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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与百年中国-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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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式,措词也多有“极可能”、“应有个”、“可能是”、“不排斥”、“有迹象表明”、“可以设想”、“估计”等字样;但论证起来仍颇自信,认为“就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来看,只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可以想见,这种立论方法势必在红学界引起争议。而为了证明曹雪芹只是小说的“改作者”所列举的“内证”和“外证”,也给诘难者做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隙。所以戴文发表之后,《北方论丛》、《红楼梦学刊》、《红楼梦研究集刊》、《文艺研究》等刊物,相继刊载张锦池、吴世昌、王孟白、张碧波、邹进先、陈熙中、侯忠义、周绍良、邓遂夫、蔡义江、扎拉嘎、宋谋、薛瑞生、梅节等写的商榷文章近三十篇,使这次关于曹雪芹的著作权的论争很快达到高潮。    
    戴不凡所说的“外证”,主要是脂批,或如他所说,是“可资怀疑的许多脂批”。如庚辰本第十三回回末朱笔眉批:“读五件事未完,余不禁失声大哭!三十年前作书人在何处耶?”戴不凡说这是畸笏于乾隆壬午(1762年)年加的批,上溯三十年为雍正壬子(1732年),按雪芹生于康熙乙未(1715年)推算,壬子他才十七岁,怎么可能创作自称写“半生潦倒之罪”的小说呢?还有,雪芹在壬午年明明活着,畸笏怎么会大哭“三十年前作书人在何处”呢?显然戴不凡对这条脂批做了与众不同的解释,如他的加在引文上的着重号所标示的,理解成《红楼梦》这部书作于乾隆壬午的“三十年前”了。蔡义江、张锦池、宋谋、邓遂夫等都不同意这种解释参见《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279页至第281页、第156页至第159页、第334页至第335页、第257页至258页,《北方论丛》编辑部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认为此批是畸笏由贾府“五弊”联想到他们旧家的破败之由,意思是说:“三十年前,为什么没有遇见这样的作书人呢?”如和另一条“三十年前事,见书于三十年后”的批语相对照,意思更加明确,根本与雪芹写作《红楼梦》的时间无关。    
    戴不凡援引作为“外证”的另外一些脂批,也大都遭致红学界的异议。特别甲戌本第一回贾雨村中秋诗旁的脂批:“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为传诗之意。”可以说这是曹雪芹为《红楼梦》作者的铁证。但戴不凡对此批语做了如下校补:    
    余谓雪芹撰此书中〔当漏:诗词〕亦为传诗之意。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论争—关于曹雪芹的著作权(2)

    这条脂批中,“为”字可能是错字,吴恩裕疑为草书“有”字之误,不无道理;还有的句读成“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为传诗之意”,亦可成一说。惟独戴文的校补,绝难成立。蔡义江在《脂评说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中写道:“戴文对这几条脂评的校改,虽然不能成立,看来也出于不得已。否则,甲戌本上白纸红字写着‘雪芹撰此书’,仅此五字,就足以将他数万字的考证一笔勾销。”参见《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277页。    
    戴不凡列举的一系列“内证”,即“大量吴语词汇”、“雪芹将贾府从南京‘搬家’到北京”、“时序倒流”及“‘大宝玉’和‘小宝玉’”,也在《红楼梦》研究者中间引起强烈争议。许多红学家指出,戴不凡列举的书中的未尽统一和矛盾之处,过去并不是没有人发现,只是觉得仍属于文学创作当中的正常现象,不好以此作为理由证明《红楼梦》系出自不同的人的手笔,尤其不能证明曹雪芹只是别人一部书稿的改写者。吴世昌说:“《红楼梦》里人物对话不纯粹是北京方言,也有吴语,这本来是我在一篇论及人物对话的文中指出来的……但如果要用一本书中同时出现两种方言这一事实,来证明此书为二人所著,则是不科学的。”吴世昌:《论石头记的旧稿问题》,参见《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109页。戴不凡举出二十例吴语词汇和六个苏州话的谐音字,用以说明《红楼梦》里的吴语词汇“够得上是洋洋大观”;而吴世昌先生一口气例举出六十例,加上戴文所举的,约有近百条吴语词汇。但吴世昌说:“就《红楼梦》全书而论,则前八十回即有六七十万字,这些每条二三字的近百条吴语词汇在全书中比例,只占千分之零点三,实在微不足道。但即使全书有一半吴语,一半京音,也可能仍是一人而通两种方言者所写。”参见《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113至第114页。我们知道,吴世昌也是主张《红楼梦》不出自一人之手,认为其前身《风月宝鉴》另有作者,雪芹在此基础上“加工增删”成书,这与戴不凡的看法颇具共同之处,而且立说要早得多,但即使如此,他仍认为戴不凡的例证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陈熙中、侯忠义则对戴文所举二十例吴语词汇细加辨析,发现其中大部分词语,即便是吴语地区以外的人,也可以、甚至大量地使用,因此他们说“这些‘道地’的吴语词并不‘道地”陈熙中、侯忠义:《曹雪芹的著作权不容轻易否定——就红楼梦中的“吴语词汇”问题与戴不凡同志商榷》,参见《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224至第239页,原载《红楼梦学刊》1979年第1期。。    
