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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制定兑现方案。第二步是全面兑现阶段。传达后群众普遍欢迎,认为毛主席英明。但是,群众怕十二条不能兑现。干部中有人有情绪。他们说:“搞一平二调时是上面刮起来的风,通不通,三分钟,不通也得通。现在群众批评,退物赔款难上加难,越想越冤。”“我们这些小兵小卒总是先挨当头炮,刮共产风带头上阵,批共产风带头检查。”
共产风共刮了五次的江苏省曲唐公社胡庄大队。十二条下达后,强调退赔兑现。当然,要完全兑现是很难的。只要兑现一点农民就感激不尽。七队社员刘文彬退赔得到了13元钱,高兴得不得了,说:“再不好好生产,就对不起毛主席。”七队社员马金荣退回了两件农具,高兴地说:“做梦也想不到拿去的东西还能拿回来。”兑现的第二天早上,队长的喇叭还没有喊,社员已经到齐,个个争做重活,一会儿功夫就把公路两边全都种上了蚕豆。
1961年2月4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洛阳地委关于退赔的报告。这个文件介绍了灵宝县大王公社“政策兑现”的情况。时任洛阳地委书记的纪登奎亲自到这个公社抓中共中央“十二条”的落实。层层召开“兑现会”。但是,“各大队兑现退赔的财物合计,只占平调总数的23%”,退赔中最困难的是,大办钢铁的亏损,兴修水利的亏损,公社无法向大队退赔。于是,“地县社工作组决定,在元月1日,又召开第二次兑现会,除了大办钢铁和修水利平调的财产以外,其它基本上退赔彻底了。”中共中央将大王公社的退赔经验向全国介绍。 要求各地“充分发动群众,真正依靠贫雇农和下中农,经过几次严肃的斗争”来搞退赔工作。实际上,斗争再严肃,公社也无法退赔已经消耗了的财物。例如,直到1961年6月,四川省眉县大办钢铁中平调走的财物,基本没有退赔;大办水利、大办交通的调走的财物,只退赔了一小部分。 中共四川省委退赔委员会办公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在退赔中,县、公社一级没有钱退赔,要求财政拿钱出来;而财政又拿不出钱。各地工商部门组织生产出一部分退赔物资,但由于平调单位没有现金支付,以致这批物资积存起来,退不到社、队和社员手中。
有些地方在退赔时定了很多限制。江苏省东台县卢南大队规定:“在退赔时,苗猪和小肉猪退还给社员,母猪还是全部归集体饲养,以免发展资本主义。”“纠正共产风是人民内部的事,地主富农没有参加运动的权利,对地主富农被刮走的物资,暂不清算”。 据1961年8月统计,全国平调总数为250亿元(较原来估算的111亿元增加了1。4倍),已退赔了的占平调总数的20%-30%。经过退赔,大部分人相信今后“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像个过日子的样子了。”但是,退赔普遍不彻底,据各地统计,实际退赔到社员手中的,只占平调数字的20%-30%,其中实物退赔很少。有的地方又发生了新的平调现象。在1961年夏收中,有的地方还没收群众自留地产的小麦,顶上交任务;有的把自留地产的粮食顶分配口粮食。
五、扩大农民自由,但执行中遇到意识形态障碍
集体组织不能保证农民的生活,只好给社员一点自由,让他们自找生路。从1959年春夏之交开始,对农民的某些政策开始松绑。
1959年5月7日,中共中央指示各地,为改变牲猪头数大量减少的问题,采取公社各级集体养猪和社员家庭私养并重的方针,两条腿走路,鸡、鸭也是如此,为此,必须分配社员一定的自留地,按人口计算,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5%,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二分自留地。
1959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四点指示:一,社员私养的猪羊鸡鸭兔卖得价款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养猪羊鸡鸭兔,每月给社员放假几天;二,恢复自留地,不管喂不喂猪,都给自留地。自留地的产品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自留地不准社员出卖、出租和私自转让;三,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闲时间,把屋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土地利用起来。这些土地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四、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归社员私有。
恢复自留地和家庭饲养以后,又放开了农村集市贸易(有的地方称为“自由市场”),以调节农民家庭种养产品的余缺。以江苏省为例,集市贸易是1960年底和1961年初允许恢复的。到1962年有了一定的发展,几年不见的生畺、百合、荷藕、荸荠、茨菇都有卖的了。农村集市贸易的商品流通量,大致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5%左右。集市贸易刚开放时,食品的价格比国家牌价高出两倍以上,高价格剌激生产,使东西逐渐多了起来,价格也下降了,到1962年6月,食品只比国家牌价只高出百分之几十。 虽然开放了自由市场,但还是把自由市场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党内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到自由市场上买东西。
