害了别人的权利。这个国家如何来选择?从长远来看,还是保护产权更重要吧。
最后一个是关于土地制度和种族主义新农村的问题。我觉得这种类比也是让人家非得想起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类比也是让人家产生了超乎常理的想象和联想。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可能秦晖去阅读了胡锦涛、温家宝的想法,然后说他们可能是想把农民框在农村。但我觉得这种阅读是一种主观的阅读。而且我们看到农村的情况那么差,难道就不应该改善吗?难道就只是为了把他们圈在农村吗?我们两亿人在农村里喝不到洁净的饮水,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给他们提供洁净的饮水吗?农村里污水横流,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给他们提供下水设施吗?农村的这种投资实际上是补我们过去三十年的欠账。而且我们的土地制度,很多人说我们的集体所有制是为了把农民框到土地上,其实我觉得土地制度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大家老说因为没法把土地卖掉,所以你就没办法移动。土地值几个钱?城郊这些农民是绝对不会卖掉土地的,他等着有一天土地几十倍地涨。现在一亩地三万块钱,一旦变成非农地了,就变成三四十万。他当然等。再到中西部的土地,值多少钱?我大概粗略地计算过,一万块钱到两万块钱一亩,也就这水平。政府给你补多点就三万块钱,那是征地。真的自己去卖的话,能卖到两万块钱就应该烧高香了。两万块钱在北京能干什么?厕所都买不起。哪能指望说这点钱妨碍你移民?根本是不可能。其实最大的阻碍不在于农村,而在城市。城市的政府不让你留下来。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黑人家园非得叫种族主义新农村,让人家联想到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也会引起大家没有必要的,超乎常理的联想。
我还想回到开头,从想解决的问题来看,我赞同秦晖的想法,就是这种制度,二元结构我们需要打破,尽管说比如我们收入的差距可能不完全是二元结构产生的。总体上说,打破二元结构我们应该还要做很多事情。我们有更多更好的理由来为我们的建议进行辩护,而用不着采用这种类比的方式来为我们的结论辩护。

刘海波:今天秦老师讲的低人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可能有一些人听了以后,会认为很有道理,甚至有人会总结中国经济发展的这种比较优势。但我认为,这种见解是不正确的,经济发展是什么意思?是一部分人短期致富,还是某个时期的GDP统计?不应该是这个意思。我有个观点,理论上是可以慢慢阐明的,就是:国民财富的实质就是国民之间的关系在正当规则的规范之下。我追随我们中国传统圣人的说法。朱子有句著名的话是“义也,未尝不利”;朱子几句原话是“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还有“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这个意思讲的是什么?不说道德评判,但是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模式而言,还是朱子说得对。
朱子说的这些话可以有现代的深刻抽象理论的支持。为什么?他说的是关于单元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区域性地对任何一个分析单元都是真的这一事实,不能得出它可能世界性地对全部单元都是真的这一结论,对于每个个体都是真的,但对总体却是假的。我们可以找一些很直观的例子:无人否认澳门和拉斯维加斯是富裕的地方,但是绝不可能有全局性的澳门或拉斯维加斯经济发展模式,这不过是死亡游戏;一家公司的流动资金被卷跑了,公司将陷入困难甚至破产,可是对一个超大范围的经济体而言,无论是流失了大量纸币还是黄金,却并不总是如此。中国当然是一个超大范围的国家,对她来说,经常更合适的假设不是一个单元而是唯一经济体或天下,1949年在中国发生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比如有消息称国民政府运走了大量黄金,但未必中国大陆因此就损失了财富。甚至,尽管对于每个老板来说,压低自己员工的工资可以使得自己发财,但是如果所有的老板都压低所有员工的工资,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对于每个老板来说,我的客户也被消灭了。老板虽然希望自己员工的工资低,但是希望自己的客户富。房地产老板希望大家都有个百万千万,不会希望想买我房的人也是穷得当当的。
我们似乎很有理地进行个体之间收入的加总,并且首先会在经验中观察发现,在某个局部系统中,对争执权利的不同安排,仅仅是进行了收入的转移,总收入不变,资源的使用情况不变。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扩大范围,乃至此系统包括越来越多的个体?也就是,在一个全局性的系统内,任意两个个体发生权利的冲突,那么权利的安排不影响系统的总收入和资源的使用情况?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谈论整个系统的收入吗?如果,通过不同的权利安排,使得局部收入极大化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整个系统的收入也极大化了,从而意味着效率或经济发展?——因此这样的权利安排要成为规范性标准、成为政策和法律?
什么是收入?我们好像太熟悉什么叫收入了,而且也习惯加总几个不同的收入。但是,收入的意义不过是表示一个个体同所有其他个体的关系罢了。问题在于,会计意义上每个单位都有一笔收入,但所有收入的加总,却没有原来的会计数据同样的意义,统计上的总收入本身不具有单个会计收入之可能同样的条件。我们将一组关系进行了加总,究竟得到了什么东西?确实我们可以谈论某个人、某个家庭、某个公司、某个地区的收入,收入水平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但是谈论国家或社会(假定这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国家)的收入,个别和总体收入的含义是不同的,我们不能象认知个别收入那样认识国家的收入,国家的收入甚至是不可理解的概念。不可能做到设想一种在客观意义上的社会总收入作为效率的标准。统计意义上的社会总收入是一系列过程的自然结果,只要这一系列过程符合正义,这个结果就是正确的。对中国这样的国家,唯一经济体是合理的假设。对每一局部为真的事实,但对整体而言则可能是假的。对唯一经济体来说,总收入是不可理解的概念,甚至唯一经济体基本上也不可能像个体那样储存财富——唯一经济体的国民财富主要是流量、是正在进行的活动。经济过程必须经过在个案中正义判断的检验,而不是以局部收入最大化为借口代替这种检验,否则不可能是理性的。没有个案正义判断这样一个过程的过滤,不可能有理性的经济发展。
把对单元有利的局部效率认为是经济整体发展的效率,这个说法是说不通的。因为不管你怎么比较,都只是局部效率。而为了局部效率损害个体的人权,以个案正义为代价,大面积不断地累积个案不正义,后果从来都是深渊,而不会是发展。如果说为了局部的效率,在个案上有累积不公正,所有的不公正累积起来,大家是一块玩完的结局,所以不会有发展。就经济发展模式而言,像中国那样的大经济体,不考虑国际贸易的格局,我觉得实际上说要富裕,就只能是共同富裕;要发展,只能是共同发展。
我和秦老师之间涉及这样一个问题,评价中国改革三十年特别是后十几年是虽然有问题但还是很发展呢?还是像我感到的那样:中国自国有企业改革和住房改革——房地产发展以来,经济增长速度是令人瞩目的,但有太多的个案不公正、太多的上访诉怨。对此,通常论者进行的二分法——巨大成就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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