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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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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保罗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见《歌罗西书》第iii章第20节)又说:“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见同章第22节)这话是对不信基督的人的仆人说的,但他却叫这些仆人凡事都要听从。此外关于服从国王的问题,他曾劝告人们服从在上有权柄的,他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见《罗马书》第xiii章第1—6节)圣彼得也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因为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的人的口。”

    (见《彼得前书》第ii章第13—15节)保罗又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节)圣彼得和圣保罗在这儿所说的君王和在上有权柄的,都是不信基督的人;这样说来,上帝指派基督徒来掌握主权,统治我们,我们就更应当服从了。因此,任何基督的使者命令我们做出的任何事情,如果违抗了自己国家的国王或其他代表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而我们又正是仰望这种主权者来保护我们,试问我们又有什么义务要服从基督的使者呢?由此看来,事情就很明显了:基督在今世的使者,除非是同时具有世俗权力,否则基督便没有遗留给他们任何统辖他人的权柄。

    有人也许会提出反对意见说,如果国王、元老院或其他主权者禁止我们信基督,那又怎么办呢?关于这一问题我的答复是:这种禁止是没有用的,因为信与不信不能由人家命令决定。信仰是上帝的赐与,人无法通过应许报偿而加之,或通过刑罚威胁而夺之。要是进一步问,如果依法在位的国王命令我们亲口说我们不信,那又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必须服从这种命令呢?口头的宣布只是表面的,正象我们表示服从的其他姿态一样;在这一方面,心中坚守基督信仰的基督徒具有先知以利沙准许叙利亚人乃缦所具有的同样自由。乃缦在心中已经皈依了上帝,因为他说:“从今以后,你们的仆必不再将燔祭或平安祭献与别神、只献给上帝。惟有一件事,愿上帝饶恕你仆人,我主人进临门庙礼拜之时,另一仆人扶我而行,我向临门庙叩拜的时候,我用手搀他在临门庙,我也屈身,我在临门庙屈身的这件事,愿上帝饶恕我。”(见《列王记》下篇第v章第17节)这一点先知同意了,叫他“平平安安地回去”。在这方面,乃缦在心中是信的;但他向临门庙的偶像叩拜时,其效果就是否认真神,正象他在口头说出这话一样。那么关于救主的下一句话,我们又怎样答复呢?“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不认他。”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说,象乃缦那样一个臣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要服从他的主权者而被迫做出的:他不是为了自己的心,而是为了国家的法律做出的;这行为不是他的,而是他的主权者的;他在这种情形下也没有在人面前不认基督,而是他的统治者和他国家在人面前不认基督。如果任何人攻击这种说法,说他跟真诚无瑕的基督教义相抵触,那我就要问他:假定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里有任何臣民内心里相信伊斯兰教,而他的主权者却命令他到基督教的教会里去做礼拜,否则处以死刑;那么他是不是认为这伊斯兰教徒良心上有义务为这一原因而死,而不应当服从他那依法君临天下的君主的命令呢?他如果说这人应当死,那他就是授权给所有的平民,不论自己的宗教真假如何,都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教而不服从君主。

    如果他说应当服从,那他就是行之于己而拒之于人,违背了救主所说的“你愿意人家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见《路加福音》第vi章第31节)这句话。同时他也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律,这无疑是永恒的神律。

    那么关于我们在教会史中读到的那些没有必要地丢掉了性命的殉道者又怎么说呢?作为这一问题的答复,我们必须对由于这一原因而死的人加以区别,其中有些人受了天命传道,并公开宣告基督的国;另一些人则没有受这种天命,要求于他们的只是他们自己的信仰而已。前一种人如果为了对基督复活这一点作见证而被处死,那便是真殉道者,因为就殉道者一词的正确定义说来,这种人就是救主耶稣复活的见证者;