这些政策是受农民欢迎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偏向农民利益的情况(即偏右),各级党委立即制止。中共广东省委很快发现并纠正了农村副产品自给部分过多的现象。《宣教动态》1959年第60期发表了广东省委的作法,8月1日,毛泽东就作了批示,认为“这是一个大问题,必须一律采取措施,改变现状”。中共中央于8月19日转发了这个材料和毛泽东的批示,要求“适当限制自给部分,尽可能按照城乡需要增加商品部分”,“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 这实际是压农民的肚皮,让农民不吃,保城市、保出口。
实际上,有些地区并没有按中央5%的要求给足自留地。江苏省全省平均只占4。7%,有的地方不足4%。一部分干部认为自留地和自由市场“是资本主义”,怕影响集体生产,怕社员搞“自发”,对于恢复自留地的规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 四川省根本没有执行中央关于自留地的指示。
六、实行责任田,仅是暂时措施
在农业集体化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原则。怎么分配?按工分分配。工分挣得越多,分得的劳动报酬就越多。开始是“死分死记”,壮劳动力劳动一天记12分,普通劳动力劳动一天记10分,妇女和几童劳动按劳动能力不同,一天记5分或6分不等。但“死分死记”的办法造成出工不出力。后来又发展为“死分活评”。每天劳动以后,晚上开会评工分。但评工分时拉不开面子,很难评出真正的劳动成果。后来又发展为“定额包工”的办法。这一亩地交给你锄,锄完了,再检查一下,如果合格,就给你30分。从包工发展到包产到组,最后发展到包产到户。所谓包产到户,就是这块地包给一个家庭,上交集体1000斤,多余的归自己。责任越明确,劳动和分配挂钩越紧密,劳动积极性就越高。包产到户也叫“责任田”。但是,包产到户主要生产过程是家庭经营,打破了集体经济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的原则,因而被认为瓦解集体经济、走资本主义道路。
为了解决吃饭问题,有些地方实行种种变相的包产到户。这实际是生产队自发搞起来的,1959年5-7月就出现了。1961年初春安徽省委推广,安徽10户农民中有8户参加包产到户。当时把分到农户的田称为“救命田”。各地也先后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如甘肃的临夏、浙江和四川局部,参加包产到户的农户十中有七。广西龙胜、福建连城和贵州全省,十中有四。广东、湖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也有大体同样的比重。到了1962年5月,刘少奇和邓小平都认定,全国包产到户者至少已占总数的20%。
“救命田”的形式是不一样的。例如,广西出现了7种形式:1,分田到户;2,包产到户;3,“公私合营”,即早造私人种,晚造集体种;4,“井田制”,即征购田集体种,口粮田个人种。有的实行三三制:即口粮田,上交田,照顾田;5,“抓大头”,即畲地分到户,水田集体种;6,山田,远田,坏田分到户,谁种谁收;7,化整为零,即过小地划分生产队,有的成了兄弟队、父子队。江苏省有些地方在全部农活包到户的同时,还以“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办法,实行了全部或部分农作物(如山芋等)包产到户。
然而,包产到户是和共产党的理想相悖的,也是与集体化的方针相悖的。在三年饥荒以前的1956年,浙江省永嘉县委农业书记李云河和县委农村工作队队长戴洁天,就在这个县的燎原合作社搞过包产到户的试验。从生产看效果非常好。当时毛泽东认为,“包产到户是方向问题”。1958年初,李云河成了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消职务,劳动改造。戴洁天成了右派分子和反革命的双料罪犯,押回原籍管制,举家遣返农村。
在三年大饥荒中,挽救危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包产到户。如果没有这项措施,可能还要饿死更多的人。但是,对这是群众的自发的救命措施,省、县级领导人只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有安徽的曾希圣1961年才明确支持并推广,不过,曾希圣也是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对外称“包工包产责任制”,实际搞的是“包产到户”。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包产到户的态度微妙而多变。在1959年,由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饥荒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刚露头的包产到户极力打压。1959年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指出,“包产到户这种毒草必须连根拔掉,一丁点也不许留!”同年12月4日,《光明日报》发表了题为《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文章,把反包产到户和反右倾结合在一起。
1959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江苏省委的《关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