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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道:改变你生存哲学的律师职场小-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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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年初九,在人民法庭,离婚诉讼的被告,被逼跳楼了!消息像长了翅膀,飞向法院、公安、司法局、律协、律师事务所…… 

  这下子把祸闯大了!坐在司法局公律科的办公室,正在接受调查的郑斌胆战心惊地想。和他一起的还有张卓超、丁主任、詹副主任,以及刚刚赶回武汉的师傅鲁鸣放。 

  他不知道的是,事情比他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蔡宏伟这一跳反倒成了受害者,他伤势并不严重,脑部受轻微震荡、左臂关节落地时因撞击和扭曲而脱臼,别无大碍。 

  但让蔡宏伟逮住了这个机会就不会轻易放手,他吊着臂膀、头缠绷带、面若菜色地出现在省、市、区三级人大,政府,公安,法院,司法局的信访接待部门,讲述自己的凄惨遭遇,把自己演绎成为一个不公正审判的受害者、被法官和律师联手逼上绝路的弱势市民。 

  他强烈要求追究〃凶手〃郑斌的刑事责任,强烈要求法院和司法局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并且要〃负责到老!负责到死!〃有投诉就得有响应,考虑到投诉问题的敏感性和严重性,人大和政府均责成法院和司法局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矛盾。 
  开庭期间诉讼当事人跳楼哪怕仅仅只有三层,哪怕加上地面的土坎实际高度也就二层半,这对于法院而言是起极其尴尬的事件!说严重点可能是一起责任事件。 

  法院调查小组了解情况后松了一口气,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并无不妥。 

  审判人员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公正廉明无任何偏袒、用语文明规范、对于被告的不配合进行了积极的教育并保持了高度的克制;被告情绪激动并做出过激行为的直接原因在于原告决意离婚的态度和原告代理律师〃欠理智的言辞刺激〃;审判人员对于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得当,有110报警及出警记录、区院值班领导电话内容记录、对值班保安的询问调查笔录、参与处置事件其他工作人员的汇报材料等加以佐证。 

  司法局的回应也是针锋相对。 

  该案代理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且免费提供优质服务,体现了当代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崇高使命感。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尽职尽责,其行为完全符合《律师法》的规定。本案实习律师郑斌曾遭受暴力殴打和恐吓,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虽然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该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告蔡宏伟或蔡宏伟指示他人所为)!实习律师郑斌牢记使命,协助指导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查,其代理行为并无不妥。 

  人民法院是庄严神圣的审判场所,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审判秩序、保护一切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代理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扰乱法庭秩序、采用谩骂、侮辱、诽谤言论进行人身攻击的不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本次庭审没有安排在加装了护栏的二楼正式审判厅而是临时安排在没有护栏保护的三楼会议室进行,使得被告人有了采取过激行为的客观可能。涉案被告采取自残方式胁迫原告,代理律师为防止事态扩大,主动配合法庭工作,及时对原告展开耐心说服解释并请求原告出面规劝被告,其行为处置得当。被告最终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与代理人的行为、言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不难看出,法院的意思是,律师的言论是诱因之一;司法局的意思是,法庭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不力。法院和司法局都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人员的权益。 

  双方一致之处在于,综合被告人蔡宏伟的历史表现和庭审表现,均认为蔡宏伟本人对于事件本身负有直接的、唯一的责任,对于所造成的后果蔡宏伟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是对外层面的反应。 
  对内呢,法院方面还好,主要是通过事件加强了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修订和完善了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而司法局方面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有无违反律师法的规定、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代理人应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代理人的行为应否受到协会惩戒或司法行政处罚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且分歧很大。 

  坚持有过错一方认为:实习律师的言行直接刺激了情绪不稳定的被告,并导致犹豫不决的被告立即跃出窗外,该言行与被告受伤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也是被告四处投诉控告的最有力理由,无法加以掩饰也不能加以回避。给予惩戒或处罚有利于教育本人。 

  坚持一方举例说:有人准备跳楼,围观群众起哄,导致轻生者丧失了最后的理性坠楼而亡。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实践中尚无追究起哄者责任的先例,但那并不等于说起哄者没有责任,而是事后无法确认起哄者。 

