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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困难时,使徒和教会长老就聚集在一起,确定应当传布和教导哪些内容,并怎样向百姓解释《圣经》,但却没有取消百姓自行阅读并为自己解释《圣经》的自由。使徒曾向许多教会写过许多信,并写过许多其他启导他们的文字,要是不让这些人解释(也就是斟酌)这些经文的意义的话,这一切也就没有用处了。由于当时是在使徒时代,这一点必须要到教士可以授权于一个解释者,让大家普遍服从他的解释时才能办到;而要这样授权,又只有在国王成了教士、或教士成了国王的时候才能办到。
一部著作被说成是教规(宗教法典)时具有两种意义。因为教规是指一种规则。而规则则是指导人们各种行动的诫条。
这种诫条虽然是师长对门徒、或劝告者对友人提出的,没有强制对方遵从的效力,然而因为它们是规则,所以仍然是教规。但当提出的人可以使接受的人必须服从时,这些教规就不单纯是规则而是法律了。所以这儿的问题便是使基督教信仰的规则——《圣经》——成为法律的权力问题。
最初成为法律的那一部分《圣经》是十诫,这是写在两块石板上、由上帝亲自交给摩西、再由摩西向百姓宣布的。在那时期以前,上帝并没有写下任何法律;因为他还没有选定任何人民成为特属他的国,于是除自然法以外也就没有赐给人任何法律;所谓自然法,就是写在每一个人心中的自然理性的诫条、关于这两块法板,第一块所包含的是主权法,其内容是:(1)以色列人不可服从或尊敬他国的神,话是这样说的:“除了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外邦所敬奉的别的神”(见《出埃及记》第xx章,第3节)这一诫命禁止他们服从或尊崇他以外的任何其他神为王或统治者;他原先是通过摩西降谕给他的,后来是通过大祭司降谕。(2)他们“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来代表他,也就是说,他们不可根据自己的幻想在天上或地下为自己选定任何代治者,而只能服从摩西与亚伦,这两人是他拣选来担任这一职务的;(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这就是说,不可轻率地谈他们的王,也不可对他的权力以及他的代治者摩西与亚伦的职权提异议。
(4)第七日不可作一般日常的工作,把这一天的时间用来对他举行公共礼拜。第二块法板所包含的是人伦的义务,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害人”等,最后是“不可在心里设计互相陷害”。现在的问题是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
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但关于特为以色列人而设的那些法,象第一法板上所载的那些,这问题仍然是存在的;除非是在向他们提出以后,他们在下列的话中,马上就负担了服从摩西的义务:“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出埃及记》第xx章,第19节)这样说来,有权在地上使十诫这一小段《圣经》成为以色列国家的法律的人,在当时只有摩西,其后则只有上帝通过摩西公开谕令其治理特属他的国的大祭司。但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都是世俗主权者,所以直到现在为止,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
所谓士师法,是上帝为以色列人的长官规定的法律,让他们在执行法律或在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下判决词时用作法规。至于利未法则是上帝所规定的另一种法规,是为祭司和利未人的仪节祭礼所规定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单只通过摩西传示给他们的,所以便也是由于他们向摩西允诺的同一服从关系而成为法律的。这些法律当时究竟是写下了,抑或没有写下来,而是当摩西登山在耶和华那里住四十日后用口头向百姓指令的,经文上没有说明,但他们全都是制定的法律,相当于《圣经》,由世俗主权者摩西制定为法典。