    地点问题、时序问题、宝玉年龄问题,也存在类似情况,即矛盾和不统一之处确实多有,但是否如戴文所说,形成了“时序倒流”,书中竟有一个“大宝玉”和“小宝玉”,人们的看法甚歧异。笔者在《秦可卿之死与曹雪芹的著作权》一文中,曾反复核对《红楼梦》原文,追寻书中提供的各种时间线索,证明戴不凡对宝玉的年龄推断有误。我在文中归结说:“戴不凡同志在《揭开红楼梦作者之谜》一文中,把‘时序倒流’和宝玉年龄问题作为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两大‘内证’。我们通过上面的勾稽爬梳可以看出,《红楼梦》中的时间、节令、气候基本上是前后贯通、回次相继的,虽有一些颠倒矛盾之处,但不影响叙事的总体时间性,不能得出  ‘时序倒流’的结论,更不能说‘这位伟大作家连时间观念也没有’。贾宝玉的年龄,前后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不存在什么‘大宝玉和小宝玉’。”参见拙著《红楼梦新论》第302至第311页,或《红楼梦著作权论争集》第311页至第320页。    
    张碧波和邹进先对戴不凡提出的“石兄”是曹荃次子曹竹村的说法,反驳最力张碧波、邹进先:《红楼梦旧稿为石兄所作说驳议》,载《北方论丛》1979年第5期。。戴说主要依据曹寅的《思仲轩诗》的小序:“思仲,杜仲也,俗呼为芽,可食。其木美阴而益下,在使院西轩之南。托物比兴,盖有望于竹村,而悲吾弟筠石焉尔。”曹寅《楝亭诗钞》中提到的竹村有两个,另一个是王竹村,姓与名连写,以与这一个竹村不相混淆。张、邹指出,《思仲轩诗》里不署王姓的竹村,其实是李煦,因为张云章《朴村文集》卷十一《御书修竹清风图记》记载,李煦任苏州织造时,“于郊外种竹成林,结屋数盈,杂村虚间,时一往游,遂自号竹村”。李煦是曹寅的妻兄,两个人在政治上也情同一体,所以在伤悼亡弟曹荃的诗中“托物比兴”,把昆仲情谊寄托在妻兄身上,是顺理成章的。至于戴文引为旁证的朱彝尊的《题曹通政寅思仲轩诗卷》,张、邹考证出系通过鲍照和李陵来比照曹寅,因为李陵的《与苏武诗》有“独有盈觞酒,与子结绸缪”、“努力崇明德,皓首以为期”的诗句,和《思仲轩诗》的“有望于竹村”在感情上有相似之处。他们写道:“如果按照戴不凡同志的说法,‘竹村’为曹寅之侄,朱彝尊以李陵的‘古调’称颂曹寅《思仲轩诗》,就是以抒写朋友之谊的李诗比拟寄托叔侄之情的曹诗,那就是不伦不类的颂扬了。这对一代著名诗人学者的朱彝尊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就对曹寅的《思仲轩诗》的诠释而言,戴不凡过于深文周纳,远不如张、邹的解释更为妥帖。所谓“石兄”就是过继给曹寅的曹荃第二子,证据实在弱不能支。这说明戴不凡的立论,矛盾和疏漏以及错讹,是很多的,难怪文章一出来,即引起一场红学论争。    
    尽管如此,戴不凡的关于曹雪芹的著作权的一组文章,在学术上却不能说无足轻重,恰恰相反,他提出了许多考证派红学考而未决、证而不清的问题,进一步说明《红楼梦》的成书过程仍是一个未解之谜。他的猜想很可能是有道理的,只嫌证据不足。对于红学来说,这已经足以引起人们的兴趣。令人遗憾的是,戴不凡同志在他的系列文章刊出不久,就因心脏病突发,与世长辞了,还没有来得及一一看到与他商榷的文章,当然更谈不上做出回答。据说他是想在反驳他的文章发表得差不多的时候,写一长文统一作答,可惜此一愿望未遑实现,人们无法知道他还将有什么新观点提出来。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争论—红学三十年的评价问题

    这是笔者引起的一次论争。1979年,我应《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之约,写了一篇回顾1949年以来《红楼梦》研究状况的文章,题目叫《红学三十年》参见拙著《红楼梦新论》第375至第416页。,后来发表在1980年第三期《文艺研究》上。文章对1954年的《红楼梦》大讨论,对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红楼梦》研究取得的成果,对七十年代中期掀起的“红学热”,以及对索隐派旧红学和以胡适为代表的考证派新红学,做了历史的评述,并从学术思潮发展的角度总结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探讨了新的时期开始以后《红楼梦》研究如何突破的问题。    
    我为了写这篇文章,阅读了大量资料,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红学三十年论文选编》三厚册拙编《红学三十年论文选编》共三卷,百花文艺出版社1983至1984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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