    然而除开在地上曾与耶稣面谈、在耶稣被接上升后又曾见过耶稣的人以外,再没有任何人能成为这种见证人。因为一个见证人必需亲眼见过他作证的事,否则他的证明就不可靠。从圣彼得的下一段话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除开这种人以外,没有人能正式称为基督的殉道者:“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起,直到主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殉道者(即见证者)。”(《使徒行传》第i章第21、22节)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要为耶稣复活这一真理作见证的人,也就是要为耶稣是基督(救主)这一基督教基本信条的真理作见证的人,必须是曾经和他面谈,在复活前后都曾见过他的某个门徒,因之也就必然是他的一个亲传弟子。不属这种情况的人所能作的见证便只是前人这样说了,因之也就只是旁人的证明的见证者,只是次级的见证人,或基督的见证者的见证者。

    一个人如果为了维护他自己从救主生平史迹以及使徒行传或使徒书信中所引伸的一切说法,或是为了维护他根据一个普通平民的权威而相信的一切道理,以致反对世俗国家的法律与权力,他便远远不是一个基督的殉道者,也远远不是他的殉道者的殉道者。只有为了一个信条而死才配得上这样光荣的称号,这信条是:耶稣是基督;这就是说,他为我们赎了罪,并将再度降临使我们得救,还要在他荣耀的王国里使我们永生。为了教士争权夺利的任一信条而死,都是没有必要的;使一个人成为殉道者的也不是见证者的死,而是证明本身。因为这个字除了指作证的人(不管他是否因作证而被处死)外,别无其他意义。

    同时,不是被差遣来传扬这一基本信条,而只是自动去传扬的人,也是见证者。因之,他要不是直接作基督的见证者,便是间接作基督的使徒、门徒或其继任者的见证者。虽然如此,他并没有为这事而死的义务。因为他并没有奉召象这样做,所以并不要求他为此而死;如果他从没有差他来作这事的人那里想要得到报偿而没有得到,他也不应当抱怨。这样说来,任何没有经过授权去传扬基督以肉身降临这一教义的人,也就是没有被差遣来使不信者皈依的人,都不能成为第一等或第二等的殉道者。因为对于已经信、因而无需作见证的人说来,谁也不能成为见证者;唯有对于否认、怀疑或没有听见过的人说来才能成为见证者。基督只差遣他的使徒和七十门徒,并赋与他们以权力,使之传道,而没有差遣所有的信徒。

    同时他差遣他们是到不信的人中去,他说:“我差遣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而不是如同羊进入另一个羊群。

    最后,福音中明确载明了他们的各点使命,其中没有一点包含着任何统辖会众的权力。

    我们首先见到的是十二使徒被差遣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里去”,并受命传扬“天国近了”(见《马太福音》第x 章)。传道一字的原义是传告公事的人、传会官或其他官员公开宣布国王登基的讯息时通常所作的事。但一个传告公事的人并没有权利统辖任何人。《路加福音》(第x章第2节)中说,七十门徒被差遣出来应该象“庄稼的工人,而不象作庄稼的主人”,他们被命令去说:“天国临近你们了”(见同章第9节)。这儿所说的天国不是神恩的国,而是荣耀的国。因为他们曾受吩咐要警告那些不接待他们的城,宣告说“所多玛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在《马太福音》(第xx章,28节)中,我们的救主告诉他那两个争坐位先后的门徒说,他们的职分是作用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服事,乃是要服事人。”

    因此,传道者便只有服事人之权,没有辖治人之权。我们的救主说:“你们不要受师尊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师尊,就是基督。”(见《马太福音》第xxiii章第10节)。

    他们的使命中还有一点是去教导万民(见《马太福音》第xxvii章,第19节),或“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见《马可福音》第xvi章第15节)。因此,教导和布道便是同一回事。因为宣布王降临的人,如果要叫人服从这王,就必须同时使人知道他是根据什么权利降临的,就象圣保罗对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所作的一样:“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活,又说:我所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见《使徒行传》第xvii 章,第2、3两节)但根据《旧约》教导耶稣是基督(也就是王)并从死里复活的道理,并不等于说人们在相信之后就必得服从教导这一道理的人,违抗他们主权者的法律与命令,而只是说,他们应当采取明智的举动,具有耐心和信仰,服从今世的统治者,等待日后基督的降临。

    他们的使命中另外有一点是奉圣父、圣子、与圣灵之名施洗。什么是施洗呢?那就是浸到水里。但以任何名义把人浸到水里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几个说明施洗一词的字意义是这样:受洗的人被浸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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