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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则而已。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但我们如果认为这些法则是以有权支配万事万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那么它们也就可以恰当地被称为法。
第十六章 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
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就称为自然人,被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时就是拟人或虚拟人。
人这个字原来是拉丁文。希腊文不作人而作面貌讲,正象人字在拉丁文中指人在舞台上装扮成的某人的化装或外表一样,有时则更加具体地专指装扮脸部的面具或面甲。后来这字从舞台用语转而变成指法庭和剧院中的任何行动与言论的代表。所以在舞台上和普通谈话中,人的意义便和演员的意义相同。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西塞罗说:我承当着三重人格——我自己、我的对手和裁判者,他所用的意义就是这种意义。这种代理人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名称,如代表、代表者、副手、副牧师、代诉人、代理人、公诉人扮演者等等都是。
有些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是根据授权而行动的。这种授权者,在货物与财产方面称为所有者。指行为方面的情形时就称为授权人。正象占有权称为所有权一样,做出任何行动的权利就称为授权。因此,授权便始终是指做出任何行为的权利,根据授权行事便是根据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行事。
由此可以推论,当一个代理人根据授权订立了一项信约时,他就可以使授权者因此而要象亲自订约一样受到约束,同时也使他同样要对该约的一切后果负责。因此,前面第十四章中所说的一切关于人与人之间以其自然人的资格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对于从授权人方面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者或代诉人在不逾越其委托的范围内所订立的信约也同样适用。
因此,一个人如果和代理人或代表订约而不知道他有多大授权的话,那么发生危险时就要由自己负责。因为任何人本人不是授权人时,就不会受所订信约的约束。因之,违反其所赋与的授权或在这种授权范围之外订立的信约,他也是不受约束的。
当代理人受原先订立的信约的约束要服从授权人时,如果根据授权人的指令而做了任何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的话,那么破坏自然法的便不是他而是授权人。因为这行为虽违反自然法,但却不是他的行为。相反地,拒绝这样做时,他却违反了禁止破坏信约的自然法。
一个人如果通过代理人的居间作用和授权人订约而不知道代理人所具有的权威时,所凭据的:便只是这人所说的话而已;当他提出要求而这种授权不能向他证明时,他就不再受约束,因为和授权者订立的信约没有他的相应保证时是无效的。但如此订立信约的人如果事先知道他所能希望取得的保证只有代理人的言词时,那么信约便仍然是有效的,因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形下使自己成了授权人。由此看来,如果授权是明确的,那么信约便对授权者而不对代理人发生约束力,如果授权是假托的,便只能约束代理者,因为除开他本人以外并没有其他授权人。
不能通过拟代的方式予以代表的事物是很少见的。如教堂、医院、桥梁等无生命物都可以由教区长、主人或监督者代表。无生命物不能成为授权者,因之也就不能将权授与代理人,但代理人仍然可以根据这些东西的主人或管理人授与他的权来加以维护和保养。这样说来,在具有世俗政府的国家成立以前,它们是不可能由人代表的。
同样的道理,不能运用理知的儿童,白痴和癫狂者可以由监护人或管理人加以代表,但除开他们恢复理知并由监护人或管理人判断为理智的人的时期以外,不能成为监护人或管理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授权人。然而在不能运用理知的期间,有权管理他们的人却可以将权授与监护人。但这种事情除开在世俗国家中以外,也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在这以前没有对人的管辖权存在。
偶像或单纯由人们心中虚构出来的东西也可以由人代表,如异教的神就是这样。这种神由国家指定的官员代表,人们不时奉献的财产与其他财物、权利等都由他保有。但偶像,根本不是什么东西,不能成为为授权者。这种授权来自国家,所以在世俗国家成立以前,异教的神也不能由人代表。
真神也可以由人代表。上帝首先是由摩西代表,摩西所治理的以色列人不是他自己的子民而是上帝的子民;他不用“摩西说”这样的说法以自己的名进行治理,而是用“神说”这样的说法以神的名进行治理。其次,上帝便是由降临人世、教化犹太人并引导所有的民族归向圣父天国的人子、他自己的儿子、我们神圣的救世主耶稣基督代表;基督不是自己来的,而是由圣父那里派来的。第三,他便由使徒身上说话和推动使徒的圣灵或保惠师代表;这圣灵不是自己降临人世的保惠师,而是同时由圣父圣子那里派遣前来的。
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承当这一人格而且是唯一人格的是代表者,在一群人中,统一性没法作其他理解。
因为一群人天然地不是一个人而是许多人。对于他们的代表者以他们的名义所说的每一句话或所作的每一件事都不能理解为一个授权人,而只能理解为许多授权人。每一个人都以个人的身分对共同的代表者授权。当授与代表者的权无限制时,他们便要承认他一切的行为。如果不是这样,而限制他在什么问题上和在什么程度内可以代表自己时,他们之中就没有任何人承认了代表者超出委托代行范围以外的事情。
如果代表者是许多人组成的,那就必需把多数人的意见当作全体的意见。比方说,如果少数人表示赞成而多数人表示反对时,那么反对票在抵消赞成票之后就还会有多;于是多余的反对票便会没有人反对,这样就成了代表者唯一的意见。
由偶数组成的代表者,特别是在人数不多时,操相反意见的人往往会相等,因之意见也就往往会提不出来,也无法采取行动。但在某些情形下,操相反意见的人数相等时,也能决定问题。比如在判罪还是宣告无罪的问题上,票数相等时便正好是因为法官们不能进行判罪,所以就宣告无罪了;但却不能反过来说,因为法官们不能宣告无罪,所以就判了罪。
其道理是一个案子在听审之后,不判罪就是宣告无罪;但如果反过来说不宣告无罪就是判罪,那就不正确了。在审议立即施行还是延缓施行的问题时,情形也是这样。因为当两种意见的人数相等而不宣告施行时,就是宣告了延缓。
要不然如果数目是三个或更多的人或集团这类的奇数的话,其中每一个人通过一票反对票都有权力取消所有其他人的赞成票的效力,这一数目不是代表性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和在遇见最重大的事件时,往往会由于人们意见分歧和利益不一致而不能形成意见;因之便象不适于管理许多其他事情一样,也不适于掌管群众的政府,在战时尤譬如此。
授权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我在前面已经作出定义,说明这就是绝对地承认另一人的行为的授权者;第二类则是有条件地承认另一人的行为或信约的授权者,也就是担保当另一人在某时或某时以前不做某事时,他就是承认授权者。这种有条件的授权者一般称为担保人,拉丁文称之为发誓担保者和保证者;专指债务时则称之为担保人,指出席见法官或行政长官的情形时则称之为保证人。
第十七章 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
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象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
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诸如正义、公道、谦谨、慈爱,以及[总起来说]己所欲,施于人),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在人们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抢劫都是一种正当职业,决没有当成是违反自然法的事情,以致抢得赃物愈多的人就愈光荣。在这种行径中,人们除开荣誉律以外就不遵守其他法律;这种律就是禁残忍,不夺人之生,不夺人农具。现在的城邦和王国不过是大型的氏族而已。当初小氏族所做的一切它们现在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