  反对一方则认为:被告一贯表现恶劣,纵观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可见被告是蓄意甚至蓄谋为之,是一种表演。我们察看过现场,场地平整且土质松软,突出的土坎至少降低了两米以上的高度。被告骑在窗梁上早就洞悉地形,也早就选好了坠落的地点,他故意使用谩骂、侮辱的语言刺激代理人,就是为了挑拨起代理人产生对抗心理,他在故意制造策划事端,以期掌握把柄。 

  反对方也举例:有人准备跳楼轻生,施救人员在营救过程中,为了营救的需要,也会采取某些心理战术,以期分散对方注意力,其中就包括故意使用刺激性言辞,若此时轻生者跳楼,难道要施救人员承担责任吗?毕竟意图跳楼在前,营救行动在后。回到本案,截至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蔡宏伟究竟是受到刺激语言而跳还是自身刚好失去平衡坠落?是〃闻言〃而跳还是〃言〃、〃坠〃在时间上的巧合?这同样是一个没法查明的问题。 

  当然,反对方也承认,实习律师第一次出庭,遭遇突发情况心理准备不足,经验欠缺,情绪控制不力,以致授人以柄。但是,实习律师此前遭受暴力恐吓与殴打,心理存在抵触和对抗情绪也在情理之中,为保护年轻律师的成长,宜以批评教育为主。 
  在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行业内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处规定。惩处分为两个层次,惩戒和行政处罚。 

  惩戒由律师协会的惩戒与纪律委员会做出,惩戒的方式包括:(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主要是针对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惩戒的依据是《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而处罚则由司法行政主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还有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这里就不赘述了)。针对的是律师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行为且情节相对比较严重。处罚的依据是《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简单区分一下,惩戒是协会内部的处分,可以理解为是针对较轻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分,针对的是相对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待本次事件,基本上倾向于由律协惩戒和纪律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惩戒,主要是起到教育帮助的作用,而行政处罚则会给一个年轻律师的成长带来比较重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在没有做出正式结论以前,内部的分歧与争论是不会公开的,更不会传到郑斌耳朵里,要不……郑斌就不会干傻事了。 

  在接受调查期间,郑斌被暂时停止执业。张卓超律师在处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妥,因此没受牵连,作为指导律师的责任问题,鲁鸣放揽了过去:〃我是所里指定的指导律师,如果郑斌在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负什么责任的话,当由我来承担。如果一定要处罚就处罚我好了,张律师只是代办案件,指导律师还是我。〃 

  郑斌惴惴不安、懊悔万分! 

  他万万没有料到,一句〃你像个什么男人啊?耍无赖!有种你就跳啊!〃的气话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这下想不出名都难了,并且是在省、市、区三级的政法机关范围之内,但不是好名声,而是处罚和巨额赔偿,这将成为一个笑谈、一个传说伴随郑斌的整个执业生涯。 

  有传言说,郑斌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最轻也会是个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至于实习,事实上已经终结,一个被吊照或停业的人还有实习的必要吗?事实上,郑斌想,我已经被停业接受调查了。 

  还有巨额赔偿。据说那个杂碎蔡宏伟提出了十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政府养他到老!天啦,别说十万就是一万也绝对不是郑斌可以承受得了的!这下子受害的可不仅是自己,还连累了师傅! 
  在这个三月寒冷的夜里,郑斌伏在长江二桥中央的栏杆上,眼睛紧紧盯着深处缓缓流过的江水和江面上点点过往轮船的灯火,他黯然神伤,这个都市的繁华、那些霓虹灯后的欢乐都不属于他!也许,我原本就只能属于鄂西北的那个小县城,也许我压根就不应该考什么大学,也许我根本就不是干律师的材料…… 

  郑斌想到年迈的双亲和他们的期待、想到赵彦的离去和她眼中似有若无的轻蔑、想到年前那场莫名其妙的殴打、想到自己刚刚经历过的这个委屈的春节……郑斌开始抽搐、继而发出哭声…… 

  或许,是郑斌待在栏杆旁的时间过于长久引起了监控室内值班人员的注意,或许是郑斌的抽搐与哭泣引起了巡逻交警的注意,一则无线讯息在空中传递: 

  〃972、972车注意,你前方××号桥墩××号栏杆处有一可疑年轻男子,怀疑轻生,请立刻前往查看并处置。重复一遍……〃 

  一辆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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