以色列人到了耶利哥对面的摩押平原、并准备进入应许的迦南福地之后,摩西在原先的法律上又加上了许多其他法律,因之便称为申述律,也就是申引法。据《申命记》(第xxix 章、1节)记载,“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话,是在他和他们在何列山所立的约之外。”原因是摩西在《申命记》开头的地方讲解了原先那些法律之后,从同一篇的第十二章其一直到二十六章的末尾止,他又增加了其他法律。摩西命他们在过约旦河时把这法律写在墁上石灰的大石头上(见《申命记》第xxvii章、3节),同时摩西还亲自写成律法书交给“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的众长老”(见同篇第xxxi章、9节),吩咐他“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见同章第26节),因为约柜本身只盛着十诫而没有别的东西。这律法摩西曾命以色列国王抄录一本,保存起来;同时这律法也就是长期遗失之后,在约西亚时代又从神殿中找到、并根据他的权力被当成上帝的律法接受的那一律法。当摩西写这律法以及约西亚恢复这律法时都具有世俗主权,所以将《圣经》定译注为法典的权力从古到今一直都操在世俗主权者手中。
除开这一部律法书以外,从摩西的时代起到巴比伦被掳以后止,就没有其他的典籍被犹太人接受为上帝的律法了。因为先知中除少数例外以外,都生活在被掳期间,其余则生活在被掳前不久。当时连他们本身都受到假先知和被假先知引诱的国王的迫害,他们的预言就更没有被普遍接受为法律了。
这一部律法书后来是由约西亚定为上帝的律法的,当初曾和所有其他有关上帝神迹的圣史在被掳和耶路撒冷城被洗劫时一起遗失,这一点从《以斯拉记下》(第xiv章第21节)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你的律法已被焚烧,你所行的和将要行的都无人知晓。”在被掳前,从这律法遗失时(《圣经》中未提及,但可以认为是罗伯安时代埃及王示撒洗劫神殿时〔见《列王记上》第xiv章第26节〕)起到约西亚王重新寻获时止;他们并没有明文载明的上帝神谕,而只凭自己的判断执政,或在每人认为是先知的人的指导下执政。
根据这一点便可以推断出,我们现在所具有的这种《旧约圣经》,在它被掳回来、在以斯拉治下复国并重订犹太人和神的约以前,对犹太人说来既不是宗教法典,也不是法律。但从那时以后,这些篇章就被当成犹太人的法律,并由于成了这种法律而让犹太七十长老译成希腊文存放在亚历山大城的托勒密图书馆,而且被承认为神授的话。以斯拉既然是大祭司、而大祭司又是他们的世俗主权者,于是便可以显然看出,《圣经》从来都是通过最高世俗权力当局才被制定成为法律的。
根据君士坦丁大帝接受并承认基督教为国教以前的诸教父的作品,我们发现现在所有的《新约》被当时的基督徒当成是受圣灵之威而作出的,因之便被当成宗教法典或信仰的法规(只有少数人例外,由于这种人数非常少。所以其余的人便称为公教教会而他们则被称为异端),这就说明他们对自己的先师尊敬的程度。一般说来,门徒对自己的开山祖师的尊敬,在他们所接受的各种教义方面都是不小的。因此,毫无疑问:当圣彼得写信给他所劝化的会众时,或者当其他基督的使徒与门徒写信给当时已经皈依基督的人时,这些文字都被他们当成了真正的基督教义。但在那个时候使他们接受的不是教导者的权力与权威,而是听道者的信仰,所以并非使徒让自己的作品成为宗教法典,而是皈依的人各自把它当成宗教法典。
但这儿的问题不是任何基督徒究竟把什么东西当成了自己的法律或宗教法典,这种东西他原来是根据什么权力接受的便也可以根据同一权利予以抛弃。问题是究竟有什么东西在这样一种方式下形成了他们的宗教法典,使他们只要一有违犯就不能不丧失信义。如果说《新约》竟在这种意义下成了宗教法典,也就是在任何国法未规定其为法典的地方成了法律,那便与法律的本质相违背了。因为正象前面已经证明的那样,法律只是某种个人或会议的命令;我们对这种个人或会议赋与了主权,使之可按其决断制定我们的行为法规,并在我们有任何违犯时予以惩处。所以当任何其他人向我们提出非主权者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法规时,便只是一种劝诫和忠告;
不论其好坏如何,听取的人都可以不遵守而不为不义;如果它和既定的法律相违反,那就不论立意如何好,遵从时都不能不构成不义。我的意思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他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与旁人谈论时,都不能拘守这种意见、不过他却可不遭谴责地相信他个人的尊师,希望自己有自由实行他们的忠告,并希望这些忠告被公开接受为法律。因为内在的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是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